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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关于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适用范围问题的批复 | 法释〔2020〕27号

法者心声 2022-12-05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公 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适用范围问题的批复》已于2020年11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1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29日

 

法释〔2020〕27号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适用范围问题的批复


(2020年1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第1815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请示(粤高法2020〕108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关于适用范围问题。经征求金融监管部门意见,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七类地方金融组织属于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其因从事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

二、其它两问题已在修订后的司法解释中予以明确,请遵照执行。

三、本批复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相关链接:修改8处!民间借贷新规发布(附修改要点+新版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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