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张明楷:案例105诈骗罪(与盗窃罪、侵占罪的区别)

刑事法律事务 2024年09月02日 10:30

点击阅读➤公安办理刑事案件常用法律汇编

点击阅读➤公安执法案件法院判决案例汇总(2024整理)

点击阅读➤最高检已发布的53批217个指导性案例汇编(2024.8,果断收藏)

点击阅读➤(2024版)最高法院已发布司法解释汇编(目录+全文

点击阅读➤公安部现行有效规章目录+全文(60件)

点击获取➤1000套合同模板    全国法律人交流群2

点击阅读➤2024版警察办案实用资料(建议收藏)

点击阅读➤刑法法律法规大全(353件)

点击阅读➤办案必备:检答网集萃1~123期(目录+全文)

点击阅读➤(目录+全文)591例刑事法律案例专题汇编

【版权声明】版权归原作者所有,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禁止用于商业用途,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 。

有些人在信用卡透支后没钱归还,于是就产生了一种“养卡人”。但是,养卡人帮透支人归还时,需要收手续费。比如,养卡人帮透支人归还1万元,透支人除了要归还给养卡人1万元之外,还需要给300元的手续费。被告人陈某通过微信搜索到附近的养卡人丁某,陈某谎称自己的信用卡欠费1万元,要求丁某帮忙还,也答应给丁300元的手续费。丁某同意后,从陈某手中接过了信用卡和密码。丁某持信用卡到商场进行了小额的消费,确定信用卡没有问题之后,向陈某的信用卡转账1万元。之后,陈某在手机收到转账短信提示后,立即到银行去将信用卡挂失,并修改了密码,然后取出信用卡里的1万元。 

张明楷:关于这个案件的定性,有人说是盗窃,有人说是诈骗,还有人说是侵占。这个案件的行为对象是什么? 

学生:1万元钱。 

张明楷:1万元钱是什么意思?是债权还是现金?什么时候既遂了? 

学生:丁某将1万元打入陈某的信用卡之后,陈某的诈骗行为就既遂了。 

张明楷:陈某将信用卡交给丁某,并将密码告诉丁某后,只有当陈某还给丁某1万元时,丁某才会将信用卡还给陈某。这是否会影响既遂时间的认定? 

学生:陈某可以利用身份证挂失,所以,应当不影响诈骗既遂时间的认定。 

张明楷:你的意思是,丁某将1万元打到陈某的信用卡后,陈某的诈骗既遂了? 

学生:不一定。 

张明楷:为什么不一定? 

学生:丁某将1万元打到陈某的信用卡之后,陈某不一定占有了这1万元。 

张明楷:既然打到了陈某的信用卡上,陈某就享有了这个银行债权吧? 

学生:对。 

张明楷:但是,如果陈某不还给丁某1万元,丁某就会从这张银行卡里把钱转出来,因为丁某持有信用卡而且还知道密码。能不能说丁某仍然占有着自己打入陈某信用卡里的1万元债权? 

学生:丁某虽然事实上好像占有自己这1万元,但是陈某已经在法律上享有了这1万元的银行债权。 

张明楷:这么说问题也不大,但如果陈某挂失,就不只是法律上占有,而是事实上占有了。这个案件多少有点特殊性,如果陈某一直不挂失,也能说陈某诈骗既遂吗?     

学生:如果陈某一直不挂失,也不还给丁某1万元,丁某就会将1万元转回去,好像不能说诈骗既遂。 

张明楷:可是,既然能说陈某已经取得了1万元的债权,而且他明显实施了欺骗行为,也具有诈骗的故意与非法占有目的,为什么不能说既遂呢? 

学生:我觉得在陈某挂失之后办了新卡认定为既遂更合适。因为如果陈某不挂失的话,尽管他卡里有1万元债权,但由于卡在丁某手中,陈某不能行使这1万元的债权。 

学生:是否享有债权与能否行使债权是两回事吧?

张明楷:显然是两回事。在挂失之前,陈某不能行使债权不意味着他没有取得这1万元债权;反过来说,丁某虽然客观上可以转回这1万元,不等于他没有财产损失。丁某拿着陈某的信用卡和掌握信用卡的密码,只是为了确保陈某归还这1万元,这是挽回损失的手段。就像银行让借款人提供抵押一样。但是,陈某原本就隐瞒了不归还1万元的内心想法,才谎称自己欠银行1万元。 

学生:陈某不欠银行的钱吗? 

张明楷:当然不欠银行的钱,否则他怎么可能从银行取回1万元?所以,我觉得还是要认定陈某在收到丁某转入的1万元时就构成诈骗既遂。 

学生:可不可以说,这个时候1万元的债权由两个人共同占有? 

张明楷:相对于银行来说,丁某将1万元转入陈某的信用卡之后,只有陈某对银行享有债权。就这个债权而言,不可能是共同占有或者共同享有。 

学生:丁某损失的是金钱,而陈某得到的是债权,这是否符合素材同一性的要求? 

张明楷:这个没有问题。在诈骗罪的对象是财产性利益的场合,只要二者具有对应关系就可以了。 

学生:为什么有人主张陈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张明楷:主张构成盗窃的人讲了五点理由:第一,丁某转账的行为是一种交付行为而不是处分行为;第二,信用卡中的1万元事实上由丁某占有;第三,陈某前面的行为没有使丁某遭受财产损失;第四,陈某的行为不构成侵占罪;第五,陈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即陈某明知信用卡的现金归丁某所有,且丁某通过持有陈某的信用卡和掌握密码实际支配着卡里的现金,陈某通过挂失行为排除了丁某对信用卡内现金的占有。你们反驳一下这几点吧。 

学生:第一,转账行为是一种交付行为,当然也是处分行为。丁某明知自己将1万元转入陈某的信用卡里,当然是处分行为。第二,丁某只是占有了陈某的信用卡,但信用卡里的1万元债权确实由陈某享有了。第三,丁某将1万元转入陈某的信用卡后,就使自己的财产减少了1万元,当然有财产损失。第四,不构成侵占罪倒是成立的,不需要反驳。第五,陈某信用卡里的1万元是陈某对银行享有的债权,虽然陈某欠丁某1万元,但不能因为丁某拿着信用卡和掌握了密码,就认为丁某占有了信用卡内的存款债权。     

张明楷:既然可以反驳上述观点,那么,认为丁某将1万元转入陈某信用卡之后,陈某就获得了银行债权,就可以认定陈某此时构成诈骗既遂了。 

学生:那么,陈某后来向银行挂失的行为,另外成立犯罪吗? 

张明楷:就挂失行为而言感觉没有必要再定罪。因为银行认为陈某的信用卡里的确有1万元,当然要给陈某。在这种情况下,没有必要说银行是被害人。事实上,银行也没有任何财产损失。 

学生:挂失行为是确保前面的诈骗行为所取得的利益实现的行为,属于不可罚的事后行为。 

张明楷:如果说没有侵害新的法益,就是比较典型的不可罚的事后行为。只是陈某后来从信用卡里取出1万元的行为,是否又触犯其他犯罪,倒是还可以讨论。 

学生:这就是老师说的取得后的取得,可能另触犯其他犯罪,但由于最终只侵犯一个法益,所以,属于包括的一罪。 

张明楷:理解得不错呀。如果后来是从柜台取出的,我认为又触犯诈骗罪,诈骗罪的对象就是现金;如果是从机器上取出的,就是盗窃罪,对象也是现金。但不管后面成立什么犯罪,都可以认为最终只有一个财产损失,可以从一重罪论处。

原文载《刑法的私塾之三(上)》,张明楷编著,北京大学出版社,2022年8月第一版,P649-654。整理:江苏省苏州市公安局法制支队(直属分局)“不念,不往”“诗心竹梦”


推荐阅读

☛ 律师必备326份文书大全(附下载)

☛ 律师办理民商事业务操作指引大汇总!(共21件)

☛ 最全整理:2001-2024最高院已发布司法解释汇编

 《民法典》全文+司法解释(2024)

☛ 刑法司法解释分类整理+地方刑事司法规范汇编


法律微信公号联盟
↓↓点击下方,选你喜欢↓↓
法律读品
ID:lawread
民法典实务
ID:minfalaw
民法典应用
ID:gpslaw
法律实务手册
ID:quduzhi
住建法律
ID:buildlaw
法律权威解读
ID:lawzyk
最高审判研究
ID:needlaw
办公室交流群
ID:lawbef
两高实务解读
ID:legallegal
最高案例解读
ID:mfd_2021
民法典权威解读
ID:civlaw
法律人诗社
ID:WePoets
民商法律事务
ID:mshlaw
民商实务
ID:gh_2d6282135be0
刑法权威解读
ID:lawjour
民法典实务解读
ID:lawcnc
两高权威解读
ID:lawdna
最新法律适用
ID:lawfit
民法典帝国
ID:minfadiandiguo

秘书参考

ID:gwzldq2020

自然资源法律
ID:ziranlaw

最后,小编恳请大家做一件事,由于微信修改了推送规则,没有经常留言或点“在看”的,会逐渐看不到我们推送的内容!如果你还想每天看到我们的推送,请将“刑事法律事务”加为星标或每次看完后点击一下页面下端的“在看”“赞”,拜托!


“阅读原文”获取精品法律资源
继续滑动看下一个
刑事法律事务
向上滑动看下一个
选择留言身份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