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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视角观《我不是潘金莲》

2016-12-18 个人原创 法眼观事



《我不是李雪莲》电影院已经上映过了,笔者没有去看过。因为看过介绍,说是冯小刚用了什么方圆镜头的艺术处理手法。笔者认为去电影院就是为了看大屏幕去的,屏幕这一块难免会心理不太舒服,就没有去看。今天从电脑上看了这部超现实主义电影,其中个别镜头仿佛看到了身边的身影,感触颇多。




《我不是李雪莲》电影内容起因于民政离婚,处理于法院诉讼,结果于信访处理,反应的是信访问题上各级政府的处理机制及官场规则。尽管网上关于这部电影各种各样的观后感已经很多,但作为一个法律工作者,我还是想从法律的角度谈一谈自己的看法。


一、法院立案存在决定性错误


李雪莲、秦玉河经民政部门行政登记离婚,后李雪莲称当时是假离婚,起诉要求确认离婚无效。这本应是通过行政诉讼确认离婚登记无效的行政案件,影片中却通过民事案件予以受理,用民事判决确认离婚行政登记有效,民政局反作为证人出庭作证,严重违法。根据民诉法的规定,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对于已经受理的,应当驳回原告的起诉。



二、案件审理过程存在诸多瑕疵


1、按照民诉讼规定,证人不能旁听庭审。影片中,作为证人出庭的拐弯镇民政助理古大行,法庭开庭时就坐在门外,门也没关。审判长王公道一声召唤,他就从门外进入庭审,可以看出庭审的全过程他全能听到,有违证人出庭作证程序。




2、根据民诉法规定,证人到庭以后,应查明证人身份,查明与原被告是否有利害关系。影片中,审判长王公道没有审查证人与原被告关系;证人到庭以后,应由证人首先对证明事实进行陈述,再由原被告进行询问,再由法官进行询问。影片中,证人还没陈述,法官王公道上来直接询问证人案情,有违证人出庭作证程序。



3、本案系当庭宣判案件,按民诉讼规定,合议庭审理案件,宣判前应进行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经合议庭评议。合议庭评议期间,应宣布休庭,当事人回避。影片庭审中,原被告方均没有退庭回避,甚至证人都没有询问完还在庭上坐着,就进行了当庭宣判。



4、作为离婚案件,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应出庭,必要时可以拘传。现实中,明星打官司的不少,基本不会出庭的,只有明星离婚案件,明星必定会出庭,就是这个道理。影片中,被告秦玉河没有到庭,委托律师到庭,法官王公道竟然向原告李雪莲解释,这样是合法的。



三、本案应当适用回避制度


作为法官,提前案件接触当事人是违反法官纪律和民诉法回避制度的。审判长王公道是否接受李雪莲东西影片没有交代。但是明知与原告李雪莲是亲戚,还主审这个案子,王公道确实不公道,严重违反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按照规定,本案王公道理应主动要求回避。



 

     其实这个案子存在以上法律问题,可能观者会说,当时的法院就是这么处理的,或者说承办法官王公道业务不精,处理案件水平有限。但是,要知道,因为李雪莲信访问题,不仅历时十几年,曾撤过法院院长、县市省领导,甚至惊动了中央领导,这些领导能不上心?能不分析这个案子审理问题?郑众县长说的,这个案子就是因为你们法院引起的,你们推不了干系。难道法院院长对于涉及这么多领导关心的案子,能不仔细多次研究?把本不该法院受理的案件作为法院案件一直承受信访压力,可以推见他们根本没有发现案件处理中存在的法律问题。




可悲的是,影片结尾,马文彬市长总结整个事件经过,给整个事件定性的时候,把李雪莲案件这个本不属于法院民事案件受理、审理程序严重瑕疵的案件,定性为法院并没有办错,错误出在官员工作作风问题。




笔者认为,李雪莲这个电影起因是老百姓贪图私利生二胎、分房子,办理假离婚,这是百姓个人品德和守法意识问题,无法苛求。如果法院当时案件立案阶段依法办事,不作为民事案件受理,是不是就不会发生以后的事态一步步升级?如果在李雪莲去北京之前,哪位领导从法律角度发现该案件存在法律问题,重审案件,是不是也不会发生后来的一连串撤职事件?从这个角度看,影片中的李雪莲、秦玉河不守法,后面的法庭庭长、几任院长、县长、市长,乃至省长,是不是都需要回去研究一下法律?




李雪莲只是作为基层老百姓的代表,他们的法律水平我们无法强求,只能慢慢普及。作为国家司法机关的法院法官、庭长、院长,如果真像影片里那样处理案件及之后的信访问题,还自认“法院处理没有问题,出了信访问题不归法院管”,是不是有违自己的名称?作为小说这么写,受作者法律水平限制,也就罢了,但是作为全国公映的电影拍摄出来,是不是也反映出导演的法律水平存在问题。片子播出以后,是否有有损法律、有损法院形象之嫌疑?


影片最后,李雪莲已经把上访作为了生活下去的动力,因意外导致无法上访,甚至开始自杀,很符合本人前几天写的那篇“上访是条不归路”文章中的情形。我在《谁把上访户引上了不归路》文中,详细阐述了本人对于上访问题为什么越治理越多的看法,转变各级官员工作作风只是解决上访问题的一个方面,更重要的是依法处理信访问题。不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法律程序处理上访问题,只能把小问题越处理越复杂,出来越来越多的“李雪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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