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公安局《公告》禁止接收、悬挂锦旗,执法司法机关不应以锦旗彰显公正!

烟语法 烟语法明 2022-12-05


近日,一则河南焦作山阳公安分局关于禁止接收、悬挂陈列锦旗的《公告》在网上热传。



很多人、机关认为,人民群众向执法机关、司法机关或案件经办人赠送锦旗,是一种经办的案件取得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办案的程序和结果实现了合法依规、公平正义的表现,很多单位甚至开辟专栏、陈列室,专门摆放展示这些群众赠送的锦旗,以彰显工作成绩获得了群众的认可。

这一做法为何不对?《公告》里直接指出,“作为国家重要的治安行政和刑事司法力量,维护人民利益,全心全意为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而努力工作是人民警察的职责使命,是应该做到而且必须要做好的事情。”

这道出了一个基本的工作职责和逻辑分析的问题。公安机关依法办案,不让一个守法之人受到违法追究,不让一个违法犯罪之人逃避法律惩处,这本是工作的应有之义。何来履行了应尽之责要受到公开表彰,进而自己公开宣扬的道理?

如果大鸣大放的宣扬受到锦旗表彰的话,不免让人反向思考,如果履行了基本职责要作为特例受到表彰,那些没有接受锦旗表彰而被处理的绝大多数案件,是不是就是没有获得群众认可,甚至有未尽到基本的依法依规履职的可能?

以上的道理应该不难理解,可有些单位就是不明白,打开搜索栏就会发现,至今很多单位,还会时不时的拿群众送锦旗作为自己履行公职做到依法依规、公平正义的表现,包括一些司法机关。司法机关,作为应该居中裁决、不该与任何一方当事人发生利益往来的公权力部门,接受并彰显受到了一方当事人的表彰,已经有违法律规定的中立地位。本来没有问题的办案经过,也会引来不必要的质疑。


近些年,司法机关因为宣传自己办案收到一方当事人的锦旗表彰而引发的翻车事故,可谓层出不穷。


2018年9月19日,河南省某县人民检察院通过官方微博发表了一篇文章,题目是《初中生一时冲动犯错,检察官介入下双方冰释前嫌》,文章介绍了当地检察部门在审理一起强奸未成年少女案件中,尽管受害人系未成年的17岁女孩,因为这次侵害染上了传染性疾病急需治疗,但考虑到犯罪嫌疑人小赵今年才16岁,还是一名初二学生,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做了大量和解工作,双方父母“冰释前嫌”。家长赔偿了被害人8万元后,小赵由逮捕措施变更为取保候审,继续回学校上学。


小赵的母亲给检察院送来了锦旗,上书“执法为民、尽职尽责、情系少年、倾心相助”。没想到的是,这则检察院官宣发布、宣传自己办理的这起获得了当事人锦旗表彰的案件被公开后,受到了法律圈乃至社会层面的一致抨击,认为这是在违背法律精神、放纵和鼓励犯罪,还引来了央媒的评议。


文宣引发翻车事故后,河南省检察院回应称:取保候审也是一种强制措施,该案还在审查起诉中,将按照法院的判决来执行,并表示此前“释法说理不充分造成舆论事件”,接下来将加强教育培训,考虑启动问责程序。


类似的因锦旗引发的案件处理结果受到质疑的还有,某地检察机关在办理一起醉驾案件中,驾车人姚某血醇浓度为144.32mg/100ml, 承办检察官念其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当日酒驾是因为父亲突然晕倒,着急看望父亲,作出了不予起诉的决定。事后,姚某和所在公司领导拿着一面写有“公正检察,执法为民;法亦有情,温暖人心”的锦旗送到经办检察院表达谢意。然而,在文章的留言区,也是一片翻车的评论。


这样的事例还有很多,一袭警案获得不起诉决定后,当事人也送锦旗感谢,也引来了阵阵评论区翻车事故。本来案件处理的没有问题,办案人员秉持人性化、谦抑性办案原则,在法律赋予的自由裁量权范围内,对案件依照职权作出了裁决。这本是法律赋予的本职工作,可案件的处理结果,一旦被案件当事人公开送锦旗表彰、办案机关公开接受这样的表彰并作为成绩对外发布,就会让人质疑,办案机关如此经办,是不是基于非法律之内的功利心考量,甚至有人会怀疑,办案机关是偏袒一方的当事人。质疑的逻辑很简单,如果是依法办案的基本履职,还用得着受人特殊表彰、自己大书特书吗?

早在2005年4月,山东青岛市中级法院就对外宣布,今后青岛市两级法院已经下发专门《通知》,要求:办案人员和各庭室不得收受当事人(委托代理人、辩护人等)通过任何方式赠送的锦旗、牌匾、感谢信等表意物品;已经收受的,不得在办公室或其它场所悬挂、张贴和摆放......青岛中院认为,表意内容基本上都是赞扬法院和法官“严格执法”,“铁面无私”等美好言辞,但是法官作为裁判者,对案件依法公正裁判,是应该履行的职责。2010年初,河南省公安厅提出,今后不再以群众赠送锦旗、镜匾、感谢信等作为单位和个人评先及等级化管理的条件,不再统计上报接受锦旗、镜匾、感谢信的数据。


司法机关,尤其不能接受当事人的锦旗,因为司法案件,必定会涉及原被告、加害人及受害人双方(有时受害方不是具体的个人或单位,但也是法律所保护或倡导的社会秩序),双方所持的立场也必是相反的。司法机关办案,只能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而不能单纯的考虑一方当事人的情理和要求。裁决结果作出后,一方当事人送来了锦旗表示感谢,就会给人造成的基本印象是,难道司法机关没有依法依规,在处理上偏袒了送锦旗的一方?有表彰的,就会有抗议的,如果送来表彰是彰显正义,那么受到抗议的,是不是就代表不公正?

   

作为执法司法机关,应该牢记,秉公执法、追求公平正义,是本职工作,做到了是本分要求,不应该有受到表彰的心理需求,因为秉公办案接收、展示锦旗,结果必会适得其反。引用河南焦作山阳公安分局《公告》的结尾:希望大家不要再赠送锦旗、镜匾等物品,期待大家以举报违法犯罪线索、协助维护社会治安、监督公安(等)机关执法活动等方式支持我们的工作。


  往期文章:律师垫资诉讼重出江湖,是倒逼提升质效还是“内卷”升级?


  往期文章:律师宣传“凡尔赛”也就罢了,不要处处当“教师爷”


  往期文章:“力挽狂澜”“阻托”的交警:公开透明才是最好的防腐剂


  往期文章:司法实践中,院庭长办案存在的四大偏差,容易引起法律共同体攻讦


  为方便与网友沟通,法律爱好者可添加小编微信号:kelly489112(劳拉)为好友,以组建法萌法律微信群交流。请注明职业,以便分类建群。也欢迎法律网友投稿。本号原创文章,未经许可,禁止其他媒体进行转载,侵权追究法律责任。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