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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韬 | 法律人类学与中国研究:20世纪20年代至21世纪20年代

尹韬 社會學會社 2024年08月30日 22:02



专题导言


法律人类学的中国故事就是指中国的法律人类学研究。这种研究至少有着百余年的历史。自改革开放以来,该研究紧密跟随国家法治建设的步伐,持续展现出旺盛的活力。近年来,在“法律人类学云端读书会”的积极推动之下,法律人类学在青年学子中引起了广泛关注,呈现出蓬勃的发展态势。但受篇幅所限,本“专题策划”不可能完整展现出中国法律人类学的方方面面。因而,此处精心挑选了七篇学术综述,以期通过它们来提纲挈领地描绘法律人类学的“中国故事”。这些综述涉及到中国法律人类学的起源、脉络、发展、意义、旨趣、关切、实践、进路以及研究困惑。


其中,第一篇勾勒了中国法律人类学的百年历程,且强调了国外研究与中国故事的互动,从世界的角度对中国法律人类学做了审视和定位。


第二篇是《法律与人类学:中国读本》一书的导论。而这个读本又脱胎于一场学术会议。与会学者的研究议题基本上能够代表中国法律人类学的旨趣与关切。


第三篇从理论、方法以及问题意识三个角度阐释了法律人类学的学术意义,即为什么中国法学需要法律人类学的研究。


第四篇结合作者本人的实践经验讨论了法律人类学及其民族志研究对于法律社会学乃至中国法律经验研究的重要价值。


第五篇从知识社会学的角度分析了当代中国法学对于法律人类学的接纳与排斥,尤其分析了其中的制度性制约因素。


第六篇为一次书面采访的记录,作者以自己的法律人类学研究为背景,生动地讲述了一个典型的“法律人类学中国故事”。


最后一篇则回顾了法律人类学在中国的译介与传播历程,并强调了中外学术交流在推动学科发展中的关键作用。


鸣谢


专题策划人:

王伟臣(上海外国语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尹韬,哈尔滨工程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副教授,挪威奥斯陆大学社会人类学博士。主要研究方向为中国民族学和人类学百年来法律研究的学术史探讨,以及在田野中考察当代的法律实践与法律传播。



提要


在民国时期,“燕京学派”创造性地将西方法律人类学理论运用到中国实践,提出了“礼治秩序”“以礼入法”等认识中国的基本概念;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中国社会科学家在“少数民族社会历史调查”中,将历史和权力的维度引入了少数民族“习惯法”的研究;20世纪与21世纪之交,出现了一批研讨“国家与社会”关系的重要法律人类学著作;当下,出现的是“地方法-国家法-跨国法”三重互动研究框架,这种研究框架不仅是对当下现实问题的回应,同样也能研究历史上不同法律之间的互动现象。


关键词


法律人类学;中国研究;学术交流;百年历程;四个时期




一、引言


“东学西学,盛则俱盛,衰则俱衰”,这是王国维关于东西学术关系的至理名言。当前学界强调学术研究的本土化,这当然非常重要,但“他山之石,可以攻玉”,中国学者也一直认识到吸收其他学术成果为我所用的重要意义。王国维对于东西方学术关系的判断与莫斯(Marcel Mauss)关于文明的理论相似。莫斯指出,文明不同于界限分明的民族国家,其内部往往有着其他文明的要素。学术交流也是文明交流的方式之一。在这篇文章里,笔者将从文明交流和文明互惠的视角来探讨西方法律人类学与相关本土研究的互动历程。


学界已有不少关于中国法律人类学历史的概述。对中国法律人类学的百年历史进行全面的描述,非笔者所能胜任。这里只是在本人有限的阅读内,选取一些代表作进行讨论,以展示中国法律人类学不同时期的关怀。因此,本文遗漏掉一些重要的法律人类学著作和论文,在所难免。笔者从四个主要时期,即民国时期、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20与21世纪之交以及当下时期来看西方法律人类学与中国研究的互动情况。笔者一方面试图探讨西方法律人类学对中国相关研究的影响,另一方面也力图展示中国学者的研究在社会科学方面的贡献。


笔者有必要澄清法律人类学是什么。法律人类学有两个基本关怀,一是反思19世纪以来西方只将民族国家颁布的法视作法的“法律中心论”的思考模式。换句话说,除了民族国家所颁布的、写在纸面上的条文法之外,其他地方都有另一种不成文的维持秩序和解决纠纷的社会规则,堪称另一种形式上的“法”;二是研究不同“法律”之间的关系及其变迁历史,也就是所谓的“法律多元”。这样一来,我们就不会孤立地去研究地方的“习惯法”,而是看到它与内外各种政治、经济力量的种种关联。


二、民国时期的法律人类学


中国法律人类学的第一个阶段,也就是民国时期。这里主要聚焦于20世纪三四十年代,以吴文藻和费孝通等为代表的“燕京学派”的相关研究。1929年,吴文藻从美国哥伦比亚大学获得博士学位,回到燕京大学社会学系任教。出于对课堂上用英文教学和使用“洋教材”的不满,吴文藻思考如何践行“社会学的中国化”。他首先遇到的问题是,选取何种西方理论来实现这一命题。为此,吴文藻对英、美、法、德的社会科学理论都进行了深入地研究和总结。1936年,他还到美、英、法、德等世界学术中心进行实地考察,拜访了包括莫斯和马林诺夫斯基(Bronislaw Malinowski)在内的人类学名家,最后他选择了英国的功能主义理论来指导中国的“社区研究”。这很大程度上缘于马林诺夫斯基所倡导的田野调查方法吸引了吴文藻对功能主义的关注。


吴文藻看到功能学派的田野调查能够弥补中国研究之前只靠书本来认识社会的局限。这种方法有点类似于中国历史上司马迁著《史记》、曹雪芹写《红楼梦》和蒲松龄写《聊斋志异》所用到的方法,即要强调通过走访调查,去获得对社会的认识,也就是“行万里路”的方法。在吴文藻的带领下,其学生如瞿同祖、费孝通和林耀华等,通过田野调查或者历史文献分析,在法律人类学研究方面取得了巨大成就。


民国时期,有三位西方学者对中国的法律人类学研究产生了重要影响,包括功能主义理论的代表人物马林诺夫斯基和拉德克里夫-布朗(Alfred Radcliffe-Brown),还有法学家梅因(Henry Maine)。梅因是法律人类学奠基人之一。他的主要著作是1861年出版的《古代法》,该书提出了“从身份社会到契约社会”的历史演变总体框架,奠定了将不同社会的法律进行比较的方法,如现代西方社会与传统社会的比较等。传统社会是围绕着身份展开的社会。“身份”就是指一个人处于关系和网络之中,他与父母、孩子和亲戚是个什么关系。而现代社会是一个“契约社会”,人变得越来越像独立的个体,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呈现的是契约式状态。尽管梅因的思考带有进化论式的局限,但它奠定了对不同社会的法律概念进行比较的方法论基础。


马林诺夫斯基最大的贡献是开创了部落法律的田野调查的研究方法,指出在没有国家的地方,同样有一套基于人与人的“互惠”而产生的本地“法律”。马林诺夫斯基是费孝通的老师。而费孝通是中国社会学、人类学、民族学三大学科的奠基人之一,所以马林诺夫斯基的思想间接地通过他的这位学生影响到今天中国的这三大学科,甚至影响到整个社会科学界。马林诺夫斯基法律人类学的主要著作是《原始社会的犯罪与习俗》。马林诺夫斯基指出,在特罗布里恩岛,人与人之间有一种互惠的压力,这种压力也是处理当地纠纷的基本原则。该书出版于1926年,后来由法学家林振镛翻译成了中文,题名为《蛮族社会之犯罪与风俗》。由此可以看出,民国时期东西方学术交流的频繁程度。


拉德克里夫-布朗是“结构-功能论”的创始人之一,信奉法国学者涂尔干(Émile Durkheim)的社会理论,强调法律的社会功用如社会团结、社会整合等。1935年秋,受吴文藻的邀请,布朗到燕京大学社会学系讲学三个月,林耀华是他的助教。布朗在法律人类学方面的主要文章是1933年发表的《原始法》和《社会裁定》这两篇文章。布朗强调,和现代社会一样,原始社会里的法律是社会团结和社会整合的工具。《原始法》于1936年由左景媛翻译成中文,收入燕京大学社会学系编辑的《纪念布朗教授来华讲学特辑》中。


在吴文藻的学生中只有瞿同祖专门从事法律人类学研究。他最重要的著作是1947年出版的《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该书是根据他在云南大学和西南联合大学的讲稿改写而成。受到布朗的影响,他主张把中国法律放在社会当中进行考察,这使得该著作与孤立地研究中国法律的著作有所不同。正如该书导论所说,“我们不能像分析学派那样将法律看成一种孤立的存在,而忽略其与社会的关系。任何社会的法律都是为了维护并巩固其社会制度和社会秩序而制定的,只有充分了解产生某一种法律的社会背景,才能了解这些法律的意义和作用”。瞿同祖另一个巨大贡献就从历史的维度来研究中国历史上礼与法或儒家思想与法家思想的互动关系。他指出中国法律的儒家化过程到了唐朝大致得以完成。这一过程被他称作“以礼入法”。瞿同祖对中国历史上礼法互动的思考也受到历史学家如陈寅恪和陶希圣的影响。从法律人类学一般理论看,瞿同祖的重要贡献在于看到不同法律之间的互动以及变迁历程。这点之所以重要,是因为当时多数人类学家还在做静态的部落法律研究。


如果说瞿同祖从历史的维度来思考对礼与法互动,费孝通更多是从写作时的20世纪三四十年代来探讨中国的礼与法的互动。受到梅因的“身份”和“契约”两种社会模式的影响,费孝通在出版于1948年的《乡土中国》里探讨了“礼治”与“法治”的关系。在他看来,两者之间最关键的区别在于是否靠国家的权力推行。“法治的意思并不是说法律本身能统治,能维持社会秩序,而是说社会上人和人的关系是根据法律来维持的。法律还得靠权力来维持,还得靠人来执行,法治其实是‘人依法而治’,并非没有人的因素。”与此相反,“礼并不是靠一个外在的权力来推行,而是从教化中养成了个人的敬畏之感,使人服膺;人服礼是主动的”。现代国家的法律是靠权力来维持,而乡土社会的“礼治秩序”则不需要。通过挖掘乡土社会“无治而治”的“礼治秩序”,费孝通批评了时人那种把乡土社会视作“无法无天”和“混乱”的看法。


费孝通进一步探讨了民国时期政府推行以个人权利为基础的现代法治观念与传统礼治秩序的互动关系。通过“儿子骂父亲吸食鸦片”和“丈夫打与妻子偷奸的汉子”的两起案例,费孝通得出了这样的结论:“单把法律和法庭推行下乡,结果法治秩序的好处未得,而破坏礼治秩序的弊端却已先发生了。”这种推行的现代法律在地方社会未能生根,而传统的地方秩序已经遭到破坏的现象,并非中国的孤立个案,晚近的法律人类学研究也得出类似的观点。


林耀华从另外一种视角对乡村中的法律展开了研究。林耀华在法律人类学方面有一个很重要的贡献就是开启了一种类似人类学曼城学派“延伸个案方法”的研究路径。林耀华的名著《金翼》初版于1944年,修改版出版于1947年。该书的第三章,以相当的篇幅描述了涉及两大姻亲家族的一起山林官司,牵涉的地点从乡村到县城再到省城。在描述书中主角所遭遇的最严峻危机时,林耀华并没有将其视野限制在具有明确界限的时空内,也没有简单地用一套社会规则和文化观念解释这些复杂现象,而是顺着这一案件本身所发生的先后顺序,一步步地铺展开来。其叙述和讨论“打官司”的方法与同时期格拉克曼所开创的“延伸个案方法”基本一致,即顺着事件本身所牵涉的各方人物的种种关系展开。中国学界前些年提出了“过程-事件”和“关系-事件”的研究方法以及反思“结构-制度”的研究框架。不过,这些讨论却忽视了林耀华早在20世纪40年代已经在思考类似的问题,并以专著的形式呈现出来。


马林诺夫斯基和布朗主要研究的是无国家的部落社会法律。与这两位老师不同,以上学者在将法律人类学理论运用到中国研究时不光要面对中国有国家和有文字书写传统的数千年历史,还要直面现代西方文明对中国古老秩序的冲击。总体来说,瞿同祖研究历史上的礼、法互动,费孝通和林耀华在时间方面接续了瞿同祖,更多研究民国时期的礼、法互动。在他们笔下,法律现象是动态和变化的,这与当时马林诺夫斯基和布朗的静态研究框架区别甚大。同时,这种动态的研究和梅因进化论式的研究框架有所不同,历史并不是总朝着“从身份到契约”的单一方向迈进。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的法律人类学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中国高校学习苏联的教学和研究模式,来自英美的社会学和人类学被视为资产阶级学科而遭到“取缔”,人类学家和社会学家纷纷“转行”到民族研究以适应国家建设的需要。学界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中国人类学史的回顾多从“民族识别”和“少数民族社会历史调查”这两大国家发起的大型学术工程入手。但也有不少学者指出,这一时期的“社会历史调查”报告具有相当的法律人类学意涵。


“少数民族社会历史调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为了少数民族地区的社会改革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而发起的大型学术工程。其目的一是为了摸清少数民族的社会历史状况,确定这些民族在社会发展阶段上的位置,为民族地区的民主改革和社会主义改造做准备,二是为了抢救宝贵的少数民族历史文化资料。它起始于1956年,结束于1964年,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民族委员会和国务院民族事务委员会领衔,组织了若干调查组对中南、西南、西北、东北等地区少数民族的社会和历史状况进行调查。在20世纪80年代之后,调查成果以《中国少数民族社会历史调查资料丛刊》为名,并由各省和自治区分册整理陆续出版,共计84种145本,上千万字。


“社会历史调查”的西方理论根源,一是摩尔根的《古代社会》,他谈到从蒙昧社会到文明社会的进程,其中涉及生产工具的变化和家庭模式的演变等内容;二是恩格斯的《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这本书在摩尔根所奠定的进化论模式基础上,讨论了阶级和国家的起源问题。


与传统人类学中个人“孤军奋战”的田野研究有别,少数民族社会历史调查多以团队的形式进行。由于这项调查的带领者是像杨成志、吴泽霖、费孝通、林耀华、岑家梧等有着丰富田野经验的人类学家,因此这项调查具有高度的资料价值和理论价值。从法律人类学的理论视野来说,这项调查注重历史维度和阶级关系,这是之前西方的功能主义理论所缺乏的视角。


鉴于少数民族社会历史调查资料内容宏富,这里只能选取有限的调查报告进行探讨,以求窥一斑而知全豹。笔者以海南的黎族,广西的瑶族和内蒙古鄂温克族的调查报告为例,分别讨论了“峒”“石牌”“毛哄”这些与“习惯法”密切相关的社会组织,以期厘清其中的法律人类学意涵。


1956年到1960年期间,由人类学家岑家梧领衔的广东省少数民族社会历史调查组对海南黎族进行了社会历史调查。他们调查了一种叫作“峒”的当地社会组织。“峒”是以河流和山脉为基础形成的类似村落的社会组织。“峒”有峒长,通常是老人,是黎族社会自然产生的领袖。“峒长”为大家办事,得到大家的尊敬和服从。他的主要职责是“调解纠纷,维持社会秩序”。比如,20世纪40年代,南冲村王某和同伙偷了抗班村王老电的铜锣。事情发生后,王老电请峒长解决。峒长召开大会处理纠纷。处理的结果是偷锣人赔偿失主牛三头和火药枪一支。失主老电送给处理纠纷的峒长在内的老人一头小牛表示感谢,得到群众一致拥护。


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外部政治力量对“峒”这一组织产生了不小影响。以前的“峒长”是自然产生的首领,但是,由于“私有财产的产生和继承权的确立,社会首领也相继由直系亲属继承”。清朝统治当局利用“峒长”在黎族的影响力对当地进行统治,逐渐形成了一套“峒长”需要由清朝统治当局加封的制度。“峒长”需要地方总管直接委任,官名叫作“头家”。受此任的人会被赐予若干火药枪和官服。这些官服和用具需要依次传给下届峒长。


封建统治势力的入侵,逐渐改变了“峒”这一社会组织,“原来为大家办事的人变为站在人民之上的剥削者。而统治当局则利用他们的古代尊长式的威望进行统治;他们也依靠统治者作后盾而欺压本族人民”。原有的习惯和习惯法遭到了破坏,峒长在群众中也逐渐失去威信。


1956年到1957年,在人类学家杨成志的带领之下,广西少数民族社会历史调查组两次到大瑶山进行社会历史、经济生活、宗教信仰等各方面的综合调查。杨成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曾在毗邻省份广东进行瑶人的调查,所以广西瑶族社会历史调查报告体现了相当高的专业水平。在他们对大瑶山瑶族的调查里,石牌是其中的关键。石牌是大瑶山“全体居民共同遵守的一种特殊性的‘约法’”。在当地有“石牌大过天”的说法。这种约法是由参加石牌的居民集会,通过一定程序,制成若干维持生产活动和社会治安的原则。这些原则或是以文字记录,写在石碑上,或是通过口头传播。其执行者是当地公认的自然首领——石牌头人。



图为大瑶山门头村门头屯光绪七年和清雍正癸卯年的“旧石牌”。[图源:m.thepaper.cn]


石牌头人的产生既不是经过世袭,也不是通过民主选举,平时里为人公道、能说会讲、能够处理各种纠纷的人自然就担任头人。如果妇女有才干,受到群众信任,也能够担任石牌头人。头人并非终身制,如果头人办事不公,“以权谋私”,他就会在群众中失去信任,逐渐失去头人的地位。


当群众发生争端,必须请石牌头人处理,叫作“请老”。石牌头人会分别到双方家里,听他们的解释,仔细考察之后做出判断。除了这种判案方法,纠纷也可以通过“砍鸡头”“进社”“装袋”“烧香”等审判的方式进行,但是石牌头人必须在场。随着历史的发展和私有财产的出现,曾经处于原始民主的“石牌制度”也出现了剥削现象。比如石牌头人在解决纠纷时会收取贿赂等。与此同时,石牌制度在某种情况也成为大瑶山内部占统治地位的族系的剥削工具。


1956年到1957年,内蒙古东北少数民族社会历史调查组鄂温克分组在阿荣旗查巴奇村等进行了两个多月的田野调查。与本文话题相关的是当地的血缘组织,“毛哄”,即大家族。


每个毛哄都有自己的家族长“毛哄达”。“‘毛哄达’的权利主要是维持习惯法,例如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上下辈,小和大),打自己的父母,都由家族内部处理。”家族长是由全体成员选举产生的首领,其基本条件是三十岁以上,聪明、老实和办事合理。家族长的改选往往是由于年龄原因,由老家族长召集各户老年人商量看谁合适,最后做出选择。老族长会在家族会议上把族谱交给新族长。


每当毛哄内部出现严重的犯罪事件时,就由家族长和老人开会,杀一只鸡,将犯罪之人的名字从祖谱上抹掉。“一个成员被出名之后,就等于一个死人”,因为在整个家族内部,已经不接受这样的人存在。这样的人往往被迫流放,或者请求加入其他毛哄,改名换姓。这种人的地位,往往还不如奴隶。


这种“毛哄村庄”也不是封闭的。它与外边的政治制度和经济活动逐渐发生联系,导致了自身的变化。清朝政府将鄂温克人编成五个旗,在最基层通过家族长统治当地。每次家族长的任命,清政府都会给他一个黄色的带子。由于和汉人的接触以及大轮车的出现,曾经以毛哄为核心的村庄逐渐消失,而不同氏族共同居住的村庄开始出现。


以上几项社会调查报告认为这些民族有一套“习惯法”和组织社会的方式。他们有原始民主的制度,阶级分化不明显,财产共有。头人或者首领更多是为大家服务,如若不然,就面临被替换的危险。随着内部商品经济的发展和与外部封建统治者的接触,原有的社会秩序遭到破坏,阶级开始出现。


以上研究都没有孤立地研究民族的“习惯法”,而是将其与更大的政治经济形势结合起来进行思考。它们与西方20世纪60年代之前有关“习惯法”的研究有别,后者往往从横时的视角,将一个部落的“习惯法”视为从古至今一成不变的现象。其局限在于,从空间层面,忽视了“习惯法”与外面各种政治经济体系的各种关系;从时间层面,忽视了“习惯法”在历史中的流变。而中国少数民族社会历史调查有关“习惯法”的探讨,注意到了一个地方一个民族与更大范围的政治和经济体系的种种关联,以及这种关联如何导致了自身的变化。这种视角成为20世纪60年代之后人类学里政治经济学派所关注的核心问题。几十年后,从历史和权力的角度研究法律,成为西方法律人类学所努力的方向。


四、20与21世纪之交的法律人类学


从20世纪60年代中期到70年代末,由于特殊的政治原因,中国的法律人类学研究几乎陷入停止状态。20世纪80年代之后,中国人类学与民族学等学科逐步得到重建,而曾经中断的中西学术交流得到恢复。不过,中国的法律人类学研究要等到20世纪90年代末至21世纪初,才集中出现了一批标志性的成果。


20世纪90年代初期,有两个标志性的事件对于法律人类学的推动有着重要影响。第一个重要的事件是在1994年,法学家梁治平和邓正来合作把格尔兹(Clifford Geertz)的《地方性知识:事实与法律的比较透视》这一名篇翻译成中文。格尔兹在这篇文章里强调,西方有关事实的法律观念并不具有普遍性,文化形塑了人们的法律感知;第二个事件是,中英两位人类学家王铭铭和王斯福于1997年在北京的友谊宾馆组织召开了名叫“乡土社会的秩序、公正与权威”的学术会议,对法律人类学的发展产生巨大影响。这次会议聚集了国内从事法律人类学和法律社会学的中青代力量。它所关注的议题是国家法律与乡土秩序的关系为何体现了这一时期中国法律人类学家的核心关怀。


这个时期影响中国法律人类学的主要有以下西方学者及理论。首先是美国人类学家格尔兹。他的文化解释理论为中国学者寻找本土的理论资源提供了理论依据;其次是英国人类学家马克斯·格拉克曼(Max Gluckman),他所开创的“延伸个案研究方法”对国内相关研究影响甚大,而这又是通过他的美国传人、前美国社会学学会主席迈克尔·布洛维(Michael Burawoy)的介绍所实现的。布洛维曾经到过清华大学和南京大学等高校讲学,其著作也被翻译成中文。人类学界的朱晓阳和社会学界的应星、卢晖临等学者将“延伸个案方法”运用到各自的研究当中;最后一位是法国的思想家福柯(Michel Foucault)。福柯集中探讨了自18世纪以来,欧洲尤其是法国权力的运作方式的变化,从中世纪公开展示的酷刑到现代无所不在的“权力规训”。他启发了中国学者将现代中国法治当作治理术来进行研究。 


笔者以三本法律民族志来探讨这一时期中国法律人类学的关怀,分别是朱苏力的《送法下乡:中国基层司法制度研究》,朱晓阳的《罪过与惩罚:小村故事1931-1997》,以及赵旭东的《权力与公正:乡土社会的纠纷解决与权威多元》。三本书于20与21世纪之交出版,都是基于田野研究写作的民族志,都讲述了如何处理国家与社会的关系。


朱苏力1992年在美国亚利桑那大学获法学博士学位,后到北京大学法学院任教至今。作为一位对经验材料十分敏感的法学家,他对人类学有着浓厚的兴趣。他关于法律本土资源的思考就是受到格尔兹“地方性知识”概念的影响而展开。基于自己和学生在湖北基层法院的调查材料和档案资料,朱苏力写出他在实地研究方面的代表作《送法下乡——中国基层司法制度研究》。之所以集中在基层法院的研究,是因为这里是国家的法律和乡土社会的地方性知识这两种权力体系的边缘地带。受福柯影响,朱苏力认为现代国家的司法实践是深入其边缘地带的权力行为,“‘送法下乡’是国家权力试图在其有效权力的边缘地带以司法方式建立或强化自己的权威,使国家权力的意求的秩序得以贯彻落实的一种努力”。与此同时,“边缘地带也是抵制国家权力的另一种力量(例如个人的力量或社区的力量)的边缘”。


同时,受到费孝通有关绅士研究的影响,该书重视“中间人”如乡村干部在乡村司法中的桥梁作用。中间人处于有利的地位,一方面可以借用国家权力强化自己在村民中的地位,另一方面也可以凭借自己所拥有的地方性知识强化自己对于国家的地位。这样一来,现代民族国家的权力在深入农村的过程中,并非简单的压制性状态,而是可能会受到扭曲或者削弱。国家法在农村的运行不是单向的实施,而是受到农村的各种习惯或者习惯法的渗透,而涉及案件的当事人会在“多元法律”的局面中选择对自己最为有利的要素。


朱晓阳于2000年在澳大利亚麦考瑞大学获得人类学博士学位,现为北京大学人类学教授。他于2003年出版的民族志专著《罪过与惩罚:小村故事1931-1997》是基于自己的博士学位论文改写而成。该书运用曼城学派的“延伸个案方法”,探讨了滇池边上一个村庄六十多年有关“惩罚”和“越轨”的历史,反思和批判了静态的文化观念、涂尔干式的“社会观”和福柯式的“权力观”等研究框架。20世纪70年代,作者作为下乡知青在该村生活,曾收集资料写作该村村史。出于写作博士学位论文的需要,20世纪90年代他又回到该村做田野调查,与村民“重续前缘”。这种特殊的田野经历,使得作者所呈现的田野材料细致、丰富而生动;也使得该书从纵时的维度来思考国家法与村庄法的互动关系。


朱晓阳认为国家法与村庄法并非简单地单向取代,也不完全是彼此冲突,其间也有相互合作和彼此利用。该书尤其批评中国研究里“新福柯”的路径,它将国家的权力和话语视作单向的、全面的宰制性关系。相反,该书“显示的惩罚基本上是相反的过程,即国家惩罚的根基是社区内的人际间的关系”,以及“国家权威被有效地用来加强社区成员间相互依存和成为表征性(也可说是象征性的)的社群主义道德观”。“延伸个案研究方法”框架的采用,使得该书注意到了个人行动的情境性选择的可能,避免了各种文化的、社会的、权力的单向决定论陷阱。


赵旭东1997年在北京大学取得人类学博士学位,现为中国人民大学人类学教授。基于在河北赵县一个村庄收集的田野材料和法庭的文献资料,他写作了聚焦于乡村社会的纠纷解决方式的民族志《权力与公正:乡土社会的纠纷解决与权威多元》。该书由他的博士学位论文改编而成。受到人类学“法律多元”这一概念的影响,赵旭东提出认识中国社会“权威多元”的研究框架,以期对黄宗智和梁治平等有关国家和社会研究框架的讨论有所推进,指出不管是国家还是乡村都远非铁板一块。


在他看来,自清末民初政府推行各种现代化工程以来,原来处于自治性质的乡村社会被打破,从而导致“权威多元”这一现象的出现。这几种权威包括村政府的权威和法庭的权威两种制度化的权威,以及村庙的权威和民间的权威两种非制度化的权威。相对于朱苏力和朱晓阳,赵旭东特别留意到村庙作为解决纠纷的场所,以及里面的观香仪式所具备的审判功能。村民会根据形势的变化,借助不同的权威类型,达到解决纠纷的目的。总之,“这种权威多元模式的出现,使得民间纠纷的解决既不是单纯以国家法律来获得实现,而是借助各种权威力量相互形成的合力而实现”。


可以看到“国家和社会”框架是20与21世纪之交的中国法律人类学研究所共享的思考框架。不过,三位学者没有简单复制西方“国家与社会”二分的理论框架。朱苏力研究了民间法如何渗透到“送法下乡”的司法过程之中;朱晓阳探讨了国家法的“惩罚”是如何基于村庄原有的人际关系而展开;而赵旭东观察了国家制度性的权威是如何被村民借用以使纠纷得以解决。这些既有田野基础又有理论关怀的民族志著作,不仅在国内学界有相当影响,而且被西方中国研究的同行所引用和讨论。


五、当下的法律人类学


笔者是当下这一时期中国法律人类学研究的积极参与者。鉴于这段时期的各种研究刚刚开始,从学术史研究的角度来说,需要在时隔一段时间才能够清晰地看出它的研究重心。有鉴于此,本节主要是结合笔者自身的研究,提供就当前如何开展中国法律人类学研究的一孔之见。


这一时期值得提及的重要学术事件是2020年底“法律人类学云端读书会”的成立。它主要由两位青年法律人类学家即上海外国语大学法学院的王伟臣和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的刘顺峰领衔,笔者有幸作为核心成员参与了该读书会的创办及后续的相关学术活动。创办该读书会的缘起是,几位青年学者在参加上海师范大学2020年9月举行的“法律人类学视野下的生活世界与多元规范”学术会议之后,聚在一起讨论如何继续发展中国法律人类学。鉴于当前中国学界对西方法律人类学的了解仍然存在不足,我们提出成立云端读书会,用三年左右时间详细梳理自马林诺夫斯基以来的法律人类学经典著作。除了每月固定的线上阅读经典活动以外,该读书会还举办了法律人类学对谈、法律人类学研习营、法律人类学博士研究生论坛等一系列活动。数千名海内外高校的学生和老师,以及社会人士如律师、记者等参加了这些活动。相关成果陆续见诸国内重要期刊、媒体和网站,在法学、人类学和社会学等相关领域得到了广泛关注。同时,中国法律人类学研究的前辈如云南大学张晓辉、广州大学谢晖、中国社会科学院张冠梓、北京大学朱晓阳、中国人民大学赵旭东、日本神奈川大学周星、挪威奥斯陆大学周勇等教授也对此给予了大力支持。


如果说,20与21世纪之交的中国法律人类学关注国家和社会的关系问题。那么,笔者在今天看到的现实情况是,在国家和地方之间出现了越来越多的民间组织。这些民间组织所要传播的权利观念,与以国家利益为导向的官方法律观念有别,也不同于强调家庭利益或地方利益的法律观念。这些民间组织,一方面连接国际的人权观念,另一方面在国家和地方之间活动,需要处理国家和地方种种复杂关系。


在继承已有中国法律人类学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地方法、国家法和跨国法律的三角互动关系兴许是这个阶段应该开启的研究主题。它也是今天西方法律人类学研究的重要话题。社会科学之前的研究,通常把人权和文化视作截然二分的观念形态。西方个体式的人权观念具有普世性,其他社会的文化具有特殊性,更多带有集体性质。这类研究探讨人权观念演变的大致历程,从古希腊罗马开始,到中世纪基督教逐渐衰落直到近代退出公共生活,个人与上帝的关系如何变成了个人与个人的平等状态。不过,这种研究回答不了当人权观念和地方文化发生互动时的具体情况为何的问题。


西方法律人类学关于人权的社会实践的研究,与如下社会背景相关。20世纪80年代末,随着冷战结束,西方思想如人权、民主等观念等在全球广泛传播。出现了一些新现象,比如有些拉丁美洲土著民众用人权观念为他们的文化论证合法性。这些新的社会现象迫使人类学家对以下问题做出回应:这些人权观念或者说权利观念是如何跟具体地方、国家发生关系的?


萨利·梅丽(Sally Merry)和马克·古德尔(Mark Goodale)是从田野调查的角度对人权的社会实践进行研究的代表性人类学家。在两人主编的《人权的实践:追踪全球和地方间的法律》文集中,他们倡导研究人权观念的社会实践,而不像之前的多数社会科学研究那样仅从意识形态的层面将人权和文化进行观念上的比较。其中重要的研究人权观念和文化观念在一个社会中的具体接触情况。在其专著《人权与性别暴力:将国际法转译成地方正义》里以及后来的研究里,梅丽探讨了联合国的人权观念在印度、斐济、美国、中国等区域的传播过程。梅丽把目光锁定在那些不同法律的翻译者上,比如社会工作者、社会行动者、大学教授、民间组织的工作人员。地方并非权力和文化真空,外来人权观念在地方必须要经过一个“语境化”的过程。首先,从权力关系上来说,跨国妇女人权观念的推广者必须要和所在地方的权力机关进行沟通。其次,为了让当地民众接受这些外来法律理念,相关人士在翻译的过程中必须要借用当地的文化观念或象征符号,其具体推广手段包括标语书写、街边演讲等。梅丽认为沟通技术在法律传播的过程中非常关键。



Mark Goodale & Sally Engle Merry, Eds. The Practice of Human Rights: Tracking Law Between the Global and the Local.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07. [图源:cambridge.org]


中国法律人类学界对地方法、国家法与跨国法律互动的具体研究还不多。值得一提的是,邓正来在《中国法学向何处去:建构“中国法律理想图景”时代的论纲》引用梅丽等人类学家的研究成果,评述了中国法学的几种研究范式,提出接下来应该研究中国本土法律与国际法律交错存在和相互影响的复杂现实。这一倡导在今天需要更多具体的经验研究来落实。


这里以笔者在挪威奥斯陆大学社会人类学系完成的博士学位论文《嫁接:戏剧与妇女法在中国乡村的转译》为例,探讨如何研究地方习惯法、国家法与跨国流动的国际法三者之间的互动关系。该论文虽然存在诸多不足,但不妨作为研究案例讨论这里所关心的问题。基于12个月的田野调查和文献材料,该研究聚焦于河南一个乡村文艺社,探讨21世纪头十年地方政府与民间组织如何发动农民演戏来传播中国妇女法与国际妇女人权法。媒介人物(broker)和戏剧在桥接、转译外来法律与地方道德、法律的过程中扮演着关键角色。受嫁接园艺的启发,该论文提出法律嫁接这一概念,其寓意是指不能孤立地研究法律或文化,将其视作密不可分的整体,而是应该看其交错机制以及在具体的情境下它们如何被特定的人物分开和重组。这一过程不仅包括观念的嫁接,也涉及沟通工具如戏剧的运用和时间地点的正确选择等。该论文尝试对人类学乃至社会科学里既有的文化遭遇和法律遭遇理论进行反思性补充。


以上探索既来自田野材料的触动,也受到西方当代法律人类学理论的启发。在国家和地方中间,还有不少民间组织在推动跨国法律观念的流动,这是一个普遍性的全球现象。怎么样解释这些现象是新一代法律人类学家所面临的问题。笔者以为社会实践是研究这些法律的一个路径,只有从实践出发,而不是观念出发,才能看到地方法、国家法和跨国法互动的具体过程。这样一来,我们的研究所呈现的就不是彼此毫无关联的法律观念比较,而是展示它们“合”与“分”的具体过程,以及这种过程所带来的各方法律意识的变化。 


从理论框架来说,该论文有别于以前的国家-社会框架。“国家-社会”框架有其可取之处,但它基本上属于中国传统所说的“一分为二”,对立和冲突是它的主要特征。运用这一框架容易掉入国家和社会非此即彼的陷阱。如果加入跨国法律流动这一维度,就形成地方法、国家法和跨国法律的三重互动关系。它的理论和中国传统哲学所讲的“一分为三”“三生万物”接近,从而使得关注点更多是法律之间的协商、对话、转化和生成等。


另外,该论文展示了将研究重心从法律人类学传统的“纠纷解决”转向“传播过程”的可能性。在20世纪90年代之前,人类学多以“纠纷解决”来探讨各种法律之间的关系。这些研究已取得相当辉煌的成果,但也导致了法律人类学研究主题的单一化。当我们把重心转到“法律传播”,我们的关注点就会放到在这个过程中中间人的作用、媒介技术手段的运用等。这样一来,法律人类学的研究领域就有了更多的可能。


不过,跨国和跨文化的流动从古至今一直存在,而不是西方全球化理论所认为的以西方为中心的全球化现象出现才开始的。如果遵循那种思路,我们将落入西方中心主义的陷阱,并认为只有和西方文明接触之后,其他社会才会发生变化。其实,西方文明自身也是在其他文明的刺激下才发生变化的。


基于法律文化流动和传播的视角,我们可以研究中国古代的相关现象。比如,研究汉代之后佛教与中国各种地方“习惯法”的互动情况,或者研究明清时期西方传教士传播的理念与中国固有的“习惯法”的互动关系。同时,我们也可以用这种方法研究中国传统法律在东亚诸国的传播与影响。


人类学有一个非常重要的视野,是从根源上看到世界历史不是一个线性过程,不是所有地方的历史都在欧洲历史走过的路上重走一遍。世界历史是多中心的,需要研究的是它们相互影响的历史。主流的社会科学理论在很大程度上是把西方自绝于其他地方,而非西方的学者为了寻找本土的理论又把自己自绝于西方。这两种研究路径都是将西方与本土看成非此即彼。其实,正如莫斯所一再指出,任何文明都是在与其他文明的互动和滋养中才得以生成的。


六、结语


笔者简略梳理了中国法律人类学的百年历程,主要分成民国时期、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20与21世纪之交以及当下这四个时期。民国时期,“燕京学派”创造性地将西方法律人类学理论运用到中国实践,提出了“礼治秩序”“以礼入法”等认识中国的基本概念;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在“少数民族社会历史调查”中,中国社会科学家将历史和权力的维度引入了少数民族“习惯法”的研究;20与21世纪之交,出现了一批研讨“国家与社会”关系的重要法律人类学著作;当下,笔者倡导研究“地方法-国家法-跨国法”的三重互动关系,这种研究框架不仅是对现实问题的回应,而且也能研究中国历史上的类似现象。


西方法律人类学与中国的相关研究存在紧密的学术交流。笔者一方面探讨西方法律人类学对中国研究的影响,另一方面也力图展示中国学者的研究在一般社会科学方面的理论贡献。从中可以看到,两者不是非此即彼,而是存在着互惠的可能。在强调学术本土化的同时,我们也要看到,哪怕是瞿同祖、费孝通和林耀华这些学术大家也从西方学术那里得到教益。立足自身但不忘从其他学术研究传统学习,这是中国学术发展的应有之道。笔者强调“西学”和“中学”学术交流的重要意义,而不是“闭门造车”的研究方式。


我们的研究应该是以问题为导向,以学问为导向,而不是简单地说以东方为导向或者以西方为导向。任何一种文明都是在互动中生成的,都是在交流中获益,而不是在隔绝中生存。中国文明也受惠于其他文明,其他文明也曾受惠于中国文明。文明间的关系如此,学术间的互动亦然。


学术研究具有累积性。不同时期学术关注的问题会有所侧重,后来的研究应该在继承已有研究的基础上有所创新,而不能对它进行粗暴地否定和简单地抛弃。中国的法律人类学研究,从横向来说,应该积极吸收同时期西方同行的优秀成果,“洋为中用”;从纵向来说,应该努力继承中国已有百年相关研究的优秀成果,“古为今用”。只有这两者相结合,我们才能一方面立足自身,另一方面具备开阔的视野,从而有可能在未来创造出属于中国学者自身的法律人类学经典之作。



〇本文原载于《广西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3年第1期。为阅读及排版便利,本文删去了部分注释与参考文献,敬请有需要的读者参考原文。


〇封面为电影《马背上的法庭》海报。[图源:douban.com]


〇编辑:卡卡    〇排版:野马尘埃

〇审核:烟波、林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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