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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应如何面对律师的人格障碍和性格缺陷

江心月 烟语法萌 2019-05-16


        注:本文系作者天涯看法授权发布,观点不代表本号观点,本号欢迎法律人投稿发文。



在朋友圈读到一篇天上的虫子写的《律师应如何面对法官的人格障碍和性格缺陷》的文章,文中说1、法官是人不是神;2、法官不能包青天,不能做到日审阳、夜审阴;3、法官不是“文明社会的良心”和“道德力量的典范者”;4、和普通人一样,法官仅仅是有了一点法律专业知识和技能的职业阶层。所以,对他们不要寄予太高的精神期望的追求。


律师在办案中,既要避免犯神化法律、神化法官的低级错误,当然更不能神化自己。作为律师既要有驾驭和影响诉讼游戏的高超的技能,更要有善于同人性的弱点周旋的才知和智慧,因为影响诉讼的结果不仅仅是法律,法官的判决既是环境的产物也是个性的产物。


其实我将其归纳为一句话就是:琢磨法律是次要的,琢磨法官才是主要的。作为法官的宝宝,霎时惊呆了。


应该说,我国的法律不能说是百分之百的完善,我们的法官也不能说是百分之百的完美。但既然是人,就只能站在人的立场说话,不能代表神说话,是人就有性格缺陷,所谓人无完人,金无足赤。法官有性格缺陷,律师也不例外。


有了性格缺陷不可怕,可怕的是这性格缺陷被人利用,正如赖昌星所说的,不怕领导讲原则,就怕领导没爱好,天上的虫子真是深得其真传。按理说,律师代表当事人参加诉讼,自觉维护当事人利益,无可厚非。但律师毕竟是置身事外的人,除了尽职尽责外,万一事情闹大了,或案件一直在诉讼的路上,于他也不损分毫。



这时我想起我国古代第一个律师邓析的故事来:春秋时期的一个夏天,郑国一带连日暴雨,上游河水泛滥,把许多财物卷到下游。下游两岸的人们都到河边去打捞飘流在水中的物件。有个富翁,家财万贯,却吝啬异常,一大早抢占了一块临河突出的石头,想发“洪水财”,一不小心掉进河中,淹死了。富翁的尸体被河边一个无赖给捞了上来,他觉得发财机会来了,便把尸体运回家,想借机向富翁家属敲诈一笔钱。第二天,富翁家的人找上门来领尸,无赖说:“要想领回尸体容易,不过需拿1000两银子来。”富翁家属不同意,双方终无法达成协议。富翁家属只得扫兴而归,就去找邓析,请他出主意。邓析是个聪明人,觉得双方都不好惹,就安慰来人说:“安之!人必莫之卖矣”。富翁家属一听言之有理,便放心回去。无赖听到这个消息,怕事有变卦,心里十分着急,也来求助于邓析。邓析也安慰他说:“安之!此必无所更买矣。”无赖听他说得不错,也放心而归。


结果,双方都听了邓析的话,相互在观望。可这结果如何,大家可以想像得出,那时没有防腐剂,没有冰块,在炎热的夏天,尸体能保存几天。要是碰到同样的问题去咨询法官,法官首先就会站在双方的立场考虑问题,会做双方的工作,尽快平息此事,免得酿成不必要的纠纷。


所以,从这则小故事可以看出律师的人格障碍在于希望事情扩大,方显律师手段;而法官却希望事情缩小,才显法官能力。


打官司的最终目的应该是定纷止争,解决矛盾,而不是如天上的虫子律师所说的玩诉讼游戏,一旦把法律当作一种游戏,那肯定就不会去思考如何运用证据规则来取胜,那所学的法律,所过的司考又有什么含义呢?不如大家去学兵法,学厚黑学得了,如果这样,势必走上邪道,如金庸小说中所写的人物一样,有时邪派也可取胜。可最后,终不敌正派内力深厚之人。


去靠分析法官的人格障碍和性格缺陷来打赢官司者,即使赢了,估计也是百里难挑一。靠证据去赢取的官司,方是赢得正当,赢得持久。我们的案件,不是一天二天就能盖棺定论的,有了一审还有二审,有了二审还有可能再审,像刚刚宣告无罪的聂树斌案一样,真要经得起历史的检验才行。


如果律师真像天上的虫子律师一样去打官司,那才是接近人格障碍和性格缺陷了,有经验的律师自是不会相信,但最怕年轻的刚入行的律师,初看还真像那么回事,似乎有点道理,竟相效仿起来,那就祸患无穷了。




还是说点法律共同体吧,律师的作用是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利益,他所抗衡的是公权力,法官的作用是行使公权力,却不可滥用公权力。他只能在法律尺度内行使,用一种人格分裂的方法去评估裁判的胜负,其本身载体思想的人是否如此,不得而知。


律师你代理你的案件,法官你判你的案件,有理的就采纳,无理的就驳回,可以说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律师没必要弄得像纵横家一样,从主观入手,不从客观出发。法律都摆在那,写在纸上的,很透明,没有人能视而不见,虽有投机取巧获胜一时,也只是暂时的,不代表笑到最后。


我不同意你的观点,但你有说话的权利。你分析法官的人格障碍和性格缺陷,我分析律师的人格障碍和性格缺陷,孰对孰错,读者自会评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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