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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助理成为员额法官的难度有多大?

烟语法明 2022-04-29


来源: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网


摘录自罗奕《探究司法改革背景下法官助理的职业困境及出路》一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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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助理制度的确立完全将法官助理与传统意义上的书记员区别开来。两者最大的差别体现在向法官身份的转换上。以江西法院为例,司法改革前法学专业本科毕业考入法院系统的公务员担任书记员满2年经本院院长任命助理审判员,研究生毕业则担任书记员满1年经本院院长任命助理审判员,从事审判工作,履行法官职责。尽管江西法院司法改革进度相对试点地区相对滞后,法官助理的上升渠道仍不明朗。但从最高人民法院及试点地区法院出台的相关文件可以了解到司法改革后法官助理晋升为法官的渠道将变窄。

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2009-2013)》中明确提出:“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遴选或招考法官,原则上从具有相关基层工作经验的法官或其他优秀的法律人才中择优录用。”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2014-2018)》指出:“推进法院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改革,将法院人员分为法官、审判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实行分类管理。与之配套的,则是拓宽审判辅助人员的来源渠道,建立审判辅助人员的正常增补机制,减少法官事务性工作负担。完善法官选任制度,针对不同层级的法院,设置不同的法官任职条件。初任法官首先到基层人民法院任职,上级法院法官原则上从下一级法官遴选产生。

有学者提出法官遴选应向聘用制法官助理敞开大门,这种建议完全是在忽略现行公务员体制的情况下所提出的不切实际的想法,同时对那些费劲千辛万苦通过国家司法考试且还必须经过层层筛选最终得以挤进公务员队伍的编制内法官助理也是极其不公平的。况且在当前司法改革着重于实现法官专业化的形势下,编制内法官助理晋升为入额法官的机会尚大大减少,更何况聘用制法官助理呢?


编制内法官助理是一种能够从事终身的固定性职业,抑或是成为员额制法官前的过渡性职位?从目前的司法改革进程来看对编制内法官助理的职业定位仍不明确。

俗话说:“不想当将军的士兵一定不是好士兵。”我认为每一个编制内法官助理,其最终的职业目标都是成为一名员额制法官。编制内法官助理都具有法学专业知识且掌握办案技能,没有人愿意甘心当一辈子别人的助理。就如同没有一个律师助理不想成为一名律师而甘心当一辈子律师的助理一样。但从司法改革的要求来看,法官助理成为员额制法官的道路变得异常曲折。

以上海市法院为例,《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中明确规定:“基层法院法官从法官助理中择优遴选,法官助理任职满5年,可按程序参加基层法院法官遴选;高中级法院法官原则上从下级法院法官中择优遴选。”

假设一名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官助理想成为员额法官,他首先必须在该岗位上任职满5年,满5年后方有资格参加基层法院法官的遴选。假如其幸运通过遴选考试,则其只能在基层法院当员额法官。倘若他想回到原其所在的中级人民法院当员额法官,则需再次参加遴选考试并顺利通过考试。从这一系列的步骤可想而知一名法官助理要想在中级以上法院入额法官简直难如登天。

现实情况是,中级以上法院招录法官助理大多都要求研究生以上学历,试想在基层法院入额法官后必然会遭遇工资收入不高且办案任务重的窘境,研究生以上学历的法官不会甘于留在基层法官,在理想与现实差距太大时极有可能导致高学历的法律人才流失,向高薪的律师职业或政治前途明朗的政府部门流动。因此笔者认为任何级别法院的法官助理都必须在基层人民法院入额法官的规定不符合我国国情,这一规定势必进一步加剧最高院、省高院及中院招录不到法官助理的情况。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中规定:“法官助理从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具备法律职业资格,通过公务员考试的人员中选拔,实行单独职务序列管理。法官助理等级按二等五级设定。由低到高设置初级法官助理和高级法官助理两个等次,依次设置五级至四级助理,三级至一级助理。法官助理等级采用逐级晋升制,年限期满且经考核符合条件的正常晋升。有违纪违法等情形或工作考核不合格的,暂缓晋升或降低其法官助理等级。”

上述文件的规定,说明法官助理这一职业存在一定晋升空间。因相关文件为法官助理晋升为法官提供了可能性,尽管程序繁琐,可能性不大。但在审判工作以员额法官为中心的改革趋势下,法官助理们对法官助理这一职位等级晋升的规定吸引力不大。


从目前尚法院的工作实际情况来看,法官助理与书记员的职责交叉甚至混同。在法官助理未与书记员区分之前,传统意义上的书记员既承担着法官助理的审判辅助工作同时也肩负着庭审笔录、送达文书、案卷归档等事务性工作。

司法改革将法院系统审判辅助人员分为法官助理、书记员、法警后,法官助理与书记员的工作内容得到明确区分。但不少法院仍将法官助理与书记员进行合并管理,未认识到法官助理与书记员之间的区别,也未意识到法官助理在提升办案效率,减轻员额制法官办案压力方面所能起到的重要作用。

有些法院仍然规定法官助理承担除庭审裁判案件及开庭记录、装订卷宗以外的一切工作,加重了法官助理的职责,使法官助理成为一个几乎无所不包的“大口袋”,致使其不堪重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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