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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管院长受院长指使,伙同办案法官重罪轻判,构成徇私枉法罪

烟语法明 2020-09-17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吉林省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郑凤臣,男,57岁,1962年 ×月 ×日出生,汉族,大学本科,中共党员,舒兰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曾任舒兰市人民法院副院长),户籍所在地吉林省舒兰市,现住舒兰市。被告人郑凤臣因涉嫌徇私枉法罪,于2019年2月22日被通化市二道江区监察委员会立案调查并留置;于2019年6月17日被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孟昭惠,吉林坤儒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吉林省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检察院以通二检一部刑诉〔2019〕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凤臣犯徇私枉法罪,于2019年11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11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彦颖、马旭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凤臣及其辩护人孟昭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审判委员会讨论,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吉林省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5月,被告人郑凤臣在担任舒兰市人民法院副院长,分管刑事审判庭期间,受时任舒兰市人民法院院长陈某(另案处理)指使,与刑事审判庭庭长李某1(另案处理),故意违背案件事实和法律,将不适用缓刑的张永福等多名被告人适用缓刑,导致重罪轻判。

吉林省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郑凤臣无视国家法律,作为法院副院长,在分管刑事审判工作中,违背事实和法律,重罪轻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徇私枉法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对被告人郑凤臣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答辩情况

被告人郑凤臣对公诉机关指控其徇私枉法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郑凤臣系受时任舒兰市人民法院院长陈某(另案处理)指使,犯罪情节轻微,且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请求对其定罪免处。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被告人郑凤臣在担任舒兰市人民法院副院长,分管刑事审判庭期间,受时任舒兰市人民法院院长陈某(另案处理)指使,与刑事审判庭庭长李某1(另案处理),故意违背案件事实和法律,将不适用缓刑的张永福等多名被告人适用缓刑,导致重罪轻判。

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一、被告人郑凤臣居民身份信息证明、干部任免审批表、指定管辖材料、到案情况、刑事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合议笔录、审理报告、审判委员会笔录、交待材料、检讨书等书证;

二、证人韩某、王某、刘某1、刘某2、李某2、刘某3、张某、夏某、陈某、李某1等多名证人的证言;

三、被告人郑凤臣的供述与辩解;

四、其他相关证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凤臣作为分管刑事审判工作的舒兰市人民法院副院长,在刑事审判工作中,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其行为已构成徇私枉法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郑凤臣犯罪情节轻微,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悔罪,依法可以免予刑事处罚。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郑凤臣系受时任舒兰市人民法院院长陈某(另案处理)指使,犯罪情节轻微,且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请求对其定罪免处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郑凤臣犯徇私枉法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孟宪君
人民陪审员  谭家胜
人民陪审员  刘梦华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宝晓瑜

注:以上内容来自裁判文书网,从发布的内容上看,应该是对证据部分进行删减。其实,公开判决书的详细内容,不是正是为了起到判决一个教育一片的目的吗?内容进行删减,又如何起到警示作用呢?


2019年3月23日,“江城清风”发布,据二道江区监委消息:舒兰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郑凤臣、舒兰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李世勇涉嫌严重职务违法,经吉林省监委、通化市监委指定,二人目前正接受二道江区监委监察调查。

2020年1月18日,“松花江网”发布,近日,吉林省纪委监委公开曝光4起党员干部充当涉黑组织“保护伞”典型案例,分别是: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原党组书记、院长陈刚充当张永福涉黑组织“保护伞”问题。2015年,陈刚在担任舒兰市人民法院院长期间,受时任吉林市副市长崔振吉(另案处理)请托,在审理吉林市张永福聚众斗殴案件中徇私舞弊,安排下属故意枉法裁判,导致张永福等人重罪轻判。2019年8月,陈刚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

注:以上资料均来自正规媒体公开发布内容。

法萌君语:犹如这几天热传的《分管副院长对法官判决书审核把关未尽责致重大损失,被判玩忽职守罪》判决书,及  《新动向?撇开承办人,收人好处指使承办法检官给予“关照”的“幕后”领导被直接追责判罪!》所概括,再加上上面这个案例,充分说明,近年来,随着司法追责力度的加大,排查违规干预司法的重视,以往那种根据领导命令指示自己承办的司法业务出了问题,往往都是办案法官背锅的追责方式,发号指令的领导则置身事外的追责方式,正在发生改变。

严惩违规干预法官办案情形,追究干预案件领导与办案法官同等责任,甚至严于办案法官的责任,已经被越来越多的司法判例所采用。

4月10日下午,全国法院2020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视频会议召开,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周强出席会议并讲话。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江必新主持会议。


会议强调,要持之以恒推进正风肃纪,坚决惩治腐败犯罪和法院干警违纪违法行为。要狠抓人民法院作风建设,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坚决整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要严肃查处司法领域违纪违法行为,扎实开展“以案释德、以案释纪、以案释法”警示教育,坚持反腐败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


会议要求,要坚持标本兼治,健全审判权力运行监督制约机制,确保公正廉洁司法。要健全完善与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相适应的监督制约机制,强化“四类案件”识别监管,严格落实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要求,坚决防止冤错案件发生。要努力形成监督工作合力,充分发挥司法巡查、审务督察等机制作用,自觉接受人大监督、民主监督、群众监督等广泛监督。要强化制度执行力,坚持执纪必严、违纪必究常态化,完善问责制度体系,健全防止干预过问案件制度机制,扎实开展好“三个规定”情况专项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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