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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20万不还,法庭上称借的是日元,法院处理了......

烟语法萌 2019-05-15




12 月11日,江苏高院发布消息称,近日盱眙法院在审理一起民间借贷案件过程中,被告徐某当庭陈述,称所借的 20 万元款项是日元。


据了解,原告纪某与被告王某、徐某是朋友关系,王某与徐某是夫妻。2008 年、2010 年,王某分两次向纪某合计借款 20 万元,借款后纪某多次催要无果后,向盱眙法院提起诉讼。在开庭审理时,徐某一开始称对借款毫不知情,企图逃避责任。后经审理,王某承认了上述借款属实,徐某看情形不对,随即当庭陈述借款 20 万元不是人民币,而是日元,所以还款应当按照日元结算。


法院调查了解到,双方借款并无日元交易证据,且双方也没有按照日元交易的习惯,更何况王某承认借款用于其在国内做生意,用日元交易显然违反常理。经承办法官追问细节,并当庭释明虚假陈述的严重后果后,徐某承认作了虚假陈述。法官在告知其法律规定及违法后果后,依法向其送达罚款决定书,对其罚款 5 万元。


法官表示,我国《民事诉讼法》第 13 条第 1 款规定: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进行民事诉讼活动时,主观上应诚实和善意,不得进行虚假陈述,不得误导和欺骗法庭,这是诉讼法上诚实信用原则的基本要求。从法律义务上说,禁止虚假陈述就意味着当事人必须履行陈述真实义务。法官提醒诉讼参与人,要诚信做人,在接受法庭调查或者作陈述时,应当按照事实情况,如实陈述相关内容。作出虚假陈述、违反诚信的行为,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恶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二条和第一百一十三条之规定,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法院在(2017)最高法民申54号民事再审裁定书里,不仅驳回了再审申请的申请,而且在说理部分明确,“原审法院应当对再审申请人汤国强的虚假诉讼行为进行处罚。”




2018年12月13日9时,晋城中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两起不诚信诉讼的典型案例,分别是明知借款协议是假,却利用了该借款协议追加案外人作为案件被告从而查封了其的房屋,导致案外人不得不另行诉讼;当事人伪造其前妻的委托手续,代其前妻参加诉讼并接受了法院调解,致使案件再审。


实践中,人们也习惯于将诉讼过程中伪造证据、签名,虚假陈述等不诚信诉讼行为统称为虚假诉讼。法萌君也曾经遇到,明明未经行政机关验收的房屋,法庭上有律师居然拿着连日期都没有的,只有开发商、施工方盖章的竣工单,称房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


近年来,法院不断加大打击虚假诉讼的力度,包括为规避国家政策或获取非法利益,单方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采取伪造证据或虚假陈述等手段,捏造民事法律关系,虚构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意图骗取人民法院作出裁判文书,及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以捏造的事实做出的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或者以捏造的事实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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