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最高法院:关于执行监督程序中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三个重要问题的答复(详细全文)

2017-09-27 执行君👉 保全与执行


公众号保全与执行[Zhixinglaw]重新整理编辑,转载务必注明;若有新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和政策变化对本文进行修订和调整的,请以新规为准。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

关于执行监督程序中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几个问题请示案的复函





延伸:👉高院:法院应如何把握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案件的审查标准?

👉最高法院关于对山东高院就贸仲上海分会裁决不予执行审查的请示的复函

👉典型案例: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案件的审查标准如何确定?

👉最高法院:当事人能否对法院的执行监督行为提出执行异议?

👉最高法院:检察院对法院的强制执行是如何进行监督的?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

关于执行监督程序中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几个问题请示案的复函


  [2004]执他字第13号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执行监督程序中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几个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关于审判部门裁定驳回当事人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后,执行部门能否再裁定不予执行的问题。


本院正在起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司法解释,其中涉及此问题已有意见,请你院待该司法解释生效后,按有关规定办理。

  

二、关于当事人未向审判部门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而在执行阶段申请不予执行的,是否由执行部门审查并依法作出裁定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据此,只要是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组成的合议庭都符合法律规定。各法院可按照法院内部各部门之间业务分工的规定办理。

  

三、关于上级法院执行部门是否有权监督下级法院作出的不予执行仲裁裁决裁定,是否适用法复[1996]8号批复的问题。


本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执行规定》)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规定:“上级法院发现下级法院在执行中作出的裁定、决定、通知或具体执行行为不当或有错误的,应当及时指令下级法院纠正,并可以通知有关法院暂缓执行。”该条规定赋予了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在执行中作出的不当或错误裁定的监督权。上级法院的执行部门代表人民法院行使职权,有权依据《执行规定》第一百三十条监督纠正下级法院作出的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裁定。而最高人民法院法复[1996]8号批复是针对当事人申请再审而言的,并不影响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执行工作的监督权。

  

此复。



附:系列文章

编者按:我们已陆续推出100篇针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保全与执行相关典型案例的分析解读,即将整编出版。我们从当事人角度结合财产保全与执行相关的法律问题,剖析最高法院裁判思路,期能对实务中的疑难复杂问题进行系统梳理,并从中吸取教训、总结经验,以供实务参考。正所谓"前事不忘后事之师",作者希望通过对系列案例的解读,帮助当事人在保全与执行程序中最大限度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执行知识体系系列文章:

👉01:最高法院:如何判断财产保全是否存在错误以及相应证明责任如何分配?

👉02:最高法院:超标的额保全查封的判断标准、解决方式及救济渠道如何确定?

👉03:诉讼中的“行为保全”到底是怎么回事?(法律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梳理汇总)

👉04: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的执行问题(法律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梳理汇总)

👉05:被执行人收入的执行问题(法律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梳理汇总)

👉06:最高院:诉前保全法律实务及注意事项(相关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梳理汇总)

👉07:保全的范围应如何确定?(24部法律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梳理汇总)

👉08:财产保全的解除及注意事项(18部法律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梳理汇总)

👉09:如何才能向法院申请"先予执行"?(18部法律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梳理汇总)

关于我们

李舒律师   唐青林律师

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 所高级合伙人

均从事法律职业多年,实务经验丰富。专业论文曾发表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及《法学研究》等。曾代理多起在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疑难复杂案件并成功获得胜诉,参与办理的各类案件总金额累计达百亿元。领衔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中心及专业律师团队专门办理来自全国各地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团队“十大金刚”最低学位为硕士学位,全部毕业于清华大学、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等著名高校,均取得法学专业博士或硕士学位,理论功底深厚,实践经验丰富。在北京大学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等出版《公司诉讼法律实务精解与百案评析》、《公司并购法律实务精解与百案评析》等法律专业著作十余部。团队深度耕耘的业务领域:公司法(含公司并购及公司控制权)、合同法、担保法、金融、土地与矿产资源法、工程建设与房地产法、高端婚姻家事纠纷、重大财产保全与执行

专注为执行及重大疑难案件提供整体解决方案

联系我们丨专业研讨丨法律咨询

联系电话:010-59449968

邮箱:bj13366636649@qq.com

全国最大的执行法律平台,执行及重大疑难案件专线


电话/微信:18501328341


↓长按二维码1.09秒获取保全精华内容↓

↑长按二维码1.09秒获取

咨询律师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