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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收犯罪嫌疑人妻子法律服务费300万元,是否构成“赃款”?

烟语法 烟语法萌 2019-05-15


近日,多家媒体报道,上海行仕律师事务所银行账户已被江西省鹰潭市公安局限额冻结300万元,理由是与其所里的律师李某签订《综合法律事务委托合同》的当事人,系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犯罪嫌疑人妻子。根据红星新闻报道,2018年4月26日,余某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捕。6日后,余某妻子委托上海行仕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某为丈夫及自己提供法律服务,费用总计300万元,不日到账。


目前,律所银行账户179万多元已经被冻结,尚欠余额120多万元。律所申请警方解冻,被警方以这笔钱涉嫌赃款“依法、依规、依程序进行冻结”为由拒绝。后经上海律协协调,律所将于7月5日前向鹰潭市公安局指定账户打入300万元换回律所账户解冻。




新闻传到法律界,立马引发关注,因为本案涉及到律师收取的法律服务费合法性与否问题,尤其是刑辩律师,基本都是嫌疑人被公安机关被拘被捕以后委托的。犯罪嫌疑人即使以非法所得委托律师,律师取得的律师费是否合法?如果此次律师费被认定赃款成真,不能说以后刑事辩护无人肯辩,起码每个案件的律师费面临着被警方审查认定,甚至以前办理的案件需要审查认定问题。




关于赃款的法律规定,2017年11月24日 颁布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五十四条规定:发现犯罪嫌疑人将经济犯罪违法所得和其他涉案财物用于清偿债务、转让或者设定其他权利负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查封、扣押、冻结:(一)他人明知是经济犯罪违法所得和其他涉案财物而接受的;(二)他人无偿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取得上述财物的;(三)他人通过非法债务清偿或者违法犯罪活动取得上述财物的;(四)他人通过其他恶意方式取得上述财物的。


1997年1月9日,公安部《关于办理利用经济合同诈骗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第5条对公安机关在办案过程中赃款赃物的处理作了如下规定:“行为人将诈骗财物已用于归还债务、货款或者其他经济活动的,如果对方明知是诈骗财物而收取,属恶意取得,应当予以追缴;如属善意取得,则不再追缴。”


由此可见,是否予以追缴,区分标准在于律师签订法律服务合同时,是否知道对方支付的律师费系非法所得,如果知道,则构成“恶意取得”应予收缴;如果不知且收费合理,则不应被收缴。甄别标准不应是财物来源的违法性,而应是案外人取得该财物时,是否存在上述列明的四项“恶意”情形。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的规定, 除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以外,公安机关不得在诉讼程序终结之前处置涉案财物。严格区分违法所得、其他涉案财产与合法财产,严格区分企业法人财产与股东个人财产,严格区分犯罪嫌疑人个人财产与家庭成员财产,不得超权限、超范围、超数额、超时限查封、扣押、冻结,并注意保护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对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需要追缴、返还涉案财物的,应当坚持统一资产处置原则。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时,应当将有关涉案财物及其清单随案移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时,应当将有关涉案财物及其清单一并移送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并提出处理意见。


据此,冻结律所财产只是公安机关侦查阶段的初步认定,究竟涉案的律师费是否构成赃款,还需要公安机关提供更多的相关证据证明存在“恶意情形”,还需要检察院提出处理意见,最终由人民法院裁决。



刑事案件对于审案财物冻结也不是随心所欲的,也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三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责令依法纠正,或者直接作出撤销、变更或者纠正决定。对发生执法过错的,应当根据办案人员在办案中各自承担的职责,区分不同情况,分别追究案件审批人、审核人、办案人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违反规定对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


对于导致国家赔偿的责任人员,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追偿其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毕竟,300万律师服务费被冻结的背后不仅仅是个案问题,而是牵涉到30多万律师今后,乃至以前的律师费取得合法性与否,涉及到律师代理费“善意取得”的认定标准问题,不可谓不重大。侦查阶段,配合公安机关是每个公民的义务,正常异议被驳回,还有检察机关、审判机关最终认定不是?让我们拭目以待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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