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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一个昔日“法律大咖”栽了:为获得缓刑和免处的代理结果,数案向刑庭庭长行贿60万

烟语法明 2022-12-05


茶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茶检一科刑诉〔2020〕74号

被告人邹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2211965********,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原中共党员,原湖南弘一(株洲)律师事务所主任,户籍所在地株洲市株洲县,住株洲市天元区**村**栋**号。经株洲市监察委员会批准,2019年10月31日,茶陵县监察委员会对其采取留置措施。因涉嫌行贿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6月19日被茶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29日被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株洲市茶陵县监察委调查终结,以被告人邹某某涉嫌行贿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20年8月6日第一次退回调查机关补充调查,调查机关于2020年8月2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0月12日第二次退回调查机关补充调查,调查机关于2020年11月1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9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4月至2016年4月期间,专职律师邹某某在代理刑事案件的过程中,为求得时任石峰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文某某(已判决)的关照和帮助,先后送给文某某现金共计30.4万元。具体如下:

1、2015年4月,李某甲、盛某某受贿案由石峰区人民法院受理,文某某担任李某甲受贿一案的主审法官,李某甲的辩护律师邹某某多次找到文某某希望能对李某甲判处免刑以保留公职。2016年4月该案宣判前的一天,在文某某办公室,邹某某将李某甲、盛某某交给他的20万元现金送给文某某,但文只收下了10万元,余下10万元邹某某未退还给李某甲、盛某某。2016年5月,被告人李某甲、盛某某均被判处免刑。

2、2015年5月,李某乙等三人诈骗案由石峰区人民法院受理,文某某担任该案的主审法官。审判期间,李某乙辩护律师邹某某多次找到文某某,希望该案能少判罚金并判处缓刑。2015年6月宣判前的一天,在文某某办公室,经李某乙同意后,邹某某从法院退还的保证金中拿出20万元送给文某某,但文只收下了10万元,余下10万元邹某某未退还给李某乙。事后李某乙等人均被判处缓刑。



3、2015年11月,刘某某、秦某某诈骗一案由石峰区人民法院受理,文某某担任该案的主审法官。为求得文某某的关照,2015年12月份的一天,刘某某的辩护律师邹某某在文某某办公室送给文4000元现金,文某某予以收受。2016年1月份的一天,邹某某为能让该案判处缓刑在征得刘某某同意后,在文某某办公室邹某某从法院退还的保证金中拿出20万元送给文某某,但文只收下了10万元,余下10万元邹某某未退还给刘某某。事后,刘某某、秦某某均被判处缓刑。

2020年6月16日,被告人邹某某委托易某某退缴涉案赃款30万元至茶陵县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非税汇缴专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相关刑事判决书、合议庭笔录、委托书、银行流水、茶陵县非税收入票据、户籍信息等相关书证;2、被告人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证人文某某、李某甲、盛某某、李某乙、刘某某、秦某某等人的证言。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某身为专职律师,在代理刑事案件过程中,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司法工作人员以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邹某某向文某某行贿60.4万元,文某某收受30.4万元系既遂,未收受的30万元系未遂,可比照既遂从轻或减轻处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之规定;邹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茶陵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谭小春
检察官助理:谭琦
2020年12月10日



公开宣传资料显示,以上的这位律师,称号“铁肩担道义”。


:“1999年取得律师资格,2000年开始执业,曾参与某某市数十家大型国有企业改制,2007年被省司法厅评为“国企改革优秀律师”,先后担任数十家国有企业、政府部门机关、事业单位常年法律顾问,擅长公司法务和刑事辩护。执业以来,先后办理刑事案件300余起,其中包括多个重大影响大的刑事案件,取得了较好的辩护结果,获得了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刑事案件关乎人身自由乃至生死,关于刑事案件的责任之重,邹某某律师深有体会,如果缺少专业律师的介入和辩护,那么很有可能产生冤假错案,法律正义的天平或将倾斜。”;“他专注从事刑事辩护近二十年来,办理的刑事案件逾三百件,成功辩护了多起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贪污贿赂、挪用公款、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重大责任事故、贩卖毒品、强奸、抢劫、盗窃、寻衅滋事、诈骗等重大复杂刑事案件。”

:“力所能及帮助更多的普通人,这是邹铁庚律师在从事律师职业之初就树立的信念。邹某某律师说:'有一种义务,叫做社会责任,每次在履行这样的义务时,内心的快乐和幸福是无与伦比的。'”

“定期在社区组织开展免费法制宣传活动,重点宣传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增强居民的法律意识。并协助社区加强对居民的法制教育,开展有特色的法制课堂活动。对调处不成的纠纷,正确引导按法律程序表达诉求,增强居民依法办事、依法维权的观念。”


又一个法律两面人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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