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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1063条:夫妻个人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民法典21年1月1日起施行(解读)

民法典颁布后,最全律年龄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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