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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助理的尴尬:职责只出现在文件里,没存在于法律上

烟语法 烟语法萌 2020-02-22


司法改革,诞生了司法机关一个崭新的职务——法官助理(检察官助理与之类似,不做单独表述了)。在标志着司法改革法律固定化的《法院组织法》里,法官助理的职能表述为,在法官指导下负责审查案件材料、草拟法律文书等审判辅助事务,人员性质为司法辅助人员。

除此之外,再无法律规定法官助理的任职条件、职能职责,到是内部文件的规定,从最高法院到地方法院,零零散散的不少,地方法院干脆各自出台了自己的法官助理办法,至于任命条件,根本没有统一标准。如,最高法院规定的法官助理职责有七项(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有的地方规定了法官助理的职责多达十几项。

(图片来自网络)


实践中,法官助理究其组成,一是来自原来未入额的法官及司法行政人员转任,二是来自法院新专门招录的各类人员;究其人员编制,一是具有行政编制等原有人员,二是法院聘用人员,或是劳务派遣人员。


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文件规定灵活多样,甚至连法官助理是否适用回避、是否需要出庭、裁判文书上是否署名,都没有统一规定。在强调严格依法办案的司法流程、诉讼流程中,注定法官助理自身定位模糊,当事人意见频发,而这些意见已经不断反映到了对法院案件审理的裁判结果上。



1、(2019)川07民终1310号


上诉人称,一审判决书除审判员张某欧外,还有法官助理魏某某署名,故这份判决书既不像普通程序,更不像简易程序,成了两不像程序。

 

法院认为,本案原审判决中,法官助理署名在年月日之下,与书记员类属在一起,属于审判辅助人员,并不属于审判员。本案一审程序并无不当。


2、(2019)琼民申1008号


申诉人称,法官助理组织上诉案件二审开庭,判决却以其他法官名义作出,违背直接言语原则,是程序违法。在二审开庭时,助理法官从头到尾主持审判工作,而未见审判长或审判员参与开庭,但在判决书中,仅有审判长、审判员署名,未见法官助理署名,该案存在严重的程序瑕疵,按照法律规定,应当重新组织开庭审理。 


再审高院认为,二审时法官助理受法官的委托,代表法官主持询问,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实施意见》第13条第(8)项的规定,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二审判决书中未署名法官助理,系文书格式瑕疵,但并不属于程序违法。


从裁判文书网可以看到,目前作出的裁判文书,有的有法官助理署名,有的没有法官助理署名,有的法官助理仅限于次要的裁判工作辅助性工作,有的则直接主持了案件调解、庭审调查,甚至包揽了除裁判文书署名之外的一切活动。这些问题反映到上诉、申诉请求里,终审法院裁判理由多是拿不出具体法律适用,多是一句“本院认为,程序并无不当”,或是根据内部文件驳回了事。有网友评论,司法权本应严格依法进行,按照法无授权不可行,法无授权即违法的原则行事,怎么能在审判权、法律文书署名权上,模糊不行?



在裁判文书上署名意味着什么?仅仅意味着法官助理参与了审判工作,还是意味着法官助理需要对裁判文书的一部分流程或结果承担责任?在当事人看来,法官助理是距离法官最近的人,部分决定着自己的案件结果,现实司法及改革要求上,一些法官助理确实担负着具体案件调解主持、判决意见草拟的工作,对法官裁判案件产生重要影响。


不管是《法官法》、《法院组织法》,还是三大诉讼法、直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工作规则》司法文件,都规定了保障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告知诉讼参与人审判人员职责的规定,最高法院也在大力推进公开司法、透明司法。在裁判文书上署名、甚至坐在主审法官旁边主持庭审调查的法官助理,是不是也应该告知诉讼参与人其身份、职责,对案件结果的影响及申请回避的权利?

(图片来自网络)

2016年8月1日实施了《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民事诉讼文书样式》,附随其后的《民事诉讼文书样式修订中的若干重点问题》中提到,“有审判业务部门建议,法官助理应当在裁判文书上署名(放在书记员之上)。领导小组经讨论认为,这一问题主要涉及三个方面,一是民事诉讼法、人民法院组织法、法官法、民诉法司法解释均没有规定法官助理署名;二是司法改革中法官助理定位尚未完全明确;三是要充分考虑到部分试点法院的裁判文书中已经出现法官助理署名情况。因此,建议裁判文书样式中不作明确规定,但也不禁止,允许四级法院进行探索,待有关法律修改明确后再统一规定。”

三年多过去了,法官助理究竟在司法审判中应该发挥什么作用,什么人可以担任,究竟应该承担什么责任,对于主持庭审的法官助理当事人享受何种权利,是不是也应该明确了?法官助理在判决书上署名意味着什么,究竟什么是判决书上署名的法官助理,是不是应该有统一标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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