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困惑已久:基层法律工作者能否跨区域代理案件?

法官驿站 法官驿站 2019-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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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法院反映:在案件审理中发现部分案件的代理人为外省市或本市其他区县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持有法律服务所的介绍信或函件,对于其能否跨区域代理案件,有不同意见。


通过查询相关规定,我国法律、行政法规虽对法律服务工作者跨区域代理没有禁止性规定,但《乡镇法律服务业务工作细则》和司法部司复(2002)12号批复,均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跨区域代理案件的条件做出了限制,即“当事人一方位于本辖区内,是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代理民事、经济、行政案件应当具备的条件之一。


因此,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不能代理当事人任何一方均不在本辖区内的民事、经济、行政诉讼案件。只有至少一方当事人的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属该法律服务所辖区时,该法律服务所的法律工作者才能跨区域代理案件,不符合上述情形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不能跨区域代理。


但由于基层法律服务所改制后实行自收自支,为获取更多的案源,很多法律工作者突破上述批复频频跨区域代理案件。对此,该院建议应加强审核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跨区域代理的资格,在不符合上述批复的情形下可否定其代理资格,以防止案件出现代理资格的瑕疵。


图据中国法院网“给大法官留言”栏目


对于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服务辖区亦有不同观点,认为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服务辖区应限于所在的乡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八条:“诉讼代理人除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提交授权委托书外,还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人民法院提交相关材料:(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提交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介绍信以及当事人一方位于本辖区内的证明材料”。


其中的“辖区”在实践中有争议,有的基层法院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辖区认定为“县市区”。


异议者提出,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辖区是指“乡镇”。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颁发的《乡镇法律服务业务工作细则》其中第二十四条规定:“乡镇法律工作者受托代理的民事、经济、行政案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委托人必须是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对方当事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三)本案属于人民法院管辖范围;(四)当事人一方位于本辖区内。”而该细则的第四条规定:“乡镇法律服务所办理各项法律服务业务,应当在本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司法助理员(司法所)的领导下进行。”第六条又规定:“ 乡镇法律服务所应当立足基层,主要面向本辖区内的政府机关、群众自治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组织以及公民提供法律服务,服务方式力求便民利民,及时有效。”


据此,异议者认为,从司法部的规定能够清楚的看出,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服务辖区应限于所在的乡镇。


新规解读


根据修订后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服务辖区限定在,“至少有一方当事人的住所位于其执业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所在的县级行政区划辖区或者直辖市的区(县)行政区划辖区内”。

根据该办法,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办理规定的业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至少有一方当事人的住所位于其执业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所在的县级行政区划辖区或者直辖市的区(县)行政区划辖区内。

(二)案件由其执业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所在的县级行政区划辖区或者直辖市的区(县)行政区划辖区内的基层人民法院审理;该案进入二审、审判监督程序的,可以继续接受原当事人的委托,担任诉讼代理人。

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根据本地实际,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适当调整前款第一项规定的条件。


修订后的办法颁布后,各地根据本地实际,对执业区域做了调整,比如,本号此前报道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司法厅2018年8月1日发布《关于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参加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代理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可在全省范围执业山东: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可在全省范围执业】。


根据上述通知,在山东省行政区域辖区内设立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代理参加民事、行政诉讼业务活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至少有一方当事人的住所(包括自然人户籍所在地、经常居所,法人、非法人组织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等)位于山东省行政区划辖区内。

(二)案件由设区的市中级人民法院或基层人民法院审理;该案进入二审、审判监督程序的,可以继续接受原当事人的委托,担任诉讼代理人。


此外,陕西、江西、新疆、河北等地均对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区域作了调整,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代理民事、行政诉讼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业务的行政区划范围确定为:至少有一方当事人的住所(包括户籍所在地、实际居住地)位于其执业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所在的设区市的市级行政区划辖区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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