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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为例】《民法典》确立“违约方有解除权”,会助长社会诚信缺失

烟语法 烟语法明 2020-09-17


正在召开的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民法典(草案)》将提请全国人代会审议,通过后将成为新中国首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中国也将迎来民法典时代。


民法,关系每个人的切身利益,跟每个人的生活、经营,息息相关。在最新公布的《民法典(草案)》合同编里,对比此前的法律规定和公布的草稿内容,新增加了一款——第580条第2款,如下图所示里,被业界称为赋予了合同违约方的解除权。可以说,颠覆了此前的法律规定和司法理解。



之所以说这是一个全新的规定,是因为即使在最新版的2019年11月8日最高法院发布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工作汇集纪要》里,规定的也是原则上不支持违约方单方以承担违约责任方式解除合同的。

其中是这样规定的:

  48.【违约方起诉解除】违约方不享有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但是,在一些长期性合同如房屋租赁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形成合同僵局,一概不允许违约方通过起诉的方式解除合同,有时对双方都不利。在此前提下,符合下列条件,违约方起诉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1)违约方不存在恶意违约的情形;(2)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对其显失公平;(3)守约方拒绝解除合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人民法院判决解除合同的,违约方本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不能因解除合同而减少或者免除。


        对比上两个法条可以看到,最高法院的《会议纪要》明确了违约方原则上不享有单方合同解除权,只要通知满足三个条件才能在不减少或免除违约责任的情况下,才有合同的解除权,此条件要绝对严格于《民法典》草案中的“法律上或事实上不能履行”等三个之一满足就行的条件。



        可能大家不太理解增加此条款将产生的严重后果,法萌君就以具体真实案例加以说明。说明以前,讲一个基本常识性问题,那就是,市场上的绝大数民事合同中,合同双方的法律力量、市场地位,是不平等的。这是任何法律关系、法律纠纷产生的社会现实基础,离开这个基础,谈什么平等、诚信,都是空中楼阁。


       比方说,消费者在跟处于市场上少数几个企业垄断性经营地位,如水电气暖、通信网络电视等业务时,再如签订劳动合同、购房合同、物业合同、保险合同等日常必需业务时,消费者一方通常是单打独斗愿者上钩,对方则是财大气粗法律资源充沛,面对的都是对方提供的动辄上万字的格式合同,可供选择的结果只有两个,要么签字要么不签字,对于合同条款根本没有讨价还价的余地。(更广阔的的空间,包括股权投资、招投标合同等等,道理也基本相通,此处以消费者代指。)


       有人会说,消费者有选择换一家经营者的权利,可惜的是,换一家会发现,面对的合同条款你也没有改变的权利,就像先哲说过的,工人有选择工厂的权利,但没有选择被剥削的权利。这就是法萌君说的合同地位的不平等。为了避免强势一方利用市场优势地位格式条款欺压另一方,法律上规定了显示公平、单方免除责任的格式条款无效,但魔高一尺,合同强势方往往拟定好了责任承担的违约条款,而且是法院支持的。


     下面就以真实的案例,讲讲《民法典》此条款成行后会产生的灾难性后果。



       某小区200多户的购房者,在查验了开发商预售许可证件,交付了上百万元的购房款,办理了入住装修手续后,发现开发商由于私改建设许可,配套设施不完善,所建的小区根本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办理房产证条件,自己今后入住的楼房成了烂尾楼、无证房。这可是关系很多人“一辈子一套房”的大事。


       按照此前的法律规定,业主有两个选择,一是要求开放商整改不符合规划的建设项目,继续履行办证手续;二是要求赔偿损失或者承担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现实是,由于长期以来房地产处于卖方市场,具体签订合同时双方的地位不平等,购房者交了房款后对开放商再无约束力,《购房合同》往往约定的都是象征性的违约金,如不论违约期限、合同总价款的千分之一,甚至还有万分之一的。一旦成诉,购房者即使主张调高这可以完全忽略不计的违约金标准,很多法院都是不支持的。如下两图所示,皆来自真实合同和法院判决书。

    

       根据目前的法律规定,违约方是不能以支付了违约金的方式,拒不履行合同的。也就是说,尽管很多法院不支持购房者调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但购房者理论上,还是可以继续要求开发商对涉案的房屋、小区进行整改完善,以期今后达到法律规定的办证条件的。


       但是,一旦《民法典》合同编规定的第580条第2款表决通过成为正式法条的话,开发商依据上面的规定,就可以以支付《购房合同》约定的千分之一、万分之一违约金的方式,以法律上或事实上不能履行、履行费用过高等理由,要求法院终止与购房者之间购房合同关系。合同终止,意味着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原债权人不得主张合同债权,债务人也不再负合同义务,债权债务关系归于消灭。购房者支付了上百万的购房款,在获得了数千、数百元的违约金后,获得了一套永远办不出房产证的房屋,开发商再无责任。


       以上述案例类推,此条款通过成为法律的话,可以预见,今后的仲裁诉讼阶段,要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将成为合同违约方抗辩理由的标配,甚至会成为违约方主动起诉的诉讼请求。


       市场经济,资本都是追求利益的最大化的。此条款成为法律,合同强势一方必将利用规则和合同签订时的地位不平等,在合同中约定自己承担较少的违约责任,为自己以后合同履行不力留下“后门”,让守约方维权状告无门,最终,会导致社会诚信原则的缺失,带坏了社会风气。


      法萌君法理水平不够,真的不明白立法的专家是基于何种法律价值考量修改增加此法条,是否考虑到了法律实施之后将产生的社会影响,但愿,有人重视此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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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号法律支持:姜效禹,山东烟台人,从事法院工作十六年,现山东智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微信号:sdyt86,立足烟台诚交各界好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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