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同一动产上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如何确定清偿顺序?

最高人民法院 法者心声 2022-12-05


来源:民事之家【声明】版权归原作者所有,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禁止用于商业用途,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

同一动产上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

如何确定清偿顺序


【提出问题】


       审判实践中,遇到同一动产上抵押权与质权竞存时,应当如何确定清偿顺序?

【权威解答】


    同一动产上同时设立质权和抵押权的,应当参照适用《物权法》第199条的规定,根据是否完成公示以及公示先后情况来确定清偿顺序:
    1.质权有效设立、抵押权办理了抵押登记的,按照公示先后确定清偿顺序;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2.质权有效设立,抵押权未办理抵押登记的,质权优先于抵押权;
    3.质权未有效设立,抵押权未办理抵押登记的,因此时抵押权已经有效设立,故抵押权优先受偿。
    根据《物权法》第178条规定的精神,担保法司法解释第79条第1款不再适用。

 【法律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九条: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一)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二)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2.《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八条:担保法与本法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法。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九条第一款: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


【理解适用】


     《担保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而该法第四十二条所列的抵押财产,就包括航空器、船舶、车辆等交通运输工具,以及企业的设备和其他财产。但在动产抵押问题上,物权法改变了担保法确立的规则,统一采取登记对抗主义,即动产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登记只是物权变动的对抗要件。

   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的规定,在担保法的规定与物权法的规定不一致时,应当适用物权法的规定。在此情况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九条第一款适用的前提已经不存在,故该条不再适用。


【观点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2019年)第65条和《〈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理解与适用》第384页。


延伸:【两者定义


   抵押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质权是指债权人与债务人或债务人提供的第三人以协商订立书面合同的方式,移转债务人或者债务人提供的第三人的动产或权利的占有,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价款优先受偿。

大家都在看


1、案说 | 建筑物设定抵押,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如何处理
2、最高法:“抵押期间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是管理性强制性规定,而非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3、“抵押不破租赁”能否阻却《物权法》第190条规定?看最高法案例
4、执行副庭长构成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因未经司法拍卖,以鉴定价格裁定抵押物抵偿给银行
5、民间借贷案件审理指南(试行)| 天津法院
2020年非常值得关注的法律类公众号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