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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是全国首例!微信群违规被解散!

一枚小兵 法者心声 2022-12-05


微信群是一个新兴的社会联结纽带

更是大众信息交流的公共平台


现今,微信已经成为广大群众生活中不能缺少的一部分,特别是微信群更是不可或缺的。大家为了沟通方便,很多网友建立了各种各样的微信群,并且当上了群中权力最大的“群主”。然而,“群主”不但不好当,而且还不是白当,他是要负相应的法律责任的!



2017年9月,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印发《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国信办有关负责人答记者问时指出《规定》所称互联网群组,是指如微信群、QQ群、微博群、贴吧群、陌陌群、支付宝群聊等各类互联网群组。《规定》要求互联网群组建立者、管理者应当履行群组管理责任,“谁建群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


今年3月1日实施的《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第十条:“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不得传播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信息,应当防范和抵制传播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信息。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应当加强信息内容的管理,发现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信息的,应当依法立即采取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那么第六条是如何规定的?

  • 第六条  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含有下列内容的违法信息:

  (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

  (五)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或者煽动实施恐怖活动、极端主义活动的;

  (六)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七)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八)散布谣言,扰乱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的;

  (九)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十)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名誉、隐私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咱们今天要说的这个“微信群被解散”案例,就是日前,河北省辛集市市民张某某在“快手**巡视组”微信群遭到了部分群内成员的侮辱攻击。侯某某作为群主,没有尽到管理责任,任由群成员攻击侮辱张某某,违反了《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等法规。


  • 《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九条规定:互联网群组建立者、管理者应当履行群组管理责任,依据法律法规、用户协议和平台公约,规范群组网络行为和信息发布,构建文明有序的网络群体空间。互联网群组成员在参与群组信息交流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文明互动、理性表达。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应为群组建立者、管理者进行群组管理提供必要功能权限。


  • 《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网络信息内容服务使用者和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不得利用网络和相关信息技术实施侮辱、诽谤、威胁、散布谣言以及侵犯他人隐私等违法行为,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公安民警约谈群主侯某某


市民张某某报警后,市网信办与市公安局市府街派出所迅速核查,依法要求群主侯某某公开道歉并解散“快手**巡视组”微信群

目前微信群已解散

侯某某的保证书

侯某某已经充分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手写了保证书,并解散“快手**巡视组”微信群,对自己的错误作出认真检讨。


侯某某说:“作为群主我没有履行到责任,对当事人和社会人士造成了不良影响。对此我道歉,即刻就把群解散。”



侯某某接受采访(建议WiFi下观看)
其实,可能大家也注意到了,在有的微信群中,虽然也能见到侮辱或者诽谤他人的情形,但是这种侮辱攻击的行为毕竟还是少数。所以,小编认为微信群群员之间意见相左是很正常的现象,互相争执几句也无可厚非,但是一定要有理性,不能侮辱、漫骂、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名誉、隐私和其他合法权益,否则不但你要承担法律责任,群主和管理员也要负相关法律责任的,如果群主阻止该类行为或者文中上述第六条所规定的内容的,一定要听群主的,因为群主是在依法行使管理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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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记得“微信群主踢群第一案”吗?


首例!法院确认群主权威:依法享有自主自治权一法官建立信息咨询服务微信群,并邀请当地律师、法律工作者加入该群。群主刘某某在群内发布公告并@所有人,主要内容为:……群宗旨主要交流与诉讼立案有关的问题……群内言论要发扬正能量,维护司法权威;违者,一次警告,二次踢群。群成员柳某某多次在群内发布与群主题无关的内容,经刘某某提醒后,柳某某仍继续发布相关言论。2019年1月22日,刘某某将柳某某移出该群


柳某某遂诉至法院,要求刘某某通过书面形式或视频形式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2019年7月29日,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柳孔圣诉被告刘德治名誉权纠纷案并当庭作出裁定:驳回原告柳孔圣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不予退还。这起备受公众关注的“将成员移出群聊群主成被告”案一审尘埃落定,原告、被告双方当事人,均当庭表示不上诉。


由此可见,虽然法院作出的是驳回起诉的裁决,但已充分表明了支持群主依法行使管理职责的态度《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四条规定: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和使用者,应当坚持正确导向,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育积极健康的网络文化,维护良好网络生态。《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对此也进行了相关规定。

最后
希望广大网友在群里发言时
遵守法律法规规定
注意文明用语
共同维护良好的网络环境
毕竟:建群不易啊

亲们,加个“鸡蛋、点个在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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