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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被逐出法庭事件:起事中的律师vs旋涡里的法官

烟语法 烟语法明 2020-09-18


终于,一起涉黑案从几个律师自媒体的发文质疑走到了全国性大媒体关注的地步,而报道点是法庭庭审进行中,律师被法官逐出法庭、法官的疑似爆了粗口。6月17日,红星新闻以《海口中院一审判长庭审时疑似爆粗口并驱赶律师被直播》为标题报道该事件。


报道中,律师坚持自己有理,大呼被逐出法庭冤枉,而法院方则回复记者,“因为案件还在审理当中,所以不能接受采访,但是他们已经关注到这个事情,需要研究,并向相关领导汇报。”


       网上流传最广的,现存的,应该是以下两视频,


第一个律师被逐出法庭

又一个律师被逐出法庭


     以上视频只是短暂截取,作为来源的完整的视频庭审直播,链接应该是至今点击量已经突破10万多次观看,海口中院06月16日晚上8点多开始直播的被告人王某章等20人涉黑犯罪案,时长达45分钟多的:http://tingshen.court.gov.cn/live/12062889?from=timeline&isappinstalled=0,感兴趣的网友可以详细复制打开链接,看一下这场火药味十足的庭审直播。



关于这场争议涉及的问题,法律究竟是如何规定的?

通常情况下,刑事案件都是由公诉人将被告人涉嫌犯罪的证据在法庭上打包举证,由律师打包进行质证的。在这个案件中,律师要求法庭主持进行证据的“一证一质”,简单说就是一个证据一个证据的发表质证意见,法官不予准许,由此引发了争执。


《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法庭调查规程(试行)》第三十一条规定,对于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关键证据和控辩双方存在争议的证据,一般应当单独举证、质证,充分听取质证意见。对于控辩双方无异议的非关键性证据,举证方可以仅就证据的名称及其证明的事项作出说明,对方可以发表质证意见。召开庭前会议的案件,举证、质证可以按照庭前会议确定的方式进行。根据案件审理需要,法庭可以对控辩双方的举证、质证方式进行必要的提示。


在这个司法解释里,分别有“一般应当”、“可以”的表述。从庭审中那位律师的长篇质证意见看,众多律师对海口王某涉黑案的案件定性是不认可的,从证据的收集程序到证据的‘三性’要求逐一进行质证,在他们看来,主持庭审的法官应该适用以上法条中“对于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关键证据和控辩双方存在争议的证据,一般应当单独举证、质证,充分听取质证意见。”,进行“一证一质”。


而主持庭审的法官则认为,本案涉及被告人众多、涉及的证据众多,而且律师应当庭前查阅证据,没有必要进行“一证一质”,因此驳回了辩护律师的该申请,由此引发了众律师的抗议,进而律师们申请法官回避,法官则以勒令辩护律师退出法庭予以处理。


关于律师进行案件定性异议进而要求“一证一质”是法律规定的“应当”条款,还是法官视案件庭审情况自由裁量权情形,律师对法官庭审质证方式有异议进行要求法官回避,法官则以责令律师退庭,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这是这场律师被逐事件的两大法律问题。目前来看,律师有权要求,法官有权决定,两种观点认为都有,大家可以留言探讨,篇幅有限,法萌君一讲,文章就长了。



这场争执背后的故事


法萌君有位律师网友,昨天私聊讲了一个关于本次被逐出法庭的律师中某位的故事:上次,我在一法院开庭跟法官言辞冲突的视频一出来,这位律师就在微信群对我的做法不认可,说审判长问律师、被告人有没有证据时,律师不能回答或代表被告人回到没有举证义务,要遵守法官的庭审主导地位,必须按照审判长的口径,规规矩矩地回答有还是没有证据。没想到,这次他因为抵触法官庭审的决定事项被逐出法庭了,真是此一时彼一时呀。

网友们看到的可能只是以上两段法官厉声决定,甚至疑似两字粗口的节选视频,在完整的庭审视频直播里,主持庭审的审判长有这样几句话,大意是:这个案件移送到法院已经半年多了,律师应该早就看过证据原件了,现在提出一一质证证据原件,还有必要吗?法院依法应当保障律师的阅卷权,可也不能一要开庭就更换辩护律师,那这个案件的审理要拖到什么时候?......


就在本文成文之时,外面已经炒成了国人皆知的事件,该案还在继续进行庭审之中,可见法院推进该案件之决心。偌大的法庭上,百十号人,更有闻声而来的上万名的围观者、复盘者,一名法官的主持下,众多辩护律师的此起彼伏。通常情况下,法院案件的庭审直播,是没有几个人看的,除非因为庭审中发生了某种异常,才会导致点击量的暴增。通常的情况下,法院审理复杂案件,不管是民事案件,还是刑事案件,证据都是打包进行质证的。


这一次,律师以要求证据进行“一证一质”疾呼法律权利被逐出法庭,法官推进庭审情急之下口头语都出来了,由此成功引起了众人的关注,然而,律师的被逐出法庭,法官的疑似粗口,又真的是律师主张该项权利的本意吗?被置身舆论旋涡锅里的法官,真的是出于不准律师异议的本意吗?一切不过是表象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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