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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因涉嫌窝藏包庇罪被刑拘取保,之后继续审案合规吗?

烟语法萌 2020-02-22




2019年10月16日,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公开了被告人胡敬中犯窝藏、包庇罪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鄂01刑终905号二审刑事裁定书。根据该二审裁定书,胡敬中,男,1968年6月24日出生,原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分水法庭庭长。2016年4月2日因涉嫌犯窝藏罪被武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8年8月21日经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


2019年6月10日,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鄂0105刑初730号一审刑事判决,判决认定胡敬中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胡敬中不服,提出上诉,认为一审量刑过重,希望对其从轻处罚,改判免刑。其辩护人认为,胡敬中主观上没有窝藏雷某的故意,对雷某是否涉嫌犯罪不知情,其行为不构成窝藏罪。

2019年8月19日,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具体案情:帮助妻弟负案在逃


法院判决认定,2016年3月,山东省庞某等人非法经营疫苗的犯罪事实被新闻媒体广泛报道,雷某(已判决)系庞某案上游涉案人员之一。在雷某逃匿的过程中,被告人胡敬中在明知雷某涉案在逃的情况下,于2016年3月21日驾车将雷某带至湖北省嘉鱼县孙某莲处藏匿并帮助其购买电话卡供其使用。同月27日,被告人胡敬中又再次帮助雷某联系刘某(已判决),帮助雷某在刘某位于湖北省汉川市的家中藏匿。


2016年4月1日,雷某在刘某家中被公安人员抓获;同日,胡敬中在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宿舍其家中被公安人员抓获。


根据判决书里雷某的供述:因为新闻曝光了山东疫苗的事,我就想躲一下,2016年3月20号下午3点左右我到姐姐家里,把情况说了一下,晚上姐夫胡敬中回来之后就谈了这个事情,他就说让我去自首。21号早上我就跟姐夫胡敬中说要去嘉鱼的表姨孙某家躲几天,然后胡敬中就说他正好也要去嘉鱼办事,就一起去。在21号早上8点左右的时候,姐夫胡敬中和司机开的法院的警车送我去嘉鱼。途中我用姐夫胡敬中的手机给孙某打了个电话,说我要在她家待几天,大概11点左右就到了嘉鱼,就直接送我到二乔广场去找孙某。这期间我让姐夫胡敬中去帮我买了张新的手机卡,他在买卡的时候还打孙某的手机跟我说这个卡的资费情况,完了就给我送过来。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向出具的书面证明和意见证实,胡敬中系单位中层领导、业务骨干,一贯表现良好,请求综合考虑胡敬中的表现情况、犯罪情节、后续影响等因素,对其从轻处理。


法院认为,被告人胡敬中明知雷某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车辆和隐藏处所,帮助其逃匿,阻碍了公安机关的刑事侦查工作,其行为已构成窝藏罪。


二、网曝取保候审期间办案近百件,市纪委监察委已介入调查


11月13日,财新记者证实,湖北汉川法院分水法庭庭长胡敬中在涉嫌犯窝藏罪刑拘取保候审期间,曾以审判长或审判员身份至少参与审理了94起案件。财新记者在裁判文书网检索、并逐一核对发现,2016年4月2日即分水庭长胡敬中刑拘取保候审以后,汉川法院审结的案件中至少有94起的审判长或审判员为胡敬中。


公开资料显示,2019年10月30日,汉川人大常委会通过任免决定,正式免去胡敬中的汉川法院审判员、分水法庭庭长职务。


11月13日 ,汉川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发布通报,“针对11月12日网上反映“汉川一法院庭长开警车窝藏疫苗案通缉犯被刑事拘留后继续回法院审理案件”一事,汉川市委连夜召开专题会议研究。目前市纪委监委已介入调查,相关情况将适时公布。”


三、取保候审的法官究竟能不能审案子?

根据刑事判决书显示,早在2016年4月2日,胡敬中因涉嫌犯窝藏罪被武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该案件一直到2019年6月10日,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才作出一审刑事判决,判决胡敬中够罪获刑,之后胡敬中又上诉,直到2019年8月19日,武汉市中院才作出二审终审裁定。可见,直到2019年8月19日,胡敬中才最终被判有罪,之前只能说是犯罪嫌疑人。换句话,也就是无罪之人。


媒体上纷纷用“主审法官竟是犯罪嫌疑人 ”,着实吸人眼球,引人质疑,但从法律角度上讲,并不明文规定,受过刑事拘留,办理了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不能做法官的。旧版的《法官法》第十三条规定,因违纪、违法犯罪不能继续任职的,应当依法提请免除其职务。2019年10月1日起执行的新版《法官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法官涉嫌违纪违法,已经被立案调查、侦查,不宜继续履行职责的,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暂时停止其履行职务。可见,法官在未经“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停止其履行职务前,法官身份还是存在的。既然是法官,为何不能审案?


从罪行法定的《刑法》基本规定上看,任何人未经法院终审裁判前,不得推定有罪。犯罪嫌疑人并不意味着就是罪犯,而被采取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检察院决定不予起诉、被法院判决无罪,甚至够罪免刑的几率也是存在的。2017年2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引发的《人民法院落实〈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规定〉的实施办法》规定,“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将法官调离、免职、辞退或者作出降级、撤职等处分,......”,其中,也无法官受到刑事拘留、办理取保候审就要停止法官职务的规定,反而是以司法文件的形式保障了法官职务的法定性。

未经法院终审宣判,任何人不得被认定有罪!作为犯罪嫌疑人的法官继续审案子,并不违反法律法规。那些质疑“主审法官竟是犯罪嫌疑人”的,要么是法律知识没有学好,要么还是停留在“犯罪嫌疑人”就是“罪犯”的法律认识阶段,实在是戴着有色眼镜。在大力提倡依法治国,建设法治社会的现如今,不应该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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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号法律支持:姜效禹,山东烟台人,从事法院工作十六年,现山东智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微信号:sdyt86,立足烟台诚交各界好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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