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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执行改革试点推进进行中:基层法院执行业务以市中院执行局领导为主

烟语法明 2020-09-17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成为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的全国首批两家改革试点法院之一,与组织、编制部门联合出台试点方案,率先开展执行管理体制改革。

7月14日上午,贯彻落实最高法院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对苏州法院执行管理体制改革试点方案批示精神,切实推进全市法院执行管理体制改革试点工作,苏州市委组织部、市委编办、苏州中院组织召开苏州法院执行管理体制改革试点推进会。各市、区委组织部部长、编办主任,各基层法院院长和苏州中院执行管理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全体成员参加会议。

苏州市委常委、组织部长陆新

要选优配强执行局长。执行管理体制改革后,执行工作运行模式将发生重大变化,对执行局长在案件监管、事项督办、工作协调、资源统筹等方面的作用和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因此,试点方案明确,执行局长一般应为党组成员,专职领导和管理所在法院执行和执行裁判工作,具体人选由市中院党组会同当地组织部门酝酿、提名、考察。

要着力完善干部培养体系。要进一步完善轮岗交流、挂职锻炼制度,为执行干警跨地区、跨层级交流,审判部门干警到执行部门锻炼搭建平台、创造机会。

苏州中院党组书记、院长徐清宇

一是要落实“一把手”工程。执行管理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涉及执行管理模式变革、职级配备、人员调配等重要事项,尤其需要“一把手”院长亲自来抓,做到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事项亲自推动、重点环节亲自协调。


二是要强化“一盘棋”思想。各基层法院要牢固树立“一盘棋”思想,认真落实“基层法院执行局在业务上以市中院执行局领导为主”的要求,自觉接受市中院的统一管理、统一指挥、统一协调,推动形成“1+1>2”的聚合效应。


三是要列明“一揽子”清单。执行管理体制改革试点总体框架已经形成,但相关规定和配套措施还需进一步细化完善。要尽快制定中、基层法院执行工作权责清单,明确各自职责,厘清权力界限,推动形成权责清晰、配套完善、运行顺畅、充满活力的执行权力运行体系。(转自苏州中院)



法院执行工作垂直管理 2020年底前完成试点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深化执行改革健全解决执行难长效机制的意见

——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纲要(2019—2023)



……(略)

12.推进人民法院执行管理体制改革。依托执行指挥中心强化 “三统一”执行管理,探索推进执行管理体制改革。支持各地法院在地方党委领导下,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结合编制和人事管理改革,开展执行管理体制改革试点。试点模式包括:一是市(地)中级人民法院对区(县)人民法院执行机构垂直领导;二是区(县)人民法院执行机构接受本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级执行机构双重领导,在执行业务上以上级执行机构领导为主。试点工作在2020年底前完成。

13.加快推进审执分离体制改革。将执行权区分为执行实施权和执行裁判权,案件量大及具备一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在执行局内或单独设立执行裁判庭,由执行裁判庭负责办理执行异议、复议以及执行异议之诉案件。不具备条件的法院的执行实施工作与执行异议、复议等裁判事项由执行机构不同法官团队负责,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由相关审判庭负责办理。

14.建立基层人民法院派出法庭审理的案件由该派出法庭执行的机制。具备人员条件的派出法庭设立专门执行团队,不具备条件的可确定相对固定人员负责执行。派出法庭的执行工作由基层人民法院执行机构统一管理,专职或兼职人员纳入执行人员名册,案件纳入统一的执行案件管理平台。

15.全面推行执行团队办案模式。实行以法官为主导的“法官+法官助理(执行员)+法警+书记员”团队办案模式,优化团队之间、团队内部的任务分工和职权划分,完善“人员分类、事务集约、权责清晰、配合顺畅”的执行权运行模式。

16.推进司法警察参与执行。按照“编队管理、派驻使用”原则,向执行机构派驻相对固定的司法警察,警队统一管理,执行机构调度使用,警队和执行机构共同考核、培训。执行机构在编的法官助理、书记员符合条件的,可以按自愿原则转为司法警察,编入警队管理。赋予司法警察在执行警务保障中体现执行工作要求的执法权限,发挥司法警察采取强制措施、打击拒执行为、收集证据等作用,提升执行效率和威慑力。

17.积极引入专业力量参与执行。建立健全仲裁、公证、律师、会计、审计等专业机构和人员深度参与执行的工作机制,区分执行权核心事务与辅助性事务,建立辅助事务分流机制,探索将财产查控、网拍辅助、案款发放、送达等执行工作中的辅助事务适度外包专业社会力量。健全完善人民法院购买社会化服务工作机制,确保公开竞标、质量评估、运营监督、保密协议、业务培训等各类行为合法合规、外包机制公平公开。


……(略)


50.加强执行队伍正规化建设。把握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规律,深入研究各级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职能定位,区分管理、办案等工作比重,确定不同层级法院执行人员配备标准。加强各级人民法院执行局班子建设,认真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法发〔2000〕3号)要求,各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在办理任免手续前,应征得上一级人民法院同意,上级人民法院认为下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不称职的,可以建议有关部门予以调整、调离或者免职。建立下级人民法院执行局长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报告述职制度,述职结果作为干部考核的重要依据。严格落实执行干警比例要求,根据工作需要加强员额法官、法官助理(执行员)、司法警察和书记员配备,防止出现队伍力量薄弱、结构老化、不适应执行发展需要等问题,加强人员配备和保障的监督核查。

……(略)


2019年7月19日,全国政法领域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会在成都召开。会上明确指出,健全完善执行工作长效机制,强化全国法院统一管理、统一协调、统一指挥的执行管理模式。


积极稳妥推进执行工作垂直管理试点(节选)


作者:陈建华,转自2019年8月21日的《人民法院报》第02版

当前,我们如何探索地(市)以下执行工作垂直管理模式呢?在笔者看来,我们需要走如下路径:


要积极开展试点。一是统一思想认识。“思想是行动的先导。”由于探索地(市)以下执行工作垂直管理模式是一项全新的重大改革措施,必将涉及到地方的方方面面的利益平衡,需要我们试点法院在思想上、行动上统一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五年纲要的决策部署上来。


二是准确把握试点的主要内容。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纲要》已经明确试点模式:内容之一是市(地)中级人民法院对区(县)人民法院执行机构垂直领导;内容之二是区(县)人民法院执行机构接受本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机构双重领导,在执行业务上以上级执行机构领导为主。试点法院必须严格按照试点模式开展试点。


三是做好试点之前的准备工作和把握好试点期间的工作要求。“一分部署,九分落实。”试点之前,需要我们积极争取地方党委支持,经过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结合编制与人事管理改革,制定好试点方案。试点过程中,需要我们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落实改革工作“一把手抓、抓一把手”工作机制,明确改革的时间表、路线图、责任人,同时加强督查,确保此项工作在2020年底以前以高质量、高水平的标准完成试点工作。


要及时总结经验,积极稳妥推进推广工作。试点经验总结工作至关重要,也是推广的前提与基础。全国试点法院积极尝试之后,我们通过提炼、总结与提升试点工作的主要做法与主要经验,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试点经验,并推广到全国各地法院适用,推动全国法院执行管理体制的重大改革。当然,针对试点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我们也要进行认真的研究,并提出切实可行的措施加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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