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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奢求道德高尚,法律追究苛责前要考量到常理人性吧?

烟语法 烟语法萌 2019-05-14


经常听当事人抱怨,现在的法官越来越难见了,自己大老远的跑到法院想见见法官,往往遭到避而不见,好点的也只是派个书记员或法官助理来接待。笔者认为,这不外乎两个原因,一是法官确实忙,二是法官对当事人不放心。


这是有前车之鉴的。一房屋登记的行政官司,丈夫婚前出资买的房子,婚后办理房产证时,妻子的名字被作为共有人加了上去。婚后多年相安无事,直到两人到了离婚分财产的事后,丈夫起诉房管局,称房产证登记是妻子背着自己办的,登记错误要求撤证。


房管局驳回了丈夫的申请,丈夫起诉到法院。夫妻两人的事,时隔多年,谁能查清当初办证时,是不是丈夫的本意?丈夫三天两头找法官喊冤,希望主持正义讨回公道。法官为了案结事了,征求了妻子和房管局的意思后,跟丈夫调解:你拿出3万块钱给妻子,她就写个说明给房管局,房管局给你重新办个证,你看行不行?


从此,法官的噩梦就开始了。丈夫四处上访,理由是法官串通妻子,向其索要三万元,到后来,直接简化成了,法官跟他要三万元。一告就是十多年,直到法官退休丈夫也没罢手。法官四处应付审查,写的报告不下几十份,最后索性不写了,爱处理怎处理吧,大不了不办案了。



有人说,毕竟这样的当事人是少数,但别忘了,法官一年办案多少?一百个案件出来有三两个这样的当事人,办案十多年,背后告他的当事人有多少?吃一堑长一智,法官跟当事人直接交流的,是不是趋利避害的,就越来越少了?


最近,网上还在流传着这样一个故事:某癌症晚期病人已到了国内已无特效药品治疗的阶段,家属四处求医问药。当地的主治医生给她推荐了外国上市但国内未经审批的药品(按中国的法律归假药一类),告诉了她正在服用该药的患者名字。病人家属从同患癌症的家属手里购得该药,开始服用。几个月后病人还是去世。病人家属开始不断到医院大闹大骂医生,四处举报医生及患者家属传统卖假药,并上了电视台控诉。医生被责令停业,转让代购药品的患者家属,被公安机关以销售假药罪采取了刑事措施。


以上两个例子中,先是丈夫请求法官主持公道,他也没有将三万元交给法官,也没有付给妻子,其四处告法官有什么价值?结果是告的法官,不胜其烦,宁愿不再当法官了。得知医生推荐的药品名字,上网一查便可知道,这种药国内并未上市属假药之列,为何病人家属当初不予购买甚至举报,要等到病人去世后才大闹?结果是告的医生,受到查处,伤心不愿做医生了。前面是一副苦苦哀求,转身就是抓住把柄告状,“先礼后兵”,还是醉翁之意不在酒?


严格意义上讲,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法官对行政案件背后的民事纠纷进行调解,本来就是多此一举,本本分分的审行政登记是否违法,何来被人举报一劫?照着国内颁行医药目录开药治疗,治不好大不了明确告知家属已经尽力,医生不去推荐国外药品,何来如今职场一劫?他们确是越界了,但,他们是出于谋利目的,本意出于坑害当事人(患者)吗?本出于好心,却遭受不厌其烦的查处、处分,以后谁还会、谁还敢,帮助别人?



很多人在抱怨社会越来越冷漠了。走在路上,有人摔倒了,路人究竟该不该扶?不扶是本分,最多是没有达到救死扶伤的道德境界;但扶了就有风险,有可能被人以为是撞人者,甚至惹上官司。这里面是一个道德风尚和法律风险的问题。


同样的道理,法官和医生类似于“路人”。法官是最明白案情的人,最有类似纠纷处理经验和能预知案件结果;医生是最明白病情的人,最有类似病情治疗经验和能预知治疗结果,他们该不该告知当事人(病人)案外(病外)的处理方式?告知与否,里面同样是一个道德风尚与法律风险的问题。


法治时代,每个人都有发声控告的权利,尤其是那些自认手握对方违规违法之处的当事方,但是,这种控告是否符合道德的标准那?现在又是一个讲究责任追究的年代,出现纠纷后往往是不问缘由的依法依规一刀切处理,但是,这种处理是否会产生推进社会风气改善的影响?


个人品行的私德,影响社会的公德,是远高于法律标准的思想行为规范。当社会成员纷纷以法律底线作为基本的行为指南时,就会产生法官不愿过多给当事人讲解案情、医生不额外建议治疗方案,路人不愿搀扶摔倒路人等等,而社会是不是就会变得越来越冷漠……



国外有个网红老法官,对伏法认罪的交通违章者裁决时,往往让违章者的孩子来决定是否处罚,裁处的结果五花八门,但过程公开结果公示以后,没有人不服的,明明有时放纵了违法者,却赢得叫好声一片,为何?人性化执法也!人性是最高层面的法律!


不能苛求人人都具备不“先礼后兵”的道德水准,也不能指责合法合规的“各扫自家门前雪”的职业本分,要想弘扬所谓的真善美社会风气,执法者、司法者、追责者在举起制裁大棒时,应该充分考量到处理结果是否符合人性化的基本常识,方能避免处理结果一次次伤害正义之士的积极作为,陷入争议性的舆情风波中。


法律规章是最底限的道德要求,是以人性本恶为逻辑前提,机械化的套用适用,不可避免的会好人坏人通杀。久而久之,不做坏人,但也不做好人,之后的社会现象你懂得……


只有执法者在适用条文时,作出符合常理人性的裁决,才不至于法律支配人性,而是人性支配法律。也许,这样才能达到道德与法律之间的平衡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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