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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视听服务行业的监管

张胜男、阿贞 证券律师 2022-08-12




作者:北京德和衡证券与资本市场业务中心  张胜男、阿贞律师


一、广电46号《通知》的影响

近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加强网络视听节目持证机构参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新广电办发[2016]46号)(以下称“广电46号《通知》”),广电46号《通知》明确要求:《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持证机构参与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应当事先向所在地省级新闻出版光电管理部门提处申请,经省级新闻出版广电管理部门审核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审批后,方可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持证机构未经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批准已经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应按通知要求重新履行申报审批手续,在未经获得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批准之前,不得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进行股份交易。未重新履行报批手续的,总局将不再为其办理《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换证手续。

根据广电46号《通知》,目前多家已在新三板挂牌的持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的公司已经陆续发布相应公告,如北国传媒(832647)、、、凯迪网络(832611)、大江传媒(833072)等。

2016年7月18日,北国传媒(832647):《关于股票暂停转让的公告》:

2016年7月15日,北方新媒(833612):《关于股票暂停转让的公告》:

2016年7月19日,舜网传媒(430658):《关于公司股票暂停转让的公告》:

二、揭开《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的面纱

(一)取得《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的条件

目前我国有两部法律规定涉及到《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分别是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信息产业部令第56号《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2008年1月31日生效,以下称“56号令”)及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6号《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2016年6月1日生效,以下称“6号令”)。

其中6号令以“专网、公众、定向、终端”为基本要素,以向公众提供的专网及定向视听节目服务为管理对象,主要包括交互式网络电视(IPTV)、专网手机电视、互联网电视等;除此以外的通过互联网(含移动互联网)公网向公众提供的视听节目服务,均属于56号令的适用范围。管理对象主要包括音频网站、视音频客户端软件等。无论从事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还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均需取得《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但二者的主体准入条件不同,在业务类别、传输网络、接收终端等事项上有所区别。

本文讨论的是56号令规范的通过互联网(含移动互联网)公网向公众提供的视听节目服务。根据56号令第二条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向公众提供互联网(含移动互联网,以下简称“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活动,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是指制作、编辑、集成并通过互联网向公众提供视音频节目,以及为他人提供上载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的活动。从事56号令所规定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必须取得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颁发的《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以下简称“《视听许可证》”)。

根据56号令的规定以及《广电总局关于做好<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申报审核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申请《视听许可证》需要具备如下条件: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属于需要严格监管的行业,笔者认同这一观点,但是,将申请主体限定在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企业实在是很难理解。另外,尽管有一条例外规定:在56号令发布之前依照国家关于互联网管理相关法规设立的网站(不含外资),无违法违规行为的,及有轻微违规行为能及时整改,在申请之日前三个月内无再犯的,可以申办许可证并继续从业。笔者在此提醒各位,56号令发布时间为2007年12月20日。

从上述规定来看,目前,在中国能够拥有《视听许可证》的主要有两类主体:第一类为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企业;第二类为在2007年12月20日之前已经依法设立的网站。

笔者很困惑,在中国互联网行业,特别是互联网视听服务如此快速发展的今天,将《视听许可证》的申请主体限定得如此狭窄究竟能否达到监管部门预想的监管效果?

(二)对实践的一点思考

根据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公布的截止2016年5月31日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持证机构名单》,全国目前持有《视听许可证》的企业有588家,其中包括常用的爱奇艺、乐视、优酷、搜狐等视频网站,这些公司属于第二类在56号令发布前即合法成立的网站。

笔者注意到,我国目前互联网视听服务行业异常火爆,特别是近期出现的各类直播平台,如:YY直播、映客、虎牙直播、六间房、斗鱼等,这类直播平台所从事的业务正是56号令所规范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那么这类直播平台是否能够取得《视听许可证》呢?笔者访问了一些直播平台的官方网站,发现目前对直播平台的监管确实存在一些问题。

通过访问的几个直播平台,在其官网标示持有《视听许可证》的有六间房(北京六间房科技有限公司)、映客(北京蜜莱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TT直播(北京万企科技有限公司)、YY直播(广州聚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虎牙直播(广州华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

上述六间房、TT直播的主体成立于56号令发布之前,取得《视听许可证》符合相关规定,但是,笔者发现上述YY直播与虎牙直播在其官网标示出的是同一个《视听许可证》(1910441号),如下图所示:

打开YY直播和虎牙直播公示的《视听许可证》,笔者发现,YY直播和虎牙直播实际上都无权使用该《视听许可证》,因为《视听许可证》有明确的使用的网站域名为,开办单位为广州华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广州华多”),而YY直播的域名为,虎牙直播的域名为。虽YY直播的股东为广州华多,但是《视听许可证》是授予独立的网站和域名,母子公司不可同时共享。即使虎牙直播的主体即为广州华多,但因域名不同,虎牙直播亦不可使用该《视听许可证》。

映客在其官网公示的《视听许可证》仅一个编号,无法获知《视听许可证》的内容。笔者猜想,映客之所以未直接公示《视听许可证》的内容,其有可能与YY直播、虎牙直播的情况一样,亦或是通过某崎岖灰色通道获取了该证。

综合上述直播平台在其官网对《视听许可证》的“模糊处理”,再结合规定,笔者感到困惑,相信很多直播平台也很困惑和惶恐,在并未取得而且从目前的规定来看,取得《视听许可证》的可能性为零的情况下,企业随时处在危险境地,监管部门对新兴的直播平台又是保留一种什么态度呢?笔者猜想,各类直播平台都很期待监管部门的回答。

别扭的规定加上别扭的实践,笔者很是纠结。

三、互联网视听服务行业涉及的主要业务资质

回过头来,我们认真讨论一下互联网视听服务行业可能涉及的业务资质:

1.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如上文所述,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须取得《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2.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根据文化部令第51号《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2011修订)》(2011年4月1日生效,以下称“51号令”)的规定,网络文化产品是指指通过互联网生产、传播和流通的文化产品,主要包括:(一)专门为互联网而生产的网络音乐娱乐、网络游戏、网络演出剧(节)目、网络表演、网络艺术品、网络动漫等互联网文化产品;(二)将音乐娱乐、游戏、演出剧(节)目、表演、艺术品、动漫等文化产品以一定的技术手段制作、复制到互联网上传播的互联网文化产品。互联网文化活动是指提供互联网文化产品及其服务的活动,主要包括:(一)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制作、复制、进口、发行、播放等活动;(二)将文化产品登载在互联网上,或者通过互联网、移动通信网等信息网络发送到计算机、固定电话机、移动电话机、电视机、游戏机等用户端以及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供用户浏览、欣赏、使用或者下载的在线传播行为;(三)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展览、比赛等活动。

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属于51号令规定的范围,须向省级文化行政部门申请《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3.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本规定适用于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或从事专题、专栏、综艺、动画片、广播剧、电视剧等广播电视节目的制作和节目版权的交易、代理交易等活动的行为。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或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应当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若从事互联网视听服务的机构,从事相关节目制作业务,则需要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4.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根据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5号《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2016年3月10日生效,以下称“5号令”)的规定,从事网络出版服务,应当向省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审批,颁发《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网络出版服务”,是指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网络出版物;而“网络出版物”,是指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的,具有编辑、制作、加工等出版特征的数字化作品,范围主要包括:(一)文学、艺术、科学等领域内具有知识性、思想性的文字、图片、地图、游戏、动漫、音视频读物等原创数字化作品;(二)与已出版的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内容相一致的数字化作品;(三)将上述作品通过选择、编排、汇集等方式形成的网络文献数据库等数字化作品;(四)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认定的其他类型的数字化作品。

若从事互联网视听服务的机构从事网络出版服务,则需要核查平台是否取得《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5.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2011修订)》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提供信息的服务活动。互联网信息服务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国家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许可制度;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向省级电信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从事互联网视听服务的机构须根据上述规定申请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声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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