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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案件“胜诉退费”后,诉讼费用如何得以实现?(附案例)

雷伊 法者心声 2020-02-20

 

  近年,“胜诉退费”已广泛实施,但是原告所交纳的诉讼费用退还后,需要交纳的诉讼费用应如何得以实现?

  2018年4月1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开展“胜诉退费”专项整改活动的通知》,根据该通知,败诉当事人拒不交纳诉讼费用的,执行局应采取有效措施,规范诉讼费用执行工作,加大强制执行力度。不得就退还预交诉讼费另立执行案号。

  2018年9月27日重磅出台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全省法院诉讼退费工作的通知》中强调,对应该交费的败诉方当事人,各级法院宣判生效后由立案部门立案后,执行部门强制执行。

  2019年1月10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省法院诉讼费退费和执行专项整改工作方案》的通知中败诉方当事人诉讼费执行规定:“对于败诉方当事人拒不交纳诉讼费用的,由执行局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考虑到今年基本解决执行难任务极其繁重,可先建立全省法院诉讼费待执行案件清单台账,再制定追缴计划。诉讼费执行工作于2019年4月1日启动。注:申请人申请执行时,已将诉讼费纳入申请执行内容的,不纳入此次整改范围。”

上海高院胜诉退费   四川高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诉讼费退费管理的通知

山东高院:原告胜诉后法院必须一次性退诉讼费

江苏高院诉讼费退费和执行专项整改工作方案

类似参考案例:

被执行人另一执行案件

海口海事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琼72执1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海口海事法院,住所地海**省海口市人民大道**号。

  法定代表人:张甲天,院长。

  被执行人:瞿勇平,男,1980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省溆浦县。

  本院在执行追缴被执行人瞿勇平在(2016)琼72民初337号案中所欠案件受理费一案过程中,于2018年1月17日以(2018)琼72执10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瞿勇平在中国农业银行溆浦低庄新街支行XXX账户内的存款人民币(下同)1100元和1050元。现被执行人瞿勇平已将执行款1100元汇入本院诉讼费账户。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瞿勇平已将执行款1050元和申请执行费50元汇入本院诉讼费账户,则本案已执行完毕,依法应解除对被执行人瞿勇平上述账户内所冻结存款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瞿勇平在中国农业银行溆浦低庄新街支行XXX账户内的存款1100元和1050元的冻结。

  二、本案已执行完毕。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陈运洪

二〇一八年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周晚林

书 记 员 耿 兵

其实对诉讼费用的追缴是有明确的法律法规依据的。

  一、《诉讼费用交纳办法》(2006年12月8日国务院第159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三条 案件审结后,人民法院应当将诉讼费用的详细清单和当事人应当负担的数额书面通知当事人,同时在判决书、裁定书或者调解书中写明当事人各方应当负担的数额。需要向当事人退还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退还有关当事人。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4年12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6次会议通过,自2015年2月4日起施行)第二百零七条规定:“判决生效后,胜诉方预交但不应负担的诉讼费用,人民法院应当退还,由败诉方向人民法院交纳,但胜诉方自愿承担或者同意败诉方直接向其支付的除外。当事人拒不交纳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

  故,人民法院完全可以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拒不交纳诉讼费用的败诉方当事人可以强制执行,予以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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