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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了一审判决书里的几份证言和供述,就知道法官多难干了!

烟语法 烟语法萌 2019-05-15


关于王成忠枉法裁判案是否够罪,法萌君一直没有表态,也不好表态,为何?王成忠在办理案件中确有不少违规之处,但这些违规,是不是严重到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是他的个人原因还是另有隐情,抑或是惯常现象,属于主审法官、法院的认识程度和司法裁量。


不表态不代表不关心,为何?试想,如果法官都得不到公正对待,何以让法官守住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担负向社会输出公平正义的重任?这也是很多法院人、律师等法律业者在关心这个案件的原因吧。


案子虽未最终宣判,一审刑事判决书查明部分列出的证人证言及王成忠本人供述,虽不乏矛盾之处,但归纳分类,可以切身感受到,做一名法官,体制内的法官,有多么的不易,及彼此时的身陷囹圄,又是多么的危险。


 

根据李笑岩的供述,有人做出了以下这个案件的关系图,这也就是王成忠审理这个案件的身边环境吧?




 

(以下内容来自辽源市西安区法院(2018)吉0403刑初1号性刑事判决书的证人证言部分)


 

 

1、受案分案


关大力(时任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庭长):之前本院执行局同事金宝华(一方当事人李笑岩的妻子)说自家有个案子,让我分给指定办案人。后来案件按正常分案程序分给了民四庭庭长赵艳霞。金宝华不同意,让我把案子分到王成忠(时任民三庭庭长)。我到民四庭将案件卷宗取走,交给了王成忠。


肖海波(时任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主任):起初,郭长兴上诉案由审管办按分案顺序分给民四庭审理,后来关大力要求从案管系统上转给王成忠,我让审管办法官助理将数字法院业务系统原分给赵艳霞审理的案件转给王成忠。


王成忠:案件分给我之前,本院同事金宝华找过我,提及该案分给我审理,希望我予以关照,我当即表示没问题。


金宝华:我没有找过王成忠。


金宝岩(时任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我直到纪委调查才知道案件分给了王成忠。



2、案件审理


王成忠:开始我主张采取书面审理,但上诉人律师吴迪要求开庭审理,我向主管领导李平汇报,李平告知我郭长兴正在上访,该案要慎重处理,所以我进行了开庭审理。


李平(时任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二审期间,上诉人郭长兴代理律师吴迪电话约我情况案情。我在中院一楼会见了吴迪,他提出王成忠准备书面审,一审审理不公希望能开庭审。我不是员额法官,案件审理我不能参与,不过我可以进行行政监管。吴迪提出的第二个问题是案件对方当事人法院有背景,我告知他可以向纪检部门反映。后来我问王成忠说案件的具体情况,他说案件事实比较清楚,就是证据采信的问题,我建议他开庭审理。


郭长兴代理律师吴迪:二审期间王成忠明确表示法院案件多,没有其他异议就不开庭审理了,我坚持认为该案事实不清,需要开庭审理,并要求其将我的话记入询问笔录。此后王成忠又将该案改为开庭审理。(没提自己找李平之事)


王成忠:开始我主张采取书面审理,但上诉人律师吴迪要求开庭审理,我向主管领导李平汇报了案情,李平告知我郭长兴正在上访,该案要慎重处理,所以我进行了开庭审理。


3、合议庭评议


王涛(时任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第三审判庭副庭长、合议庭成员):评议时主要由王成忠汇报,我和王诣渊都同意了王成忠的意见。合议评审前,王成忠说过,李笑岩是金宝华的丈夫,金宝华是金宝岩的妹妹,我觉得一定是上头领导跟打招呼了,意思是合议时照顾一下。我曾看见金宝华多次到王成忠办公室。


王诣渊(时任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二庭副庭长、合议庭成员):庭审前王成忠介绍案情时,我简单翻阅了一审卷宗,审判长主导了合议庭评议过程,通过他对案件分析、证据采信,提出维持一审法院判决,加之王成忠事先提过,案件一方当事人是本院领导的亲属,我和王涛同意了王成忠的意见。


王成忠:合议前我向合议庭其他二人提及了李笑岩与副院长金宝岩的关系,金宝华告知我希望案件维持原判。


金宝华:我没有找过王成忠。


金宝岩(时任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我直到纪委调查才知道案件分给了王成忠,之前没有过问过案件。


4、案件汇报


李平(时任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合议庭评议意见是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结果没有申请提交审委会讨论。我只是行政监管,案件审理、判决我不能参与,由主审法官负案件整个审理。


王成忠:合议时审判员王涛、王诣渊均没有提出异议,表示同意我的意见。该案判前向主管领导李平汇报了,要求提交审委会讨论,但主管领导不同意提交审委会。(王成忠一审开庭时好像是这么说的)


金宝华:我没有找过王成忠。


金宝岩(时任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我直到纪委调查才知道案件分给了王成忠,之前没有过问过案件。


5、干预办案


李笑岩:在法院审理过程中,我先后委托金宝岩、金艳草、谢利明、金宝华、吴洪君帮我找东辽县人民法院主审法官张大庆、东辽县人民法院副院长王秉旭、还有一个姓吴的副院长以及二审法官王成忠提供过帮助。其中金宝华是我妻子,她在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工作;金宝岩在市中级人民法院担任副院长,他是我妻子的三哥;金艳苹是金宝华的姐;谢利明是龙山区法院执行局的局长,他是金艳苹的丈夫;我的律师吴洪君是一审法官张大庆的同学。


二审期间,金宝华联系主审法官王成忠。2016年8、9月份左右,我找过金宝岩,金宝岩拿出几盒黑龙江产的香烟,让我帮他买两条,我说我马上办。事后我通过金宝岩的司机刘刚给了金宝岩三条。一审结束后,金宝华说不用我管了,她去找王成忠,具体我不清楚。


金宝岩: 2016年10月,金宝华带着李笑岩到我办公室,希望我跟东辽县法院有关领导打招呼对费用给予减免缓;另希望我与东辽县法院的有关人员打招呼,尽快走程序,我当时明确拒绝李笑岩。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我和王(东辽县人民法院的副院长)打过招呼,是申请追加第三人的程序问题,后来的结果我均不清楚,李笑岩通过我的司机刘刚给了我三条香烟。二审期间金宝华和关大力都没有向我汇报此事,我也没有主动找王成忠过问此案,有一次王成忠碰见我说金宝华家的案子上诉了,他负责审理,近期准备开庭,我告诉王成忠,作为二审的主审法官一定要把好关。


金宝华:我没有找过他和王成忠寻求关照。


王成忠:我在合议后将结果告知了金宝华,并在生效后给她出具了生效证明。




作为一名法官,王成忠在案件上诉之前,跟这个案件肯定是没有任何利害关系的,如果没有人找他,这个案件不会分到他的手里,也就不会有今天的牢狱之灾。


案件到了他手里,该如何处理案件事实审查、法律关系适用及同事领导的明里说情及心理暗示,那就是全凭其个人修为了,但案件的结果,则直接影响到在单位的人际关系及今后的职务评定、业绩考核。这就是法官面临的现实境遇吧!


王成忠的一审庭审的最后陈述阶段的解释是,中国是一个人情社会,这些都是难免的。这话在热切希望司法公平公正的外人看来,绝对是不被认同的,但法官却是生活在领导考核、同事评议、社会依赖的现实社会中,不可能断绝跟外人的人情往来。人情与本职的关系,王成忠的遭遇做出了诠释!


王成忠的职务是庭长,怎么来的,还不是领导提拔、同事测评来的?王成忠的法官怎么选的, 还不是领导提拔、同事测评来的?试想,如果王成忠不同意接手这个案件,会有什么后果?会不会得罪了原告亲戚的副院长及本院同事,以后业绩考核、职务晋升他们还会给好评不?


案件结果不满意得罪领导同事,案件被查处了自己背锅,领导同事撇的一干二净,这就是以上证言得出的结论,也是法官时时刻刻面临的工作压力和潜在风险。这是个例吗?这正常吗?绝不是正常的,而且与司法公正、法治要求背道而驰的。


刚刚通过的《法院组织法》规定,“对于领导干部等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或者人民法院内部人员过问案件情况的,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如实记录并报告;有违法违纪情形的,由有关机关根据情节轻重追究行为人的责任。”,然而,这个规定是否能够起到让法官放下包袱、保障法官独立办案?


法萌君认为,干预办案登记制以法律的形式规范,是进步,但作用实在有限。如果光凭法官个人法律信仰,而不彻底取消法官业绩考核、职务晋升上人为主观的考评机制,尤其是领导个人好恶对法官工作的评议权,改变目前仅追究涉事法官而放纵干预法官办案者责任的做法,“王成忠”这样的例子还会不断出现,法官身上背负的法律之外的压力,将如影随形,挥之不去,包括现在审理王成忠案件的法官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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