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触目惊心!超生小孩被抢夺“调剂”

话说佛山
2024-09-01

7月5日,一份盖有全州县卫生健康局公章的《信访事项不予受理告知书》在网上热传。


这份于2022年7月1日出具的文件显示,20世纪90年代,广西全州县唐某某、邓某某超生(第七孩)的孩子由全县统一抱走进行社会调剂;如今,他们要求追究这起“拐卖儿童事件”。全州县卫生健康局称,经核实,不存在拐卖儿童的行为,“当时被全县统一进行社会调剂的超生孩子去向,没留存任何记录。因此,我局对你们提出的信访事项不予受理。”



据南方都市报,记者多次拨打网传图片中的联系电话,均被提示“正在通话中”。5日上午,桂林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工作人员就此事答复南都记者称,正在协调处理此事。


“超生被抱走调剂男孩”姐姐发声,讲述弟弟被抱走细节


未能交齐超生罚款,

孩子不满一岁时被抱走

 
邓海荣向新京报记者介绍,自己的父母邓振⽣、唐月英育有四子三女共七个孩子,被抱走的弟弟在家中排行老七,家人给他起的名字叫邓小周。
 
邓海荣回忆,弟弟邓小周出生于1989 年 9 ⽉ 8 ⽇(农历⼋⽉初九),出生时脚部有⼀⽅块形胎记,被抱走时不满一周岁。因为邓小周是家中老七,按照当时的计划生育政策,属于超生的孩子。“当时乡政府以及计生站的工作人员要求我们家交超生罚款,一开始家里没有钱,家里面的一些家具、电视、猪等都被相关人员带走抵押。我的父亲前后大概借了几千元,但是一直未能交齐超生罚款。”
 
邓小周的大姐、五姐分别告诉新京报记者,1990 年 8 ⽉的一天早上,母亲唐月英和弟弟邓小周被安排在全州县一家旅店的2楼,时任全州县安和乡计生站的高某某和几个人将弟弟从母亲唐⽉英怀⾥抱走。
 
在邓小周被抱走的30多年里,他的父母一直在全州县四处打听他的下落。邓海荣说,“在全州县里,听说谁家的孩子是被抱来的,我父母就去打听核实,但是一直没有弟弟的下落。”
 

━━━━━

父母希望有生之年一家人团聚

 
邓小周的大姐、五姐分别告诉新京报记者,安和派出所去年曾就邓小周被抱走一事进行调查,当时他们的父母去派出所进行了血样采集。三四年前,家人将弟弟失踪的消息发布在“宝贝回家”网站上,一些志愿者也帮助寻找,但是一直没有消息。
 
邓海荣说,前几日,他们收到了全州县卫健局答复给他们的《全州县卫生健康局关于唐某某、邓某某信访事项不予受理告知书》,“当时我父亲看到这份告知书,一时难以接受,迫于无奈,我的一位哥哥将此事发布在网上才引发了舆论的关注。”
 
邓海荣表示,从7月4日下午到今日,陆续有当地卫健局、镇政府、派出所的工作人员来到他们家里了解邓小周被抱走一事的情况,“他们看了我们准备的材料,镇政府的工作人员承诺,会帮忙一起寻找邓小周的下落。”
 
“我的父母现在年事已高,他们最大的愿望,就是能够找回弟弟,一家人能够得以团聚。” 邓海荣说。




桂林官方发布情况通报


7月5日下午,据桂林晚报,桂林官方就全州县卫健局不当处理信访事项发布情况通报:



关于全州县卫生健康局不当处理信访事项情况通报


7月5日,全州县卫生健康局不当处理信访事项引发社会关注。事情发生后,桂林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派出由市纪委、市委组织部等相关部门组成的联合工作组到全州县进行调查。根据初步调查情况,责成全州县对漠视群众诉求、行政不作为的县卫健局局长和分管副局长等相关人员停职检查。工作组将深入调查了解有关情况,切实维护信访人合法权益。


桂林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

2022年7月5日


据广西日报5日下午报道,针对全州县卫健局不当处理信访事项的问题,按照自治区党委要求,自治区纪委监委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迅速派出工作组,指导桂林市进行调查处理



据新闻晨报报道,7月5日,该小孩母亲向记者回忆了当初事的全部经过。


今年69岁的唐婆婆是这名失踪男孩的母亲,家住广西桂林市全州县农村。


她告诉记者,她和丈夫育有4男3女共7个小孩,老大出生于1969年,失踪的老幺出生于1989年,如果健在的话,今年33岁了。


她对记者回忆说,1990年农历7月初六,她带着15岁的女儿和1岁左右的老幺,住在全州县城一家旅馆里,“当天上午8时左右,突然冲进来3名女子,外面还站着2名男子,我一个都不认识,他们从我手中抢夺孩子,我哭喊着拼命护着娃儿,但最终还是被他们抢走了。”


7月5日中午,新京报记者致电安和派出所,接线工作人员表示,《全州县公安局转交信访事项告知书》中提到的案件已立案,“毕竟已经过去很久了,我们要侦查,肯定要先调查取证。”该工作人员还表示,他不是这起案件的办案民警,不太清楚具体立案案由,并称“是上周接到上级公安机关反馈下来立案的”。下午1时许,记者再次致电安和派出所,接线工作人员表示,“(案件)我们正在调查中,还没出结果。”


据了解,现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于2022年3月24日修订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条例》中无“超生”字样。关于“生育调节”的章节规定,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生育三个子女,实行生育登记制度。广西卫健委办公室宣布,取消再生育审批,不再发放《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推行电子化生育登记。相关负责人明确,夫妻可以在生育前进行生育登记,也可在生育后补登。


“社会调剂”政策是否真实存在?


5日,天目新闻联系上全州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工作人员告诉记者,目前县委县政府领导对此事都很重视,已经在开会调查这份“告知书”的真实性以及其中所描述的政策在当时是否真实存在。


为了解“社会调剂”政策是否真实存在,天目新闻记者联系上桂林市卫健委人口家庭科的邓科长。邓科长说:“在上世纪80年代确实是有过这个政策,由当时的桂林地区下发。因为年代久远,现在正在查阅档案找具体的政策内容。”


天目新闻记者就此事咨询了相关律师,江苏法德东恒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蓝天彬律师说,在现有法律框架下,相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无权把小孩抱走,进行社会调剂的,这种行为显然是逾越职权的,是违反法律规定的,造成巨大的家庭伤痛和人间悲剧,相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滥用职权罪。如果此事属实,根据《刑法》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不过,该事件发生在20世纪90年代,至今已经20多年,而滥用职权罪的追诉时效期限最高为10年,这也就可能面临超过追诉时效期限不再追诉的现实问题。具体如何处理,还需依据调查结果。


据界面新闻,律师吴有水表示,计划生育法虽然修改过多次,但任何时期的计划生育法都没有规定可以将“超生”孩子进行“社会调剂”,计生部门强行抱走小孩的行为涉嫌违反刑法,“(假设这种行为属实)与绑架罪比较靠近,因为小孩没有力量反抗,但从其监护人手中强行抱走也是违法的。”


“社会调剂”是否涉嫌拐卖?吴有水表示,这需要了解孩子被抱走之后的情节,“是否存在金钱交易的行为等”。


吴有水表示,绑架罪的追诉时效为20年,如果检察机关认定应当深入追查,还可以向最高检申请追诉超过20年的相关案件。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许浩认为,即使按照当时的计划生育政策,相关部门也只能只对超生者进行行政处罚,具体为罚款等措施,相关政府部门如将孩子抱走就涉嫌构成滥用职权罪。但事件是否属实,还需官方调查。



“超生一子被社会调剂”,一判决书披露详情


南都记者搜索发现,此类“调剂”也曾在四川发生。裁判文书网一份2016年的裁定书显示,原告罗某弟及张某秀曾因类似原因将达州市达川区木子乡人民政府告上法庭。据悉,1990年,原告超生一子后,因家庭经济困难,无力缴纳计划生育罚款,孩子被木子乡人民政府组织政府工作人员抱走,并经历几次“转送”,最终杳无音信。
据裁判文书网披露,罗某弟、张某秀诉称,夫妇二人于1990年9月29日生育一子罗某方,因家庭经济困难,无力缴纳计划生育罚款。1991年7月,被告即达州市达川区木子乡人民政府组织该乡计生办副主任周某瑞,带领乡政府驻村干部徐某忠及治安室联防队员等人到罗某弟、张某秀家中,将罗某方抱走,交给木子乡街道居民白某淑家喂养,一个月后经严某介绍,联系了“达县粮食局的王某月”,1991年8月10日经周某瑞指令白某淑夫妇将罗某方交给王某月,从此造成罗某方与原告骨肉分离,杳无音讯,至法院审理时,已达24年之久。
夫妇二人20多年到各级信访,要求达州市达川区木子乡人民政府公开儿子被送养的信息情况,至今未得到任何明确答复。他们诉称,达州市达川区木子乡人民政府因其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无力缴纳罚款,在对二人作出行政处罚和调剂送养小孩的行政行为时,未出具行政处罚决定和送养及收养小孩的任何信息,存在重大过错。因此,二人请求依法判决被告承担因原告24年以来寻找儿子的各项损失150万元。
法院认为,原告称因其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无力缴纳罚款,被告于1991年8月将其子调剂送养,而未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原告20多年来要求被告公开儿子被送养的信息情况,至今未得到任何明确答复。
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对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2015年5月1日前起诉期限尚未届满的,适用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关于起诉期限的规定;1990年10月1日施行的、修改前的《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赔偿请求的,适用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有关时效的规定……”。因此,起诉人于2016年8月15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已超过行政赔偿的起诉期限。依照相关规定,驳回原告罗某弟、张某秀的起诉。
后二人不服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罗某弟、张某秀的诉请既然是要求被上诉人公开儿子被送养的信息情况,那么二人就应按照相关规定,应当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但二人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向行政机关申请信息公开的事实。因此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该裁定为终审裁定。

  相关链接


唐山“全国文明城市”资格被停

唐山公安局路北分局局长等被查!被打女子伤情公布

唐山即日治安专项行动!

唐山围殴女人案9人全部落网!抓捕画面流出

令人发指!唐山烧烤店围殴女人现场曝光

刑拘!警方通报航天投资董事长打人细节:85岁女院士劝阻,被拉拽、碰撞两次倒地

航天科技集团通报张陶打人事件:停职配合调查

番禺发生持刀伤人致3伤,警方连开数枪击伤控制嫌疑人



继续滑动看下一个
话说佛山
向上滑动看下一个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