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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吊销三名执业十年以上的老律师执业证,均犯虚假诉讼罪

烟语法明 2021-04-01


     日前,北京市司法局公布了对三位律师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处罚信息。这三位律师均为执业十年以上的老律师,均犯有虚假诉讼罪。其中,李春杰还犯有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与诈骗罪。


      被处罚人:沈晓伟,男,1970年出生,北京市泽文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1101200310200870。因犯虚假诉讼罪,于2019年12月17日被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法定上诉期内,未提起上诉,判决现已生效。


     被处罚人:李春杰,男,1981年出生,北京华沛德权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执业证号:11101200610699883。因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于2019年12月30日被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因犯虚假诉讼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案上诉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16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判决现已生效。


      被处罚人:于海峰,男,1984年出生,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1101200910708918。因犯虚假诉讼罪,于2019年12月30日被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法定上诉期内,未提起上诉,判决现已生效。


       北京市司法局决定,以上三人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及司法部《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应当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情形。2020年10月28日,经北京市司法局局长办公会集体讨论研究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给予三人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同时,根据司法部《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收缴其律师执业证书。


    

原文如下:


北京市司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京司罚决〔2020〕12号


被处罚人:沈晓伟,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北京市泽文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1101200310200870。


  住址:******


  你因犯虚假诉讼罪,于2019年12月17日被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法定上诉期内,你未提起上诉,判决现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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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述事实有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19京0114刑初880号)刑事判决书、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函、北京市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及送达回证、北京市司法行政机关询问笔录、律师执业信息等证据为证。


  本机关认为,你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及司法部《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应当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2020年10月28日,经本机关局长办公会研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给予你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同时,根据司法部《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收缴你的律师执业证书。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京市人民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市司法局

                       2020年10月28日


北京市司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京司罚决〔2020〕13号


被处罚人:于海峰,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1101200910708918。


  户籍地:***************。


  你因犯虚假诉讼罪,于2019年12月30日被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法定上诉期内,你未提起上诉,判决现已生效。推荐阅读:利用饭局来办成自己事操作指南(超实用)


  上述事实有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9京03刑初143号)刑事判决书、北京市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及送达回证、北京市司法行政机关询问笔录、律师执业信息等证据为证。


  本机关认为,你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及司法部《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应当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2020年10月28日,经本机关局长办公会研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给予你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同时,根据司法部《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收缴你的律师执业证书。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京市人民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市司法局

                       2020年10月28日



北京市司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京司罚决〔2020〕14号


被处罚人:李春杰,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北京华沛德权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执业证号:11101200610699883。


  住址:***********。


  你因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于2019年12月30日被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因犯虚假诉讼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案上诉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16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判决现已生效。


  上述事实有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9)京03刑初137号刑事判决书、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20)京刑终77号刑事裁定书、北京市司法行政机关询问笔录、北京市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及送达回证、律师执业信息等证据为证。推荐阅读:职场人应掌握的手段(超实用)


  本机关认为,你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及司法部《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应当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情形。2020年10月28日,经北京市司法局局长办公会集体讨论研究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给予你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同时,根据司法部《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收缴你的律师执业证书。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京市人民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市司法局

          2020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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