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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视频,网友热议】斗气超车处置不当致一死三伤,法院判未避让的前车司机10年4个月

烟语法明 2022-12-05

近日,顺义法院审理了一起交通事故案件,引发网友热议。

今年1月4日,在顺义区某路口,徐某认为方某在信号灯转为绿灯时未及时起步,产生不满,驾车超越方某车辆。方某想借对向车道反超。恰逢对向车道有车辆驶来,徐某故意猛踩刹车,导致方某和那辆车相撞,事故造成一死三伤。

顺义法院一审判决徐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徐某有期徒刑10年4个月。


司机徐某驾驶车辆等待红绿灯时,因认为前车起步慢,便超过前车并故意点刹后提速离开。前车驾驶员方某驾车追上徐某车辆,但超车未果,想要并回正常车道。徐某发现方某想要并线后故意点刹车减速,阻碍方某并线,导致方某车辆与在对向车道行驶的谢某车辆正面相撞,造成一死三伤。


公诉机关指控,2022年1月4日8时25分,被告人徐某驾车由南向北行驶至顺义区某路口时,适遇被害人方某驾车载被害人刘某、石某在徐某车前等候红绿灯,徐某因认为方某在信号灯转为绿灯时未及时起步,且在徐某鸣笛提示后启动车速慢,而对方某产生不满,遂驾车超越方某车辆并故意点刹后提速离开。

之后,方某驾车追上徐某车辆,并欲借对向车道超车,徐某故意持续加速压制方某车辆,阻碍方某超车。两车沿某路段由南向北行驶时,恰逢被害人谢某驾车由北向南行驶,方某加速超车未果欲并回南向北车道,徐某发现方某欲并线后故意点刹车减速,导致方某猛然向左打轮,方某车辆与谢某车辆正面相撞,造成方某及谢某驾驶车辆受损,方某当场死亡,谢某、刘某、石某受伤。

经鉴定,事故发生时徐某及方某驾驶车辆时速均在100km/h-105.9km/h之间,方某符合创伤性休克死亡,谢某身体所受损伤构成轻伤二级,刘某临时伤鉴不低于轻伤一级,石某案发后一直住院治疗,目前仍处于昏迷状态。在法院调解下,被告人徐某赔偿被害人石某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徐某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对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危害,仍不计后果而为之,其行为已经危害了公共安全,致一人死亡、三人受伤、两车受损,已经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徐某经电话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法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部分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法院酌情对其从轻处罚。

最终,顺义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徐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被告人徐某有期徒刑10年4个月。该判决现已生效。

根据《刑法》第115条,行为人以放火、决水、爆炸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法官介绍,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侧重保护社会公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具体表现为行为人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且危险方法应与放火、爆炸等手段导致的危险程度相当,行为人实施危险方法后危险具有紧迫性和不可控性,即行为人在实施危险方法后,距离实害结果具有一触即发的高度盖然性,且行为人在实施行为之后无法对危险状态的发生和进展进行控制。

而在本案中,被告人徐某于当日上午八点多,在公共道路上超速竞驶,在明知对向车道来车的情况下仍然阻碍被害人方某驶回正常车道,置公共安全于不顾,放任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发生,危害后果的发生具备可能性和高度盖然性,且徐某无法控制危害结果的发生和进展(如来往车辆数量、车辆碰撞程度、人员死伤等情况)。

法律君:对于本案判决,个人认为对于黑车司机的定罪量刑值得商榷。

首先,视频显示白车是在视线良好、路面无障碍,对面已经来车的情况下强行变道超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机动车超车时,应当提前开启左转向灯、变换使用远、近光灯或者鸣喇叭。在没有道路中心线或者同方向只有1条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前车遇后车发出超车信号时,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应当降低速度、靠右让路。后车应当在确认有充足的安全距离后,从前车的左侧超越,在与被超车辆拉开必要的安全距离后,开启右转向灯,驶回原车道。黑车处于正常行驶状态,即使经鉴定,黑车在事故发生时车速在100km/h-105.9km/h之间,也只是超速违章,并不能因违章超速直接构成犯罪。

其次,交通肇事承担主要责任的应当是白车。黑车在自己的车道上行驶,刹车也好、慢行也罢,并不能直接导致同向行驶的白车车毁人亡。视频中,白车明显是在斗气,压线与黑车追逐竞驶,且在明知不可能超越黑车的情形下而强行超车。白车发现对向来车后,仍然占用对向车道强行超车,将自身及对向车辆的安危置于危险的境地而不顾。想不想超车和能不能超车完全是两码事。明知不可为而强行为之,致使白车与对向行驶的车辆发生碰撞,最终导致了一死三伤的恶性交通事故发生,白车应当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再次,黑车司机或许有赌气加速行驶、甚至故意点刹车减速的行为,但黑车并没有改变行驶路线。此行为本身并不必然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黑车刹车也只是在自己车道内,白车自行驾驶到对面车道上去了。黑车如果刹车+向左变道猛打方向,则有可能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但是视频显示,黑车主要的问题在于临时刹车,但刹车本身有罪吗?根据刑法理论,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具体的危险犯,超速竞驶,在黑车刹车那一瞬间,并不必然导致白车向左打方向。白车斗气超车,遇到险情又处置不当,直接导致了事故的发生。

黑车的行为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对危险结果的追求,黑车司机在主观上对事故的发生没有直接或间接的故意,不应认定黑车故意犯罪造成死亡结果。在对危害结果的发生和进展控制,以及驾驶行为的危险性与危害性上,白车的责任显然要更大一些。白车属于自甘风险的行为,应承担由此造成的危害后果。因此,虽然发生了那样悲剧性的后果,但是否能够追究黑车司机的刑事责任值得商榷。

退一万步而言,如果因为造成一死三伤的恶性交通事故,必须追究黑车的刑事责任的话。法律君认为,对于黑车司机的行为,只能考虑以危险驾驶罪或者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来进行评价。对黑车司机量刑10年以上,未免太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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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北京日报客户端、网友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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