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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错车纠纷男司机被控拳打女方胸部案二审:驳回上诉,相互谩骂厮打不属正当防卫

法者心声 2022-12-05



红星新闻此前报道的青岛错车纠纷引发的“正当防卫风波”案又有新进展。

8月10日,山东省青岛市中级法院二审裁定:维持原判“张某犯故意伤害罪,免予刑事处罚”的结果。

二审法院认定,张某与被害人因会车发生争执时,未能妥善处理,而是以语言挑衅、肢体冲突等方式激化矛盾,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二审法院指出,被害人田女士在冲突期间实施的推搡、用方砖顶张某身体等行为,虽具有一定的侵害性、挑衅性,但不属于明显过激行为,尚达不到刑法第二十条“正当防卫”规定的不法侵害的认定条件和现实、紧迫的“危险”程度。

“我们坚持无罪的意见,会向上级法院申诉。”张某妻子在8月15日接受红星新闻记者采访时说,对于田女士拿方砖、石块多次攻击张某的行为,二审时检察官却说,田女士只是拿方砖上去顶,没有砸他、也没有抡他,不会产生伤害。这让她难以接受,搞不懂“在那种情况下该怎么办”,更不知事发监控视频何处显示张某有被指控的“拳打女方胸部”。


错车纠纷女司机多次推搡喊“你打啊”

男子被认定朝女方胸部猛击一拳

青岛市中级法院二审裁定书提到,经二审审理查明,张某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和证据与一审一致。

据青岛市即墨区法院一审认定,2019年6月5日18时5分,被告人张某与被害人田女士二人因会车让行问题发生言语冲突。田女士下车找张某理论,张某下车并推田女士一把,致田女士倒退。

二人随即相互争吵、指责、推搡,田女士有挑衅性言语。虽经路人劝说,田女士仍对张某不依不饶,并持从路边捡起的铺路用方砖,连续抵顶张某胸部三下,张某将方砖抱住。

▲监控视频显示,田女士持地砖尖部顶张先生胸口

一审法院查明,二人在抢夺方砖过程中,致方砖脱手砸到他人车上。随后,二人继续互相推搡。田女士再次捡起方砖时,张某从后背猛推一把,方砖落地,被张某用脚踩住。

田女士起身后,张某朝其右上胸部猛击一拳。在二人继续推搡、路人劝架期间,张某踹田女士腹部一脚,田女士捡石头准备砸张某时被拦下,后双方再无肢体接触。

经法医鉴定,田女士身体损伤构成轻伤二级,张某身体损伤构成轻微伤。

红星新闻记者注意到,在一审判决中,法院对记录事发经过的视频进行了详细描述:18时6分25秒,田女士下车走向张某车门处,张某随即开门下车,并一把推开田女士,田女士倒退。6分34秒,田女士边称“你打啊,你打啊”边推搡张某,张某被多次推搡后亦抬肘推挡,二人持续互相推搡……

18时7分43秒,田女士打完电话后继续推张某,张某再次抬左肘阻挡,田女士仍声称“你打啊,你打啊”。7分55秒,田女士转身从路边捡起一块铺路用方砖,并持方砖连续抵顶张某胸部三下,后张某抱住方砖……

9分8秒,田女士边称“你打啊,你打啊”,边再次推搡张某,张某亦推搡田女士右肩部一下。9分12秒,田女士再次弯腰捡拾方砖时,被张某从后背猛推一把,方砖落地。9分16秒,田女士欲再次捡拾方砖时,张某用脚踩住方砖,田女士起身继续推搡张某。

9分19秒,张某朝田女士右上胸部猛击一拳,边称“我跟你说,我真攒(打)你啊”,后二人继续相互推搡……

男司机上诉求改判无罪,坚称正当防卫

女方称一审认定她“有明显过错”是错误

2020年12月29日,即墨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张某犯故意伤害罪,免予刑事处罚。

一审法院认定,田女士与张某不能理智对待对方行为,不顾在场群众阻拦,执意相互漫骂、推搡,进而使矛盾不断升级,张某在已踩住方砖的情况下仍猛击田女士身体,并最终造成田女士轻伤的后果。

田女士的行为虽具有一定的侵害性、挑衅性,但尚达不到我国刑法第二十条“正当防卫”规定的不法侵害的认定条件,张某所面临的“危险”也达不到“现实、紧迫”的程度。因此,依法不能认定张某的行为具有防卫性质。

一审法院认定,张某在双方厮打期间,挥拳猛击田女士身体,主观上具有伤害他人的故意,客观上造成被害人轻伤二级的后果,其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一审法院在判决中提到,综合考虑本案系因会车纠纷所引发、被害人田女士的行为对于矛盾激化负有明显过错等实际情况,以及张某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认定张某的行为属于“犯罪情节轻微”,有利于本案矛盾纠纷的化解。

宣判后,张某提出上诉,请求改判其无罪。据二审法院裁定书记载,张某上诉称,一审程序不规范,未对记录仪视频(备注:争执经过的视频)进行质证;被害人右上胸部伤情并非张某造成;案件起因、过程认定错误,张某的行为不具有明显伤害意图,未超过必要限度,构成正当防卫。

张某的辩护律师还提到,田女士拉车门寻衅行为是该案发生的原因和开始,案件过程期间田女士多次侵害张某的人身,张某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

而田女士答辩意见是,她受张某语言辱骂、挑衅才下车理论,张某打开车门先动手打她,其行为是受到侵害后的正常反应,原审判决认定其有明显过错错误,对张某免于刑事处罚不当,要求从重处罚。

二审法院:双方冲突期间均未有效克制

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据二审法院裁定书记载,青岛市检察院的二审出庭意见是,从案件起因看,张某对矛盾激化有一定责任;从案件发展过程看,田女士对矛盾升级亦负有责任,张某没有理性、妥善处置,用拳头击打被害人身体,具有伤害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

▲二审裁定驳回上诉

红星新闻记者注意到,青岛市中级法院在二审裁定书中,对于各方所提意见的认定进行了阐述。

关于张某所提原审判决审判程序不规范,未对记录仪视频进行质证的上诉理由,经查,一审法院组织观看视频后,确未让控辩双方当庭发表质证意见,程序有瑕疵。

该项上诉理由成立。但一审庭审期间,控辩双方在辩论阶段均对该证据发表了意见,故该瑕疵并未影响本案公正审判。

关于张某及其辩护人所提,被害人伤情并非张某所致的上诉理由、辩护意见,经查,案发时只有二人相互厮打,无其他人员参与打斗,被害人田女士丈夫系前去劝解。

被害人伤情系张某所致。

关于张某及其辩护人所提案件起因、过程认定错误,张某对本案发生没有责任,其行为构成正当防卫,不符合故意伤害罪构成要件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经查,张某与被害人田女士在冲突期间均不能保持有效克制,相互漫骂、推揉、厮打,致使双方互有损伤,对于案发后果均负有责任,对双方行为均应做否定性评价,张某的行为不构成正当防卫。

张某在冲突期间伤害被害人身体,致其轻伤,其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并无不当。

关于被害人田女士所提原审判决认定其有明显过错错误的答辩意见,经查,双方冲突期间,被害人田女士未能理智对待对方的言语、推揉行为,在之后张某仅是抬手臂抵挡、阻止其捡拾方砖的情形下,多次主动上前采取推操、撕扯、持方砖顶等方式争斗,对双方矛盾激化亦有过错。原审判决认定其行为有明显过错并无不当。

综上,青岛市中级法院二审认定,一审判决认定张某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审判程序合法。

认定张某行为属犯罪情节轻微,对其免予刑事处罚,符合法律规定。最终,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自:红星新闻记者 高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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