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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烤全羊”何以禁绝?难道学宋太宗的“以其人之道还治之”

烟语法 烟语法明 2022-12-05


“九派新闻”昨天报道,为调查一起诈骗案,2020年11月,郑州祭城路派出所民警章某,作为负责该一起诈骗案办理的民警之一,为了突破案件,对犯罪嫌疑人翟某使用手铐,在楼梯监控死角处以“烤全羊”的方式逼取口供。翟某仍不认罪,章某在讯问室和办公室内,通过击打翟某的头部,用棍子敲打等方式继续逼取口供,致其轻微伤。

事发后,章某主动到检察院投案自首,认罪认罚,取得被害人谅解,检察院决定对章某不起诉。(详见《民警以“烤全羊”等方式逼取口供致轻微伤,检方不起诉。什么是“烤全羊”?》一文)


这则新闻这两天被很多媒体转发和评论,无一例外的都感到震惊,刑讯逼供这一侦查手段是非法的,已经获得了社会层面普遍性的认可。但也应看到,在留言区,有人也留言,“到底是诈骗犯不?”、“仅是轻微伤而已”等等可见,许多人对于犯罪嫌疑人采取非法手段逼供的危害,并没有认识到危害。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关于刑讯逼供罪的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根据以上规定,只要采取了殴打、捆绑、违法使用械具等形式,以较长时间冻、饿、晒、烤等手段逼取口供的,就应该达到了追究刑事责任的程度,并不需要给犯罪嫌疑人造成可见伤情的程度。“手段残忍、影响恶劣的”,就构成了最高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中刑讯逼供罪的应当立案条件。


长期以来,我国的刑事司法程序中,侦查指控审判十分强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己的有罪供述,常常把“供认不讳”作为刑事办案成功的标准,只求案件侦查、审判对象的“低头认罪”,对如何取得“低头认罪”的过程视而不见。即便是《刑法》规定了刑讯逼供罪名,每次颁布的《刑事诉讼法》都规定了禁止刑讯逼供,非法手段获取的犯罪证据法院不予采信,也基本不予适用,客观上长期纵容了侦查人员采用刑讯逼供的方式获得犯罪嫌疑人的办案线索、有罪供述。


新闻报道中的“烤全羊”逼供方式,有网友直言,没有过人的体魄,几乎没有人能撑过二十分钟就会气血倒灌,达到让说什么就说什么的程度,而且不会留下什么伤情。

曾经有一位遭受刑讯逼供后做了有罪供述的法院院长,在案件平反之后感叹,“我用中国法律审案近30年,从看守所释放好后才真正认识中国的法律和理解中国的法律,30年间我至少审理过近千例刑事案件,每一次审理刑事案件,被告人在法庭都称遭遇刑讯逼供,可我没有一次采纳过被告人与律师的辩护,现在回想起来,我是一个罪人,我关押15个月被惨无人道的刑讯逼供,算是老天爷给我的一个惩罚和报应吧!”(这个案例网上可以查到)据报道,他有一个小本子,里面记载着自己每一次被刑讯逼供的经过和次数。

也曾经有一名警察,明明没有杀人,却在刑讯逼供的威力下,承认杀害了自己的妻子和另一名警察,被多次以故意杀人判处了死刑。幸运的是,后来真正的杀人犯落网,交代了作案经过,才给了已经在监狱服刑多年的警察翻案的机会。当被记者问及为何身为警察,没有杀人为何要承认杀了两人,而且供述经过的“有模有样”时,这位警察出示了自己的一身伤痕道,“我是反侦查经验丰富的警察,都被整招了,你说整到了什么程度?”(这个案例网上也可以查到,就不烦叙了)


翻开近些年平反的冤假错案,无一例外的都跟冤假错案有关。能平反的还是幸运的,那些没有机会平反的,不知有多少呢?长期形成的,大案要案必须及时破案,对被害人、社会有个交待,“刑讯逼供有必要性和合理性”、“对犯罪分子决不能心慈手软”、“不上手段不说实话”等等,具有深厚的社会基础和司法各环节基础。岂不知,刑事冤假错案的发生,一件就是十件,十件就是百件的影响力,摧毁的是社会对于法律和司法的信任。



大家也都看到了,“烤全羊”新闻的评论区,很多网友对检察院不予起诉的决定结果表示异议,认为处罚太轻了,达不到杜绝刑讯逼供的惩戒力度。刑讯逼供何以长期存在,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司法部门对于刑讯逼供的危害程度认识不足,对相关公职人员的处罚力度不够。有网友甚至直言,应该让刑讯逼供他人的公职人员,切身感受一下“烤全羊”的威力,看看他会交代出什么“罪行”?《宋史卷二百》就曾经记载了一段,对官吏刑讯逼供的,采取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的故事,得到的结果完全符合预期。


“鼠弹筝”,是五代十国时期流传下来的一种酷刑,是将受刑人的手指和脚趾用细绳反绑,然后用木棍敲击绷得很紧的细绳,使其发出“嘣嘣"的声音,手脚虽然不出血,受刑人能觉得死去活来。




一位叫王元吉的被继母以投毒罪诬告到开封府,开封府等一干官员为坐实证据,对其施以“鼠弹筝”酷刑逼供,获得有罪供述之后将案件推给了宋太宗赵光义宣判,宋太宗判处了死刑。王元吉家人不服,敲登闻鼓,宋太宗亲自审问此案,才知道是屈打成招。


宋太宗下令当场给刑讯逼供的狱卒也施以“鼠弹筝”,狱卒一会儿就号叫只求速死,等到解开绳索,狱卒的两手很久不能动弹。宋太宗感叹,“汝不胜其苦,他人能胜之乎?”对宰相说:“刑狱中有如此惨酷!京城尚如此,况避远乎?”于是下令废除这种酷刑。对这个案子涉及的官员分别予以处罚,“推官及左、右军巡使等削任降秩;医工诈称被毒,刘母弟欺隐王氏财物及推吏受赃者,并流海岛;余决罚有差。”


当然,现代法治要求,不可能同态复加的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但对知法犯法的公职人员科以追责、严刑峻法,让其不敢再肆意枉法,还是必要的。


此前看过一个新闻,两办案警察在侦破贩毒案件中,采用了刑讯逼供的方式侦查,结果案件破了,也被举报存在刑讯逼供。经立案侦查查证,确实存在刑讯逼供的情形,法院一审判决两民警构成刑讯逼供罪但免于刑事处罚。谁知道,俩民警对一审判决结果不服提出上诉,理由是自己也遭到了刑讯逼供。可见,刑讯逼供不除,没有人不是可能的下一个受害者。


法治,人人都是受益者;不讲法治,人人都是受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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