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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两会】全国人大代表、1985届校友佘才高:为智能网联汽车装上法制“离合器”

继往开来砥砺前行 西南交通大学校友会 2022-06-12


随着国内不少企业在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布局的不断深入,智能网联汽车引发的道路运输、车辆生产与交通安全等管理职权问题也越发需要直面应对。正在北京参加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南京地铁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佘才高,就带去了一份关于开展智能网联汽车立法的建议。

产业发展遇上“隔离带”

近年来,我国智能网联汽车(智能汽车、自动驾驶、车路协同)产业正呈现加速发展态势,与此同时,一些矛盾也逐渐显现。


“当前,智能网联汽车测试新政策及审批新进程,与现行法律的部分条款有冲突。”佘才高举例说,2021年7月,工信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发布了《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规范》,将智能网联汽车测试与示范应用领域拓展至公路(包括高速公路)范围。但《公路法》第五十一条、《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十六条,则禁止将公路作为检验车辆制动性能的试车场地,《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二条,也规定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不得试车。


智能网联汽车发展在“加油门”,但与现行法律规定起冲突时却只能“踩刹车”。在佘才高看来,如何让两者相向而行,就需要国家层面立法,为智能网联汽车装上法制的“离合器”。

“特区政策”先行先试

此外,智能网联汽车引发的道路运输、车辆生产与交通安全等管理职权的交叉与空白,运营过程中产生的大量涉及国家安全的重要数据、个人隐私数据等,都需要国家立法作出前瞻性安排。


针对这些现状,佘才高建议,一方面可支持地方开展“监管沙盒”理念下的政策先导区建设,另一方面可通过“点面结合”的方式,为后期实施国家立法或开展地方立法奠定坚实基础。


“‘监管沙盒’通俗点讲就类似于‘特区政策’。”佘才高介绍说,建议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把智能网联汽车的准入、有条件自动驾驶系统的合法性、车辆所有人的义务、生产厂家的产品质量责任、营运规则以及相关保险要求等,都纳入法规中,各路“血管”畅通了,智能网联汽车发展之路才能更顺畅。

为产业变革提供立法保障

此外,智能网联汽车发展,重点在“网联”,这就涉及整个城市系统全方位的规划与建设。佘才高介绍说,目前我国智能网联汽车战略秉承“单车智能+网联赋能”技术路线,即通常所说的“聪明的车”+“智慧的路”。


“聪明的车既有汽车生产厂家,也有自动驾驶初创企业,秉持市场决定方向;而智慧的路具有基础设施属性,需要政府投入。”佘才高认为,明确政府投入相关基础设施建设标准,也需要在国家立法层面上作出适当安排,“从国家层面统筹打通智能网联汽车在车辆生产、营运与交通安全管理等各个领域的‘任督二脉’,为智能网联汽车发展、乃至新一轮产业变革提供前瞻性的立法保障。”

佘才高



佘才高,毕业于西南交通大学隧道及地下铁道专业(本)、桥梁隧道及结构专业(硕)。现为全国人大代表,南京地铁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长期从事南京地铁的规划、可行性研究、设计、科研等技术工作和建设管理、企业管理工作。曾获江苏省科学技术奖、上海市科技技术奖、中国测绘学会科技奖、全国优秀城乡规划设计奖、中国人民解放军科技进步奖、北京市科技奖、中国岩石力学与工程学会科技进步奖、南京市科技进步奖、詹天佑奖、华夏建设科学技术奖励一等奖等。


资料来源:
扬子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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