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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规定年休假“”期限未休 逾期作废“”,违法!
转自劳动报
一些用人单位会在规章制度中列明“法定年休假逾期不休按作废处理”的要求,但这看似“常规”的操作,却有着与法相悖之处。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即用人单位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需要同时满足三个要件:
一是用人单位已主动安排了年休假;二是劳动者因个人原因放弃年休假;三是劳动者提出不休年休假的书面申请。劳动者放弃休假只有采取以书面方式明示的行为方才有效。如果用人单位未主动安排年休假,劳动者也没有提出休假申请的,仍然视为用人单位未履行法定责任,应当支付未休年休假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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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休假标准
2007年国务院颁布《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令第514号),明确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试用期员工是否可以享受年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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