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悬赏公告!刘艳,女,1987年出生!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行悬赏公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六与被执行人王磊、刘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经申请执行人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布悬赏公告如下:被执行人:王磊,男,1978年4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东胜区百家园3号楼1单元601室,公民身份证号码:152701197804230858。被执行人:刘艳,女,1987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东胜区天骄北苑3号楼二楼西户,公民身份证号码:152701198710263928。凡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包括但不限于房产、土地、车辆、债权、银行账户、保险等明确具体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提供和人民法院已掌握的除外)并执行到位的,申请人承诺按照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3%予以奖励。凡提供未被人民法院掌握的被执行人可靠行踪、下落、藏身地点等信息,且协助人民法院查找控制到位的(拘传或司法拘留),申请人承诺奖励悬赏金1000元。两人以上举报同一线索的,悬赏金由先举报一方获得;联名举报的,由联名方共同获得,自行分配。未履行标的:本金3607286.47元及利息。悬赏期限:2024年8月16日至2025年8月15日。本院郑重承诺:将对举报人信息予以严格保密。联系方式:如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请于每周周一至周四上午到东胜区人民法院执行局终本善后值班室提供相关线索;如发现被执行人可靠行踪、下落、藏身地点等,请拨打电话
9月4日 上午 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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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男子被当场击毙!一民警殉职

近日,一则“长春红旗街一小区发生持刀伤人事件”引发关注,消息称当地一小区发生持刀伤人事件。相关视频显示,现场有武警、特警车辆,不少警力到场处置。9月3日下午,长春警方发布通报:2024年9月2日13时20分,长春市公安局朝阳区分局红旗街派出所接市公安局情指中心派警称,一男子在辖区内中东红街物业持刀闹事。出警民警到现场发现,嫌疑人李某业(男,45岁,长春市朝阳区人)持刀威胁现场群众,民警一边与其搏斗,一边保护现场群众安全撤离。搏斗中,一名民警被嫌疑人持刀刺成重伤,所带配枪被抢走,另一名民警受伤。增援民警到达后,嫌疑人开枪负隅顽抗,造成一名民警受伤。嫌疑人李某业被当场击毙。案件造成一名民警重伤,经全力抢救无效因公殉职,两名民警受伤,经送医救治无生命危险,无群众伤亡。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来源:长春朝阳公安宣传、大皖新闻
9月4日 上午 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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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法院门口要写这么大一个“滚”字?!

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当事人很诧异地问:为什么法院门口要写这么大一个“滚”字?我竟无言以对!还好当事人没问为什么有哈士奇的雕塑!这就是有没有学过法律赤裸裸的区别啊!没学过法律的,甚至你连“法”字都不认识!“法”字古写作“灋”(会意。从“水”,表示法律、法度公平如水的表面;从“廌”(zhì),即獬廌(獬豸),神话传说中的一种神兽,据说,它能曲直辨别,在审理案件时,它能用角去触理屈的人;基本义:刑法;法律;法度)。这里不得不说一个中国上古传说中的人物:皋陶(gāo
9月3日 下午 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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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收藏!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侵权责任纠纷案件的14个实务问题解答

前言:《民事审判实务问答》是由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写的权威审判指导丛书,全书聚焦民法典司法适用,详解315个民事审判实务前沿争议问题,回应民法典增规范与司法实践疑难要点,对司法实践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本期推送内容为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在《民事审判实务问答》中刊载的关于侵权责任纠纷案件的14个实务问题解答(2022版),欢迎分享、转发和收藏。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侵权责任纠纷案件的14个实务问题解答实务问题一问:死亡赔偿金能否视为遗产?答:按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死亡时遗留”,意味着“遗产”应当是死者生前已经取得或者约定取得的财产,包括财产权利。遗产虽然不一定是现实权利,但它却是被继承人依法享有的固有利益。而“逸失利益”既非现实权利,也非固有利益,而是向后发生的未来可预期的收人损失。因此,仅仅从字面上将民法理论上的“继承丧失说”作望文生义的理解,将“死亡赔偿金”解释为“遗产”,是不正确的。从赔偿请求权的角度分析,“死亡赔偿金”既然是对具有“经济性同一体”性质的受害人家庭未来收入损失的赔偿,其前提当然是受害人因侵权事件而死亡。从时间顺序来看,应当是死亡事件发生在先,对由此产生的各项财产损失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发生在后。按照《民法典》第十三条的规定和民法理论,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受害人一旦死亡,其权利能力即行终止,不再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当然也不能以主体资格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通俗地说,“死亡赔偿金”并非“赔命钱”,也不是赔给死者的,死者在法律上和事实上都不能享有或者行使此项损害赔偿请求权。尽管人类基于感性直观,会将“死亡赔偿金”与死亡事实联系起来,在感情上把它理解为“赔命钱”,但这与“死亡赔偿金”的法律性质及其赔偿请求权的行使毕竟是两回事。“死亡赔偿金”在内容上是对构成“经济性同一体”的受害人近亲属未来收入损失的赔偿,其法律性质为财产损害赔偿,其赔偿请求权人为具有“钱袋共同”关系的近亲属,是受害人近亲属具有人身专属性质的法定赔偿金。因此,“死亡赔偿金”不是遗产,不能作为遗产被继承,死亡受害人的债权人也不能主张受害人近亲属在获赔死亡赔偿金的范围内清偿受害人生前所欠债务。实务问题二问:侵权人承担的人身损害赔偿金额中应否扣减保险机构赔付的款项?
9月2日 上午 1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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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在执行和解协议中约定了担保条款的,法院是否可直接执行该担保人

裁判要旨:在执行和解协议中约定了担保条款,但担保人并未向法院承诺在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时自愿接受直接强制执行的,不构成执行程序中的担保,而是一般的民事担保。在民事活动中,民事主体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约定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担保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的担保义务而损害债权人的合同权利,债权人有权提起民事诉讼(或按约定的仲裁程序)进行权利救济,请求担保人按照约定承担担保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9月2日 上午 1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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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追回前夫婚内赠与“第三者”的财物,数量如何计算?

丈夫婚内向“第三者”赠与财产离婚后前妻要求返还还能追回吗?法院会支持吗?基本案情妻子小廖(化名)与丈夫小钟(化名)于2004年12月登记结婚,于2020年9月办理离婚手续。2017年9月,小钟在婚姻存续期间与陶某(化名)开始同居生活。同居期间,小钟通过农业银行、工商银行、微信转款给陶某累计279047元;陶某通过信用卡、支付宝、微信向小钟转款,合计195288元。2019年下半年,小钟与陶某分手。2022年10月,小钟将陶某诉至钟山法院,要求陶某返还同居期间转给其的相关款项。2023年4月,小廖也将陶某诉至法院,要求陶某对其取得的赠与财产进行返还,并将小钟列为诉讼第三人。法院审理小钟在与小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另与陶某同居生活,是违背忠实义务、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小钟将夫妻共有财产赠与给与其有不正当男女关系的陶某,事后亦未取得小廖的追认,既违反法律规定,损害了小廖的合法权益,亦有违公序良俗,其赠与行为应属无效民事法律行为,陶某应当全部退还所有的受赠与的财产。夫妻财产共有的法律基础为婚姻关系,婚姻关系解除后,夫妻财产共有的法律基础消灭。在诉讼时,小廖和小钟已经离婚,双方已丧失夫妻财产的共同共有的基础关系,因此在确定陶某对小廖的返还责任时,不宜全额返还,宜对该部分财产予以分割。故小廖仅可主张属于自己的财产份额,即夫妻共同财产中的一半份额。在扣除陶某向小钟转款的195288元、此前返还给小钟的10000元以及两人同居期间小钟的日常生活开支25000元后,法院依法判决陶某向小廖返还24379.5元,同时驳回小廖的其他诉讼请求。后小廖不服,上诉至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贺州中院维持原判,驳回其上诉请求。法官说法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具有平等的权利,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作出重要处理决定的,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夫妻一方基于不正当男女关系,擅自将财产赠与“第三者”的,因该种赠与行为的目的是与“第三者”维持婚外不正当恋爱关系,既侵犯了另一方的财产权益,也违背了公序良俗原则,属于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第三者”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法官提醒无论男女都应该树立正确的婚姻家庭观,这既是社会公德、家庭美德和个人道德的要求,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在要求。“第三者”介入他人家庭不仅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背道而驰,也违背了公序良俗,最终势必要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9月2日 上午 1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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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虎女司机打人”案:行拘10日罚1000元合法吗?能否构成寻衅滋事罪?

导读:我想大家之所以愤怒,是因为,这个社会的秩序不是随便破坏的,每个人都应该为自己的行为结果承担责任。8月29日,青岛市公安局崂山分局就“青岛一女司机逆行殴打正常行驶男子”一事发布情况通报。通报称,2024年8月28日13时许,王某(女,38岁,崂山区人)驾车行至崂山区青山村观景台附近时逆向行驶,因对向正常行驶的林某某(男,26岁,崂山区人)未对其让行,王某下车对林某某进行辱骂、殴打。经调查,王某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依法对王某并处行政拘留10日,罚款1000元。警方通报发出后,一些网友对此不满,认为处罚轻了。有人称,涉事司机逆行、追尾、打人、骂人、逃逸,视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序良俗为无物,客观来说,这些情绪可以理解。那么,作为法律类公众号自然要从法律角度看问题:行拘10日罚款1000元是否合法?能否适用于寻衅滋事?围绕这两个问题,我们看看知名法律博主如何评论的。一,公安机关依法对王某并处行政拘留10日,罚款1000元,是否合法?微博知名法律博主@林律有话说评论认为,从法律角度看,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殴打他人尚未构成轻伤的,一般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女司机的行为虽然恶劣,但从法律条文来看,青岛警方的处罚决定并非没有依据。刑事处罚与行政处罚的区别在于,前者适用于更为严重的犯罪行为,而后者则用于尚未达到刑事处罚标准但对社会秩序有影响的违法行为。在此事件中,警方依据现行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是符合法律程序的。然而,法律虽然有据可依,但很多网友仍感到不满,认为这样的处罚力度不足以遏制类似行为的再次发生。这反映了公众对道路暴力行为“零容忍”的态度,也显现了社会公众在面对法律判决时的一种期望和失望的矛盾心理。二,涉事司机逆行、追尾、打人、骂人、逃逸等行为是否构成寻衅滋事罪?山西聚谦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罗超在其微博@眠-LC评论认为,我们知道刑法有一个原则——罪责刑相适应。被打的年轻小伙子伤情可能确实达不到轻伤二级以上,所以,从构成要件上来说,侵犯人身类的罪名可能很难达到。但是,有一个兜底罪名叫“寻衅滋事罪”。这个罪名曾经很火,有一阵子被定该罪的案件很多。【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务,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在我国刑法上,如果对寻衅滋事罪进行溯源,一般认为是从1979年刑法流氓罪中分解而来。该罪是指实施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了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损害结果等行为。寻衅滋事罪是一个有争议的罪名。从积极方面看,该罪名的存在,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惩治危害社会秩序的行为,对于一些无故闹事、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有一定惩戒和警示作用。但是,寻衅滋事罪也因为其罪与非罪的界限模糊,一直被以“口袋罪”诟病。一方面,对于具体犯罪行为的表述难以准确界定,比如具体犯罪行为中“随意”、“任意”、“情节严重”、“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等表述过于模糊,主要靠办案人员的主观认定,容易被滥用和造成选择性追诉。另一方面,寻衅滋事罪与其他部分罪名有竞合,比如与故意伤害罪、抢夺罪、侮辱罪等有可能发生竞合,似乎按其各种表现形式单独适用其他罪名或者制定具体罪名,更符合罪刑法定原则。微博知名法律博主@六扇门之手评论认为:寻衅滋事和殴打他人这两个违法行为在司法实践当中确实容易交叉,两者之间的区别主要在动机和目的,行为方式,后果和影响这三个方面。从动机和目的来讲,殴打他人是出于报复、争执或者其他个人矛盾纠纷,直接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寻衅滋事则是为了满足自己的心理需求,无事生非、起哄闹事,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后者的动机可以与前者一致,比如出于报复心理,但目的是有差别的,前者在于伤害他人身体。而后者目的是通过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造成对社会秩序的破坏。从行为方式上来说,殴打他人,是直接伤害对方身体。而寻衅滋事则包括但不限于直接伤害对方身体的这种行为。即便是伤害对方身体,也有着不针对特定对象伤害的行为特点。换句话说,殴打他人是这个跟我有仇,我要打他。寻衅滋事则是我要打人,这人是谁?和我有没有关系?不重要,反正我要打一个人。寻衅滋事案件中被伤害的人,或许和行为人完全没有关系,或许确实与行为人认识并有某种矛盾。但结合行为模式分析判断一个人行为真实的动机与目的,是不难得出结论作出准确定性的。微博知名法律博主@于洋律师评论指出,个人认为:打人女司机的行为情节恶劣,已经涉嫌寻衅滋事罪。@林律有话说:在这起事件中,公众的愤怒和不满有其合理之处,但我们也需要看到法律的边界和适用。打人女司机的行为的确应受到谴责,但如何在法律框架内实现更有效的处罚和更积极的社会引导,是每一个公民和法律从业者都需要思考的问题。只有当法律、社会道德和公众舆论形成合力,才能真正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9月1日 上午 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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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向债权人承诺为债务人偿还债务,该承诺是债务加入还是保证?

儿子向他人借款后,逾期未返还全部借款本息,在债权人向儿子催要借款过程中,父亲向债权人承诺为儿子返还借款本息,该承诺是债务加入还是保证?近日,新邵县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债务纠纷案件。基本案情2023年2月至8月,小王以冲刺存款业绩为由分四次向邓某借款26万元,双方对借款利息、借款期限等进行了约定。借款到期后,邓某多次催促小王还款,小王除返还了部分利息外,借款本金分文未还。2023年9月20日,邓某再次到小王家中催要借款,因小王不在家,其父老王报警。报警后,属地派出所民警到达现场并进行处置,在民警的调解下,邓某与老王达成协议,老王承诺“欠邓某的钱于2023年9月24日全部还清”,双方均在接处警案件登记表上签名确认。接处警登记表承诺到期后,老王未履行偿还借款的承诺,小王亦未履行返还借款的义务。随后,邓某将小王和老王诉至法院,请求判决两人连带偿还邓某借款本金26万元。庭审中,老王辩称,其对邓某的承诺不符合债务加入的条件,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的承诺文件难以确定是保证还是债务加入的,法院应当认定为保证,请求驳回邓某要求其对小王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的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小王向邓某提出借款26万元,邓某答应借款后,将借款26万元通过微信和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给了小王,双方之间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依法成立并生效,受法律保护,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还款期限到期后,小王未依约返还借款本金,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当依法承担返还借款本金的义务。邓某在催债过程中与老王发生纠纷,随后报警,双方在民警调解下,就案涉债务达成协议,接处警登记表载明内容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老王的承诺具有明确的偿还借款的意思表示,符合“并存的债务承担”的法律构成要件,属于债务加入,法院对邓某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老王主张上述承诺应认定为保证,但该承诺并未约定老王偿还借款以小王届期未履行还款义务作为履行条件,并不符合保证的特征,故该主张不成立。综上,一审法院判决小王返还邓某借款本金26万元;老王对小王的借款本金26万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老王不服提起上诉,邵阳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法官说法债务加入也称“并存的债务承担”是指在债务人不退出债务关系的情形下,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两个债务人一起向债权人负有连带债务。构成债务加入需要满足法定条件,一是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有效存在;二是在债权人不免除债务人债务的基础上,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第三人作为新的债务人加入该债权债务关系中承担债务;三是将债务加入的情形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四是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这种情况下,第三人与债务人承担同一内容的债务,并且承担连带责任。这意味着,当债务加入发生时,债务人并未从债务关系中脱离,而是与第三人一起对债权人承担责任。债务加入与保证是两种不同的法律概念,具有不同的法律特征和适用场景。债务加入是指第三人以自己名义加入到既存的债务关系中,成为新的债务人,与原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这种情况下,第三人加入债务后,成为主债务人之一,与债务人享有同等的债务人地位。债务加入不受保证期间的限制,只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在债务加入法律关系中,第三人负清偿责任一般并不以“先由债务人清偿,但债务人未清偿”为先决条件,这与保证合同关系中的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不同。保证是指第三人(保证人)为债务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保证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从属性关系。本案中,老王向邓某作出的书面承诺,从内容上来看完全符合债务加入的构成要件,不符合保证的特征,故法院依法采纳了邓某主张债务加入的观点。在此法官提醒大家,现实中,有些人为了解决眼前的紧急情况,常常会作出一些言不从心的“承诺”,却不知作为成年人,每一句清楚有效的意思表示背后都可能是一段严肃的法律关系。在作出法律承诺之前务必思考清楚,法律不是儿戏,债务加入需谨慎。
9月1日 上午 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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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刚发生,一律师在法庭上作伪证被罚款1万元!

8月28日,据新疆法治报报道,近日,乌市一名律师因在法庭上作伪证,被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罚款1万元。该院民一庭开庭审理上诉人雷某、被上诉人陈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时,执业律师蔡某作为上诉人雷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庭审期间,为查明案情,承办法官要求蔡某接通上诉人雷某电话,以便对雷某本人进行询问。蔡某拨通“雷某”的电话,对方应答时自称是雷某。但被上诉人陈某当庭指出,接电话的不是雷某。法庭对蔡某训诫后,蔡某接通另一个电话,经法院核实及陈某认可,才确认此次应答人为雷某。在法官说明事情原委后,雷某明确否认先前接通电话。此时,律师蔡某承认首次接通电话的并非雷某本人。法院认为,律师作为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守司法程序,遵守庭审纪律,不得干扰司法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本案中,蔡某作为律师,是法律服务提供者,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以事实为依据。但蔡某在法庭中谎称应答人为被代理人的行为,违反了民事诉讼应当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妨碍了民事诉讼的正常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法院对蔡某作出罚款1万元的处罚决定。事后,法院依法将该情况反馈给司法部门。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月1日 上午 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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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纪委原副书记、监委原副主任被追认留党察看处分

据“湖北发布”消息:中国共产党湖北省第十二届委员会第七次全体会议,于2024年8月23日在武汉举行。全会审议并通过了《中共湖北省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龚举文同志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审查报告》,对省委常委会之前作出的给予龚举文同志留党察看一年处分的决定予以追认。
9月1日 上午 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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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能否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的养老金?最高法、人社部的3个答复/复函+案例

法务之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和执行民事、经济纠纷案件时不得查封、冻结和扣划社会保险基金的通知(2000年2月18日
8月31日 下午 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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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房贷难办,欲退首付款未果,当地住建局:企业不愿解除合同,正协调

8月26日,山东省青州市的姜先生向红星新闻记者反映,2019年3月份他在当地的青州景元置业有限公司(后称青州景元置业)购买了一套诺贝尔城的商品房,“但是直到现在贷款都没有办下来”。姜先生向红星新闻表示,既然房贷无法获批,现如今他希望开发商能够将实际支付的35万多元的首付款退还,但始终无果。▲创意配图
8月31日 下午 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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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副科级审判员被查

王忠军,男,汉族,1975年5月生,四川广安人,在职大学学历。1998年7月参加工作。1998年7月至2013年8月,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干部;
8月31日 下午 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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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多名“律师”被抓!

“你好,我们是江西××法律咨询有限公司,你这边是咨询个人债务问题还是劳务纠纷?”你在网上找了位“律师”,打算咨询一些法律问题,但是他们一开始就以各种名义事先收取“诉讼费”“咨询费”等各类费用,你得注意了,这很可能就是打着“以法律手段维权追债”的幌子,披着“法律咨询服务”外衣的电信网络诈骗。▲网络图6月初,江西省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刑侦大队民警发现,辖区某写字楼内的“江西××法律咨询有限公司”,在网络上发布了大量广告引流相关客户群体,声称可以为客户提供法律服务、维权追债等,这立刻引起了民警的警觉。警方迅速展开调查研判,发现该公司极有可能涉及电信网络诈骗。民警通过深度分析、细致研判,最终成功摸清该公司的运行模式及人员架构等基本情况。6月19日下午,通过前期大量的研判线索,刑侦大队抓捕组雷霆出击,成功捣毁该电信网络诈骗窝点,抓获该公司人员60余人,当场缴获电脑、手机、诈骗话术本等大量作案工具。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团伙结构严密、分工细致,公司“负责人”邓某,“业务主管”钟某,“客服经理”吴某、周某、张某、熊某,“律师”周某、朱某、武某,以及众多“客服”和“行政人员”。公司“客服”先通过网络收集“意向客户”信息,再拨打电话、添加微信,询问客户债务纠纷情况,声称本公司为全国连锁的专业法律咨询服务公司,经验丰富、实力雄厚,“不经意间”还露出了一墙的“锦旗”。“律师”再列举帮助客户追回债务的事例,获取客户信任后,以收取委托费、诉讼费、咨询费等方式实施诈骗。截至目前,受骗群众多达700余人,遍布全国各地,涉案金额高达226万余元,该案件仍在进一步侦办中。1、在寻求法律服务和帮助时,务必擦亮双眼,谨防诈骗,不要只通过网络聊天工具、电话等进行沟通交流,尽量约到对方工作的律师事务所进行会面。2、可通过登录当地律师协会官网、相关政务服务网站等查询核实律师信息,或者向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进一步查证律师姓名、信息、执业情况等。3、规范的律师委托代理服务需签订正规的委托代理合同或服务合同,明确约定相关费用的金额、标准、支付方式,警惕对方以各种理由、名目事先索要钱财,谨防诈骗。来源:东湖公安、江西公安-
8月31日 下午 1:44
社会

赵子龙,被警方通缉,悬赏10万!

8月28日,河南郸城县公安局发布悬赏通告,抓捕一起刑事案件的重大嫌疑人赵子龙,最高悬赏10万元。有消息称,嫌疑人赵子龙与邻居争地产生纠纷,将邻居杀害。29日,郸城县公安局民警证实了这一说法,并表示,嫌疑人赵子龙仍在逃。悬赏通告。图源:郸城县公安局悬赏通告显示,8月25日,郸城县汲水镇发生一起刑事案件,经查赵子龙有重大作案嫌疑。赵子龙,男,67岁,郸城县汲水镇人,身高170cm左右,体态中等偏瘦,头发发白,短发谢顶。8月25日(农历7月22日)作案后外逃,逃跑时上身赤裸,下身穿黑色裤子、灰色鞋子,驾驶两轮白色电动车。为尽快抓获赵子龙,消除社会隐患,请广大群众积极协助公安机关全力缉捕,对于干部群众发现赵子龙逃跑时的电动车、随身物品以及赵子龙有关个人踪迹的,一经核实,奖励人民币30000元;对于提供案发后相关线索,举报、规劝赵子龙到案的,奖励人民币50000元;直接抓获的,奖励人民币100000元,并为举报人严格保密。汲水镇一村民称听说过此事,赵子龙将邻居杀害。九派新闻检索中国裁判文书网发现一则《赵子龙与赵某某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发布于2018年。判决书显示,原告赵子龙,1957年出生,住郸城县。其称,自己与被告赵某某是同村村民,被告的责任田位于其宅基地东边,与自己的宅基地有田间路、村内停车场之隔。而被告在该停车场种上庄稼,在自己出行的路上栽树、挖井,造成自己出行困难。宅基地东南角出现下沉,严重影响自己的通行权和给自己造成安全隐患。原告以为,被告的错误行为给自己造成生产生活上的重大损失,多次找村委处理此事,均未解决,请依法判决,要求被告停止对自己通行权的侵害,排除妨碍,赔偿道歉,并承担诉讼费。法院经审理认定,原、被告是同村村民,被告的责任田与原告的宅基地相邻,双方多次因为宅基地相邻产生矛盾,但被告并未影响原告的通行。被告出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是经郸城县人民政府依法颁发的,予以认可。法院认为,通行权即相邻通行权,必要通行权是指由于地理条件的限制,一方必须利用相邻一方所有或者使用的土地,取得通行的权利。本案中,原告并无充分证据证明被告侵害了其必要的通行权,其提供的证据只是对被告现承包经营的土地数目有异议,故对原告要求停止对其通行权的侵害等请求,不予支持。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赵子龙的诉讼请求。来源:九派新闻
8月30日 下午 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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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后骑共享电动车摔亡,家属诉企业未配头盔应赔偿…

原告诉称,李先生骑行被告所有的共享电动车回家时不慎碰撞人行道台阶摔倒,由于被告有偿提供的电动车没有配备头盔,导致李先生头部严重受伤致死,共享单车企业存在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
8月30日 下午 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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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查证了金钱往来和带去宾馆,公安可以认定嫖娼吗?

裁判观点:本院认为,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根据“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原则,本案中,认定嫖娼事实成立除了主观上双方必须就卖淫嫖娼达成一致以外,客观上还必须完成给付金钱、财物并发生性行为。但是,本案公安机关认定吴建武存在嫖娼行为,并与余小晚发生了性关系,该事实存在主要证据不足的情形,故公安机关认定吴建武构成嫖娼并对其作出行政处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8月30日 下午 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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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美院教授涉嫌强奸女生?校方回应,警方通报

发布声明证实称,该校教师赵某某涉嫌违法犯罪,属地公安机关正对其进行立案调查。学校将从严处理,决不姑息,处理结果将及时向社会公布。同日晚些时间,据微博@上城警方
8月30日 下午 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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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5万!过了司考还多次提起劳动仲裁,法院:属恶意诉讼!

案号:(2020)粤2071民初13701号基本事实康某称其于2018年9月3日入职某家具厂,任职机械木工,工资为计件工资,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2018年12月6日某家具厂违法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工作期间,其独立完成了3000张餐椅,每张餐椅约定单价为19元,合计应付工资为57000元,但某家具厂未支付其上述劳动报酬,康某向本院提交了《计件工资确认书》证明上述事实。林某称康某2018年10月9日上班,自2018年10月17日起原告就没有回来上班,实质上班时间只有3天,也没有交付劳动成果。康某和某家具厂解除劳动关系后,康某向某家具厂主张劳动报酬、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某家具厂拒绝支付。康某之后提起仲裁,仲裁未受理。三、康某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2018年9月3日至2018年12月6日期间的工资57000元;二、判令被告支付2018年10月3日至2018年12月6日期问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38000元;三、判令被告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9500元;四、判令被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赔偿金19000元;五、诉讼保全费2232元和鉴定费11040元由被告承担。四、康某提交的《计件工资确认书》载有:“某家具厂员工康某计件工资做3000张餐椅,每张19元,共计计件工资57000元(五万柒仟元),差料必须拿到开料车间更换。康某2018年9月3日开始上班必须遵守厂方的规章制度,必须服从厂方的监督管理和安排,货必须做完才能结算,3000张餐椅2018年12月5日已完成。2018年12月6日厂方解除康某劳动关系,确认人:林某”。《计件工资确认书》的正文前三行与后三行在文字大小、行间距、字距及书写习惯(对比后三行,前三行均有三个字符的缩进)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同时后三行中“货必须做完”同其他文字也存在明显差异。在(2018)粤2071民初26172号案审理过程中,林某称确认书中“某家具厂员工康某计件工资做3000张餐椅,每张19元,共计计件工资57000元(五万柒仟元),差料必须拿到开料车间更换。”及“货必须做完”“确认人:林某”三部分内容为林某签名时已存在的内容,其余文字是后来被添加上去的。康某称不存在事后添加的情况。林某遂申请对《计件工资确认书》中内容手写字迹是否同时书写形成及各自的形成时间进行鉴定。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鉴定后出具的鉴定意见为:《计件工资确认书》中“中山市大涌镇……必须做完成能结算”等手写字迹及落款处“确认人:林某”手写字迹为同时书写,形成于2018年12月前后;“3000张餐椅2018年12月15日……解除康某劳动关系”等手写字迹为同时书写,形成于2019年1月前后;“3000张餐椅2018年12月5日……解除康某劳动关系。”等手写字迹晚于“中山市大涌镇…必须做完才能结算”等手写字迹及落款处“确认人:林某”手写字迹书写形成。康某及林某均未在法定期限内对鉴定报告提出异议。在(2020)粤2071民初787号案审理过程中,康某又称《计件工资确认书》分两次书写,其中“某家具厂员工康某计件工资做3000张餐椅,每张19元,共计计件工资57000元(五万柒仟元),差料必须拿到开料车间更换。”是2018年9月3日书写,其他内容是康某2018年12月6日写上去的,林某的签名也是林某于2018年12月6日签署的。五、林某提交的通话录音显示林某同康某于2018年10月16日有两次通话,第一次通话时间为19时17分,通话时长39秒,通话内容如下:林某:你晚上到我办公室谈,我跟你说嘛什么事。康某:我不会到办公室的。林某:你晚上来不来?康某:晚上我饭还未吃,我在外面。林某:我在办公室等你嘛。康某:一定要今天今天晚上吗?林某:对!康某:今天晚上来不了,明天吧!林某:你明天不用来干活了。(结束)第二次通话时间为19时23分,通话时长2分9秒,通话内容如下:康某:老板,什么事?林某:我跟你说,你在别的地方搞完,想到我厂来搞,是嘛?康某:没想在你厂里搞林某:我跟你说,你要有准备的。康某:谁在搞搞?林某:在外面我不管你,你到我厂里搞搞,到时候我叫你散哦!你自己要知道我说的话是什么意思!康某:我听不懂你说什么?林某:真的听不懂吗?康某:呀?林某:是真的听不懂,还是怎么样听不懂?林某:真的听不懂吗?康某:呀?林某:是真的听不懂,还是怎么样听不懂?康某:你说说我怎么搞搞?林某:我跟你说,你在别的厂做一下,叫别人怎么样,给你付什么东西,去告人家,是不是你啊?康某:……(支支吾吾)林某:是不是你嘛?康某:告人家?哪个老板说的?林某:我不管是哪个老板说,我有那个群的,你要知道。有这个人一进来,他们发出来,是你的名字,也有你的照片,你知道吗?你那个徒弟也是的,你以为呢?你明天不要来做了。康某:随你便,不来做,工资也要算一下。林某:你把那个字条带过来。康某:早就丢掉了,找不到。你写的那个丢掉了,找不到了。林某:等一下我找到你,别说我不客气啦!找不到?你明天拿过来。(结束)双方均确认录音中提及的“字条”为康某提交的证据《计件工资确认书》。六、康某于2015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于2016年获得法律资格执业证书。据不完全统计,自2013年以来,康某先后作为当事人在江西赣州、福建莆田、深圳、广州、东莞、惠州、中山、江门等地参与了近30件案件的诉讼,其中22件案件案由为劳动合同纠纷或劳务合同纠纷,另有6件案件康某作为代理人参加诉讼,其中5件案件案由为劳动纠纷和与工伤保险有关的案件,目前尚有多起涉及劳动关系纠纷的案件正在中山和江门等地法院审理过程中。其中仅2018年,康某在本院及中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涉及劳动合同纠纷的案件就达10件(不含对仲裁结果不服提起诉讼的案件),涉及9家用人单位。部分案件信息如下:1.(2018)粤2071民初1157号案及(2018)粤2071民初18671号案,康某称其于2017年11月28日入职中山市沙溪镇林波阁家具厂,2017年12月11日中山市沙溪镇林波阁家具厂违法解除与康某的劳动合同,康某向本院提起诉讼,主张加班费、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及赔偿金,合计18955.4元。2.(2018)月2071民初4442号案,康某主张其于2018年1月21日入职中山市******家具厂,2018年1月26日中山市******家具厂解除了与康某的劳动合同,康某向本院提起诉讼主张双休日工资差额、晚上加班工资差额及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合计5083元。3.(2018)粤2071民初7669号案,康某称其于2017年12月16日入职中山市集古韵今家具有限公司,2018年1月16日中山市集古韵今家具有限公司违法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关系,康某向本院提起诉讼主张正常上班工资差额、双休日工资差额、晚上加班工资差额及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及拖欠工资的赔偿金,合计29730元。4.(2018)粤2071民特938号案,康某向本院确认其于中山市东成家具有限公司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要求中山市东成家具有限公司支付其7500元。5.中劳人仲案字第2803号案,康某称其于2018年3月17日入职中山市大涌镇宏茂家具厂,2018年4月18日被中山市大涌镇宏茂家具厂非法解除劳动关系,其向中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中山市大涌镇宏茂家具厂支付正常加班工资、双休日上班时间工资、晚上加班时间工资、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及赔偿件合计32925元。6.中劳人仲案字第3461号案,康某称其于2018年5月17日入职中山市大涌镇雅风堂专业屏风家具厂,2018年7月18日被中山市大涌镇雅风堂专业屏风家具厂非法解除劳动关系,其向中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中山市大涌镇雅风堂专业屏风家具厂支付2018年5月17日至2018年7月18日期间工资差额28500元、2018年6月17日至2018年7月18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14250元、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7125元、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14250元、拖欠工资的赔偿金14250元、医疗费174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28500元、交通费3000元、食宿费2000元、营养费2000元,合计136990元。7.(2018)粤2071民初18897号案,康某称于2018年7月31日入职中山市沙溪镇吉艺轩家具厂从事木工工作,工资约定240/天,于2018年8月1日正式开始上班,2018年8月31日,吉艺轩家具厂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并拒不支付工资。康某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被告徐小强(中山市沙溪镇吉艺轩家具厂于2018年6月27日注销,徐小强为其经营者)支付2018年8月1日至2018年8月31日期间工资8402元及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3600元。8.(2018)粤2071民初20687号案,康某称其于2018年4月20日开始在中山市沙溪镇鑫宝红家具厂上班,工资计件。康某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中山市沙溪镇鑫宝红家具厂、彭国红(中山市沙溪镇鑫宝红家具厂经营者)支付2018年4月20日至2018年5月23日期间工资30000元、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15000元、违约金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标准二倍的赔偿金30000元、拖欠工资的赔偿金15000元,合计90000元。本案的关键证据也是手写的《劳动关系确认书》,确认书载有:“中山市沙溪镇鑫宝红木家具厂员工康某工资计件做茶台200张,每张150元,工资共计30000元(叁万元)康某于2018年4月20日开始上班做茶台200张,2018年5月23日200张茶台已完成。确认人彭国红”。确认书除“彭国红”外均是康某所写。六、某家具厂为个体工商户,成立于2018年4月23日,经营者为林某,2018年10月30日注销登记。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为劳动合同纠纷,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均受法律保护。本案焦点是康权是否存在虚假陈述,伪造证据,歪曲事实,通过诉讼方式捞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对此本院评析如下:诚实信用原则是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也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是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而通过分析本院认定的事实,首先可以认定康某近年来在频繁的与不同的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再以各种理由解除劳动关系,每次劳动关系的存续的时间都非常短,短者数天,长者数月,且解除劳动关系后均通过仲裁或者诉讼途径牟取远超过正常劳动报酬的大额经济利益。其次,康某已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同时具有丰富的仲裁、诉讼经验,其对劳动争议方面的法律法规十分熟悉且善于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可以去收集、保留利己的证据,用于提起仲裁和诉讼,如(2018)粤2071民初20687号案中的关键证据《劳动关系确认书》和本案的关键证据《计件工资确认书》在形式、内容上都极为相似。综上,可以推定出康某同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目的不是通过劳动获取劳动报酬,而是利用自己掌握劳动争议纠纷方面的法律知识、丰富的仲裁、诉讼经验及收集保留证据的意识来牟取劳动报酬以外的其他大额经济利益,违背了劳动合同法通过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的立法目的,严重违反诚实信用的原则,属恶意诉讼。如果支持其劳动报酬以外的主张,会带来不良的社会影响,导致更多的以恶意诉讼方式牟取经济利益的案件产生,不仅导致用人单位的利益受损;也不利于构建和谐、健康的劳动关系,同时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综上,康某应为其不诚信的行为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对于其提出的诉讼请求,除拖欠的工资收入本院予以支持外,其他不予支持。诚实信用也是民事诉讼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也规定“当事人应当就案件事实作真实、完整的成熟”。可见当事人在诉讼时负有真实义务,不能进行虚假陈述的行为。而从本案认定的事实来看,康某存在多次虚假陈述的行为。首先是本案中,康某在庭审中对关键证据《计件工资确认书》进行陈述时存在前后不一的情况。其在(2018)月2071民初26172号案审理过程中否认《计件工资确认书》存在事后添加的情况,但经过鉴定后,康某在(2020)粤2071民初13701号案审理过程中又称《计件工资确认书》分两次书写,其中一部分是2018年9月3日书写,其他内容是2018年12月6日写上去的。因此,在第一次庭审中康某存在虚假陈述。其次,在中劳人仲案字第3461号案中,康某称其于2018年5月17日入职中山市大涌镇雅风堂专业屏风家具厂,但在(2018)粤2071民初20687号案中,康某又称其和中山市沙溪镇鑫宝红家具厂的劳动关系存续至至2018年5月23日,2018年5月17日至5月23日这一时间段,康某不可能同时在两个用人单位工作。同样可以认定康某在其中一个案件的诉讼中存在虚假陈述的情形。综上,康某在本案以及之前的案件中存在多次虚假陈述行为,严重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其应当为其虚假陈述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即本院谨慎采信其所提交的证据,对其所做的对其有利的陈述的真实性及可靠性高度存疑,如其所做的陈述无充足的证据加以证明且林某不予确认,本院将不予采信。对于康某的入职时间,康某主张是2018年9月3日,依据就是《计件工资确认书》,对此,本院认为,虽然鉴定意见认为“某家具厂员工康某计件工资做3000张餐椅,每张19元,共计计件工资57000元(五万柒仟元),差料必须拿到开料车间更换。康某2018年9月3日开始上班必须遵守厂方的规章制度,必须服从厂方的监督管理和安排,货必须做完才能结算”为同时书写,但同时书写亦有先后顺序,而《计件工资确认书》中“康某2018年9月3日开始上班必须遵守厂方的规章制度,必须服从厂方的监督管理和安排”在外观形式上同前面的文字存在较大差异,结合双方的陈述、康某的诚信度及其他证据本院认可林某的陈述,即林某在签名时并无“康某2018年9月3日开始上班必须遵守厂方的规章制度,必须服从厂方的监督管理和安排”这一部分内容,因此不能通过《计件工资确认书》确定康某的入职日期是2018年9月3日。综上,在双方都未能充分证实康某入职日期的情况下,本院不认可康某2018年9月3日入职某家具厂的主张,与之相反,本院采信林某的陈述,即康某于2018年10月9日入职某家具厂。关于解除劳动关系时间,康某主张的离职时间是2018年12月6日,林某主张的时间是2018年12月16日,康某依据是《计件工资确认书》中“3000张餐椅2018年12月5日已完成。2018年12月6日厂方解除康某劳动关系”,但康某自认上述内容为自己所书写,鉴定意见已认为上述内容形成时间晚于林某签名时间;再者,康某和林某在2018年10月16日电话通话时已经发生激烈的争吵,甚至出现“你明天不要来做了”、“在外面我不管你,你到我厂里搞搞,到时候我叫你散哦”等语句,根据生活常理,在此种情况下,林某已不可能在继续允许康某在某家具厂工作,康某也不可能继续前往某家具厂工作,因此本院认定双方的解除劳动关系的时间是2018年10月16日。双方劳动关系存续的时间为2018年10月9日至2018年10月16日,共计8天。林某主张康某的工作时间为3天,但未提供证据佐证,作为用人单位,应承担举证不力的不利后果。关于康某的工资。双方均未能举证康某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劳动成果,而康某在8天的工作时间内独自完成5000张椅子的制作明显不合常理,因此无法按照双方约定的计件工资的计算方法来计算康某的工资。公平起见,本院调整为采用计时工资的计酬方法来计算康某的工资。康某的岗位是机械木工,因此本院采用《2017年中山市部分职位(工种)人力资源市场工资指导价位》确定的木材加工、人造板生产和木材制品(家具)制作类别的“机械木工”的月薪中位数4445元作为计算工资的依据,综上,康某的工资应为1185.33元(8天×4445元/30天)。综上所述,除康某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工资本院予以支持外,其余诉求予以驳回。判决如下:一、林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康某支付工资1185.33元;二、驳回康某的其他诉讼请求。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来源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康某存在篡改重要证据并在诉讼中进行虚假陈述的行为。而且,康某亦确实存在频繁、短暂地与不同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再以各种其他理由解除劳动关系后通过诉讼谋取利益的情形。对于康某所提交的证据以及据此主张的诉讼请求均不予采纳,对经家具厂确认的工资数额予以确认。同时,中山中院以妨碍民事诉讼为由决定对康某进行罚款5万元。
8月29日 下午 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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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院原副院长、司法局原局长被判:为帮某律所评为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收受贿赂30余万元!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无锡市司法局原局长刘亚军受贿、滥用职权案一审公开审理。经查,刘亚军在担任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无锡市司法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收受贿赂769万元;滥用职权,安排下属单位高价购买办公用房,造成国有资产巨额损失。无锡市纪委监委坚持“三不”一体推进,以查处刘亚军案为契机,把严惩腐败和严密制度、严肃教育紧密结合,通过以案促改,整治违规过问插手案件、任职回避执行不严乱象,强化以案为鉴,增强政法干部廉洁执法思想自觉,坚决杜绝以权谋私、靠案吃案。“他出事,既在意料之外,也是必然结果”“我的行为给司法机关和政法干警的形象造成了极大损害,我违背了入党誓词,我知罪、悔罪……”昨日,刘亚军职务犯罪案件在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从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到举证质证、辩论,再到被告人最后陈述,无锡市司法局33名党员干部第一时间通过录像回放观看了案件庭审全过程。“看到曾经的领导站在被告席上,心里五味杂陈。这一次,我真真切切体会到了‘贪廉一念间,荣辱两重天’,今后一定要时时警醒自己,秉公用权,守住底线。”庭审结束,无锡市司法局公证和司法鉴定管理处干部唐慧刚深有感触。“刘亚军行事比较霸道,常宣称‘没有我办不成的事’,在本地政法圈中很多人都知道。他出事,既在意料之外,也是必然结果。”无锡市司法局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许庆安说,“他的教训太深刻了,为我们敲响了警钟。”2012年,某拍卖公司负责人甄某请托时任无锡市司法局局长刘亚军处理一起拍卖合同纠纷案。一开始,刘亚军婉言拒绝,直至甄某奉上数万元现金后,其才装模作样地拿起案件材料“研究”,并向该案主审法官打听案情。后该案二审判决败诉,在收受甄某所送的9万元现金后,刘亚军又积极协调检察院民行部门负责人推进抗诉事宜,促使该案改判,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只要是他管理范围内的事,一定会想方设法‘捞一笔’。”办案人员王义纯介绍,在任市司法局局长期间,刘亚军紧盯“优秀律所评选”“改选律师协会监事长”等事宜,大搞权钱交易。在接受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曹某请托后,刘亚军积极协调,为该律所争取申报评选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资格,并在评选考察过程中,多次为其站台、拉关系,使该律所被评为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共收受曹某所送贿赂30余万元。此外,刘亚军利用评选监事会人选的职务便利,帮助费某当选律师协会监事长,并收受“好处费”。其还以介绍案源为由,收受律师秦某的巨额贿赂,其中单笔可达20万元。“除了现金,刘亚军喜好玉石、手表,有时候请他办事,送这些更合他心意。”某相关涉案人说。据了解,刘亚军以“雅好”为名,受“雅贿”之实,共收受玉石挂件167件,工艺品31件,名贵表14块,字画25件等。刘亚军被开除党籍,按规定取消退休待遇后,无锡市纪委监委以其为典型,拍摄了《别让“自作聪明”毁了人生》警示教育片,通过深入剖析执法司法腐败的成因、特点和规律,分级分层召开政法系统警示教育大会,引导全市政法干警遵规守纪,做到忠诚干净担当。在刘亚军的忏悔书中,有一部分内容较为特别——《对政法队伍建设的几点建议》。这份刘亚军在审查调查期间主动书写的材料,既梳理了司法系统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又有针对性地提出了对策建议。“查处刘亚军后,我们将其对政法队伍建设的建议发至市司法局、市中级人民法院等单位,督促相关单位压紧压实整改主体责任,对照材料中提出的建议认真研究,拿出整改方案。”无锡市监委委员李育桢介绍。在市纪委监委督促下,市司法局、市中级人民法院等单位针对司法系统不同岗位,梳理廉政风险点160余个,制定了无锡市司法系统廉政风险防控手册(试行),建立了涵盖院(局)领导岗位、业务部门岗位、综合部门岗位的一套廉政风险防控体系,根据不同岗位确定廉政风险等级,实行分类管控、分级负责、责任到人,同时,市司法局针对司法机关管理特点,从9个方面对45项制度进行修改完善,将制度的笼子越扎越紧。“请您不要过问干预案件办理、说情打招呼,否则将如实记录。请您将此提示内容告知亲朋好友,让我们共同营造公平公正廉洁司法的社会环境。”这样一段“免开尊口”的提示,如今已被无锡众多政法干警设定为电话彩铃。针对刘亚军腐败案中暴露出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等问题,市中级人民法院全面排查近年来违反“三个规定”情况,完善过问案件登记工作台账,及时进行补录登记,先后排查出领导干部、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29起33人,对轻微违反纪律的3人进行提醒谈话,另有3人因严重违纪违法涉嫌犯罪被留置调查。针对任职回避执行不严格的问题,市中级人民法院深入开展执行回避制度的自查自纠活动,排查出113名干警的配偶、直系亲属等担任律师或法律工作者,督促他们及时纠正,严禁介绍案源、规避禁令、搞“暗中代理”等,在此基础上,起草制定《关于进一步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规定》,从制度上规范回避制度。在自查自纠活动中,该院应执行回避制度的41名员额法官中,有25人退额,另外16人在媒体上向社会公开承诺其配偶、子女及父母不在无锡市范围内执业,自觉接受社会监督。针对律师行业突出问题开展集中整治,市司法局对法官、检察官离任后违规从事律师职业情况进行排查,对违规的16家律师事务所发出《责令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到位,涉事18名律师分别被依法依规处理,其中2人被行政处罚,1人被移交律师协会处理,多人被警示谈话;对律师与司法人员不正当交往进行核查,10名律师存在与司法人员不正当接触交往行为,分别受到行政处罚、建议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等处理。“以集中整治为契机,司法局还结合社区矫正、公证和司法鉴定等行业整治,会同市中级人民法院、市检察院、市律师协会等出台《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与司法人员接触交往行为的规定》等7个文件,通过建章立制,把管理漏洞、制度空隙、责任缺位等找在前、防在前,推动专项治理常治长效。”该市司法局政治部副主任周秋涛说。“刘亚军案案发后,市纪委监委通过开展‘以案四说’警示教育、政法系统自查自纠、思廉月活动等,推动整改顽瘴痼疾,促使416名政法干警主动交代问题、接受处理,巩固深化了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成果,今年1至4月份,市级司法机关信访举报问题线索同比下降53.1%,群众司法满意度得到提升。”无锡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监委主任周凤琴说。刘亚军忏悔录(节选)我出生在一个红色家庭,父母都是参加过革命的老党员,离退休老干部。后来,我在组织的关心、支持、教育培养下,从一名普通的党员干部,逐步走上了领导岗位。在取得职位上进步的同时,我逐渐放松了对自己的思想改造,放松了工作作风的约束和要求,利用职权和职务的影响力,帮助别人办事,收受钱财和物品由小变大、由少变多,由量变到质变,逐步走上了严重违纪违法的道路,最终蜕变成政法队伍害群之马。我蜕变的主要原因是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发生了变化。1988年至1990年,组织上安排我到海南挂职,此后一段时间,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权力至上、物质至上的错误思想一时占了上风,事事处处以有权没权、有钱没钱来衡量一个人是否成功。而我也没有做到甘守清贫、独善其身,反而产生了羡慕和攀比的想法,思想观念、消费观念、生活方式和行为习惯都发生了变化。1990年,我回无锡工作后,开始吃喝讲档次、穿戴讲品牌,喜欢名表名包,爱好文物古玩,把纪律和规矩忘在了脑后,也忘记了入党的誓言和初心使命,变成一个追名逐利、贪图享受的人。从海南回来后二十多年的时间里,在组织的培养下,我一路顺利成长,任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和市司法局局长,自认为在法官圈、律师圈、老板圈甚至文化艺术圈,人脉很广、名气很大,以为自己能力强、能量大、能干事,所以不管什么人、什么事,有求必应、有忙必帮。比如甄某所托的案件,在中级人民法院帮他打招呼,在检察院也帮他找人打招呼。甚至自己已经退居二线了,还帮一些老板介绍律师并跟法院的领导打招呼,自己收受了他们所送的钱财。这种不廉洁的行为,本身就是对司法公信力和法律尊严的影响和伤害。我没有认识到这些问题的严重性,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力帮助别人办的事越来越大,越走越险。工作之余,有点爱好,喜欢收藏,无可厚非。但如果过于恋物贪财,就必然导致玩物丧志。有一段时间,我对玉石产生了浓厚的兴趣,一有机会就看玉,一有钱就买玉。随着职务提升,想法更多、欲望更强。有时买玉,一时缺钱就由老板朋友帮付钱,也不考虑他们为什么会帮我付钱,客气几句就心安理得地接受了。老板古某去香港买表的时候,给我代购了一块价值16万多元港币的手表,只收了我10万元人民币,我也欣然接受了。欲望的闸门一旦打开,就难以控制。2009年12月至2014年10月,我以多种名义收受价值几万、十几万、甚至二十几万元的名表。我自以为都是朋友,拿了也没有什么问题。实际上,这是我内心见利忘义,以“雅好”为名,受“雅贿”之实,对纪律和法律毫无敬畏和戒惧之心,才会犯下了如此大错。我父母、岳父母及我的兄弟都曾告诫我,做人要有所克制,千万不能恋物成瘾、玩物丧志,可我却听不进去,盲目地认为自己不会出什么大问题,结果给自己和家人造成如此严重的伤害和伤痛。世界上没有后悔药,对于我的违法犯罪行为,最终只能是自作自受、自吞恶果。在接受审查调查的两个多月时间里,我已经从最初的心灰意冷、垂头丧气、消极悲观,甚至失望绝望的心态中清醒了过来,放下包袱、丢掉幻想、轻装上阵,真正认识到:交代问题必须彻底坦白,接受处罚必须认罪,改过自新必须悔罪。此外,我还梳理了《对政法队伍建设的几点建议》,附在后面,仅供参考。我对不起党和人民多年的教育培养,对不起组织、领导和同事对我的爱护和期待,我对司法公信和法律尊严的严重破坏,让我失去自由。时间不能倒流,人生没有回头路。现在悔恨不已,也已经悔之不及,悔之晚矣!我只有真心诚意知罪悔罪、认罪认罚,接受教育和改造,彻底脱胎换骨,才能救赎自己的身心,拯救自己的人生,慰藉自己的灵魂,争取早日回归社会、回归家庭。
8月29日 下午 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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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聊天中发送的“现金”照片,能否作为证明还款的证据?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微信、QQ等即时聊天软件在民众中得到了广泛的普及应用,日常生活中通过微信红包、钱包功能进行转账、交易、借贷等情况时有发生。但是在碰到纠纷、对簿公堂时,微信、QQ等软件的聊天记录如果被作为证据来提交,如何才能更易被采信?近日,烟台市人民法院的法官结合具体案例为大家支招。(图源网络
8月28日 上午 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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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常见39个法律问题

民间借贷纠纷是人们日常生活中,经常遇到的一类诉讼。此类诉讼看似简单,实则有时候案件事实多样、法律关系也非常复杂,蕴含着大量的法律问题。有鉴于此,我们将此类纠纷中常见的法律问题进行了梳理,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01借条的认定与借贷关系的成立1.【实际出借人的推定】原告实际持有借条而借条上所载出借人姓名与原告姓名同音不同字的,可推定原告系实际出借人,具有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孤证存疑的借据】原告起诉请求被告还款的依据仅有借据且借据存在多处疑点的,其诉讼请求难获法院支持。3.【多张借条与总条】债务人出具多张借条而最后一张借条含有“共”字等表示合计意思的,可在综合其他在案证据情况下,将其认定为总条性质。4.【胁迫出具借条的举证责任】债务人主张借条系因胁迫而出具但未能举证证实的,其仍应承担举证不能责任,即负偿还责任。5.【借用他人信用卡性质的认定】借用他人信用卡消费并承诺还款的,形成借贷关系,但是借贷合同无效。6.【转账凭条的证据效力】债权人仅以转账凭条为据主张双方之间存在借款关系并要求债务人偿还的,债务人主张并非借款关系但未能举证证明的,应认定转账凭条所记载数额的借款关系成立。02借贷责任主体的认定7.【法定代表人以个人名义出具借条的主体认定】公司法定代表人出具借条时未明确其身份,可认定系其个人借款而非公司借款。8.【空白收据与借款责任】单位有关人员基于损害国家利益的意图向外提供盖有单位财务印章的空白收据是无效行为,但不能因此免除该单位对第三人应承担的返还借款的民事责任。9.【夫妻个人借款的认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对外举债数额明显超出日常生活所需,且债权人未能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应认定为夫妻一方个人债务。10.【借款债权的继承】出借人去世后,其继承人有权向借款人主张债权。03借款合同项下款项的交付11.【本金预扣利息之一】借款人主张出借人从借款本金中预先抽取了部分利息(俗称砍头息)但未能举证证明的,法院不予支持。12.【本金预扣利息之二】为从本金中预先扣除部分放贷收益而让借款人出具的现金收条,法院不予认可。13.【借条与款项交付】巨额现金仅凭借条难以认定已经实际交付。14.【收条与款项交付】可依据借款人对巨额借款出具的收条综合认定出借义务已经履行。04借款合同的利率与利息15.【复利的认定】双方当事人在借款到期后将未偿还本息累加后重新签订借款合同的,有别于复利约定。16.【逾期利息的计算】当事人借款时未约定利息的可视为无息借款,但逾期利息仍可参照银行同类逾期还款利率(现可参照LPR)计算。17.【逾期计息基数】借款到期后的逾期利息,可根据当事人合同约定以到期逾期的本息合计作为计息基数。18.【违约金的认定】借款期内未约定利息但约定违约金计算方式的,借款合同违约金比照适用四倍利率(LPR的四倍)的限制。05借款的偿还及债权的转让19.【偿还的证明责任】债务人承认借入款项并主张已偿还但未能举证证明,则其应对所借款项负清偿责任。20.【ATM机还款】债务人主张债权人账户新收款项系其通过自动存款机偿还借款,债权人否认但未能举证证明的,法院可支持债务人的主张。21.【还款抵充顺序】还款时未明确系还本或还息的,应先抵充利息再抵充本金。22.【还款条的认定】还款条所记载事项与借款合同不具有充分一致性,则难以认定该借款合同所涉款项已经清偿。23.【录音证明还款】债权人虽持有借条,法院仍可根据债务人提供的录音资料及其他在案证据认定债务已经清偿。24.【债权转让的通知】在可确认债权转让真实性的前提下,债权受让人向债务人作债权转让的通知发生债权转让的法律效力。06时效、管辖与证据25.【超过诉讼时效】出借人起诉时超过诉讼时效,其债权难获法院支持。但借款人未主张诉讼时效抗辩的,法院不能主动适用。26.【录音证明催款】出借人提供的具有催款内容的录音可作为认定诉讼时效中断的依据。27.【暂住证明与管辖】可根据债务人暂住证明上的暂住地址确定其经常居住地,从而确定民间借贷纠纷的管辖法院。28.【合同履行地与管辖】纠纷双方在借款合同中对履行地无约定的,贷款方所在地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29.【测谎的效力】主债权数额存在争议时,依法进行测谎的测试结果可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之一。07企业间借款合同的效力30.【企业间借贷的效力】企业间借款若不属于生产经营性企业间正常借贷行为的,应认定借贷行为无效。31.【企业自有资金的借贷】企业间自有资金的借贷合同若未违反金融法规强制性规定和国家政策要求,不宜直接认定为无效。32.【政府投资公司的借贷】地方政府为针对中小企业融资困难设立的投资公司签订的企业间借款合同可认定为有效。33.【企业借贷无效的占用费】企业间借款合同被认定为无效之后,可按银行活期存款利率支付资金占用费。34.【企业借贷无效的利息】企业间借款合同被认定为无效之后,资金占用损失可按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计付。08民间借贷与刑事犯罪35.【刑事立案与驳回起诉】债务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已被立案侦查,则债权人请求债务人还款的起诉可予驳回。36.【集资诈骗与驳回起诉】集资诈骗罪中所涉款项并非真实的借贷关系,不应认定为民事纠纷。37.【刑事犯罪与合同效力】民间借贷涉嫌或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并不当然影响借贷合同及其担保合同的效力。38.【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认定】为筹措企业经营、购买设备等资金,在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情况下,许以给付高额利息,向不特定多数人非法或变相吸收存款,数额巨大,可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39.【集资诈骗罪的认定】虚构集资用途、以高额利润作为诱饵骗取被害人集资款可构成集资诈骗罪。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
8月28日 上午 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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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刚!法释〔2024〕11号司法解释发布!2024年8月27日起施行!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约定以第三方支付款项为付款前提条款效力问题的批复》已于2024年6月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2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8月27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2024年8月27日法释〔2024〕1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约定以第三方支付款项为付款前提条款效力问题的批复(2024年6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21次会议通过,自2024年8月27日起施行)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关于合同纠纷案件中“背靠背”条款效力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一、大型企业在建设工程施工、采购货物或者服务过程中,与中小企业约定以收到第三方向其支付的款项为付款前提的,因其内容违反《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第六条、第八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该约定条款无效。二、在认定合同约定条款无效后,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结合行业规范、双方交易习惯等,合理确定大型企业的付款期限及相应的违约责任。双方对欠付款项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约定违法或者没有约定的,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大型企业以合同价款已包含对逾期付款补偿为由要求减轻违约责任,经审查抗辩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可予支持。【理解与适用】保护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各经营主体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关于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约定以第三方支付款项为付款前提条款效力问题的批复》正式发布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解决企业账款拖欠问题,保障中小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依法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提振经营主体信心,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制定了《关于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约定以第三方支付款项为付款前提条款效力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于今日正式发布。这是最高人民法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清理企业拖欠账款决策部署的一项重要司法举措。《批复》对大型企业和中小企业之间以第三方支付款项作为付款条件的约定,在效力上予以否定性评价,并对相关条款无效后如何确定付款期限和违约责任作出规定,体现了依法保障中小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的鲜明态度,对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促进矛盾纠纷实质性化解具有重要意义。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负责人介绍,近年来,虽然陆续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等法规,对防范治理大企业拖欠中小企业账款行为进行约束,但大型企业拖欠中小企业账款问题仍然比较突出,尤其是大型企业在建设工程施工、采购商品或者服务等合同中,常与中小企业签订合同约定在收到第三方(业主或上游采购方)向其支付的款项后再向中小企业付款,或约定按照第三方向其拨付的进度款比例向中小企业支付款项,这类以第三方支付款项作为付款前提的“背靠背”条款,是引发相关款项支付纠纷的重要原因。这类条款本质上是将第三方付款风险转嫁给下游供应商或者施工方,对于依约全面履行了合同义务的守约方而言,明显有失公允。一方面,中小企业市场竞争力普遍不强,交易过程中往往处于弱势地位,缺乏与大型企业进行平等协商谈判的能力,往往出于生存考虑不得不同意此类不合理的交易条件,难以体现中小企业的真实意愿,发生争议也不敢采取投诉、司法手段维权。另一方面,基于信息不对称的原因,中小企业通常无法及时了解大型企业与第三方(往往是机关、事业单位)之间合同的履行情况,难以对第三方的付款风险进行把控,由其承担第三方不及时付款的风险亦不符合合理的风险负担原则。近年来,随着欠款规模不断增长、账期持续拉长,中小企业面临的账款回收压力、诉讼周期成本等已成为影响其生存和发展的重要障碍,甚至濒临破产。此类条款亦与国家关于改善中小企业经营环境,保障中小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的宏观政策导向不符。从调研中了解的情况看,由于现行法律法规对此缺乏明确处罚措施,给相关部门的行政执法带来困难,中小企业担心“赢了官司丢了业务”,轻易也不愿不敢采取司法手段维权。从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看,因法律、行政法规没有对该类条款的效力问题加以明文规定,导致具体案件办理过程中理解不同,案件裁判标准不统一,裁判结果亦有较大差异,亟待对相关条款的效力认定、裁判标准予以统一。2024年1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就审理买卖合同、建设工程合同等合同类纠纷案件中,当事人普遍约定的此类条款效力问题,向最高人民法院报送了《关于合同纠纷案件中“背靠背”条款效力的请示》。为更好指导各级人民法院妥善审理此类纠纷案件,最高人民法院与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进行调研,梳理实践中拖欠中小企业账款情况,以及相关合同条款的主要表现形式。根据调研中了解的情况,最高人民法院研究起草了《批复(征求意见稿)》,并与相关部门多次沟通、听取意见后,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审议通过。《批复》的及时发布,有利于推动解决大型企业拖欠中小企业账款问题,对于畅通中小企业司法救济渠道,统一案件裁判标准,激发市场活力均具有重要意义。《批复》共计2条,分别就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约定以第三方支付款项为付款前提条款效力、认定合同约定条款无效后如何合理确定付款期限及相应的违约责任两个方面的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了规定。对《批复》内容的理解,可以从四个方面加以把握:一是适用范围问题。《批复》适用的案件类型范围为合同纠纷,合同主体方面,主要是指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之间签订的合同。关于大型企业、中小企业的认定标准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第二条、《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第三条对大型企业、中小企业有明确界定标准,可作为司法实践的认定依据。在合同类型方面,《批复》列举了建设工程施工、采购货物或者服务等典型的合同类型,这也是当前问题比较集中的领域。在合同约定内容方面,主要表现为约定大型企业以收到业主或上游采购方等第三方向其支付的款项作为向中小企业付款前提的条款,实践中约定的按照第三方向大型企业拨付的进度款比例向中小企业支付款项等不合理交易条件的,也应包括在内。从案件审理情况看,类似的约定方式可能有多种表现形式,但其本质都是大型企业不承担其交易对手方的违约风险或破产风险,而是将风险转嫁给中小企业。审判工作中,可以从这一方面把握《批复》所适用的不合理交易条件,以便在最大范围内解决中小企业账款拖欠问题。此外,我们注意到,实践中政府机关、事业单位与中小企业签订的合同中,也存在约定以第三方支付款项为付款前提条款,并因此拖欠中小企业款项的情形。鉴于《保障中小企业支付条例》中对机关、事业单位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的预算执行、政府投资项目不得垫资建设、付款期限等均有明确规定,故《批复》未将其纳入规范范围。对此类案件,应直接适用《保障中小企业支付条例》的相关规定加以处理。二是条款效力问题。《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第六条规定大型企业不得要求中小企业接受不合理的付款期限、方式、条件和违约责任等交易条件,不得违约拖欠中小企业款项,第八条规定大型企业应当合理约定付款期限并及时支付款项。上述规定虽然针对的是合同订立后的履行行为,但其目的在于促进大型企业及时支付中小企业账款,保障中小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维护中小企业依法获得款项支付的合法权益,在性质上应当属于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强制性规定。因此,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约定以第三方支付款项为付款前提的条款,实质是关于不合理的付款期限、方式、条件的约定,显然违反了《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上述条文规定,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此类条款应当认定无效。但此类条款被认定无效,不必然导致合同其他条款无效,在满足其它支付条件情况下,大型企业应当履行合同义务,及时支付合同款项。三是约定无效后的付款期限及违约责任问题。在上述有关付款期限、方式、条件的合同条款被认定无效后,关于付款期限的起算日,《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第八条第三款规定,合同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第九条规定约定以货物等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款项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关于具体付款期限,考虑到实践情况的复杂性,《批复》未予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结合行业规范、双方交易习惯等,合理确定大型企业的付款期限。在违约责任确定方面,为保障各经营主体之间的利益平衡,《批复》要求应当充分尊重经营主体的意思自治,如经营主体之间约定有利息计算标准的,应当按照约定处理。如果约定违法或者未约定的,应当在当事人请求的范围内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批复》还明确大型企业违约责任的确定主要基于填补损失原则,如果大型企业以合同价款已包含对逾期付款补偿为由要求减轻违约责任,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进行审查,补偿合理应当予以支持,确保实现各经营主体之间的利益平衡。四是溯及力的问题。因《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从2020年9月1日开始施行,根据溯及力的一般原则,对于2020年9月1日之后大型企业和中小企业签订此类条款引发的纠纷案件,应当适用《批复》的规定。对于2020年9月1日前大型企业和中小企业签订此类条款引发的纠纷案件,虽然不能直接适用《批复》规定,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处理该问题的态度是一贯的,为做好《批复》施行的衔接,最高人民法院将广西某物资公司诉某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上海某建设公司诉上海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北京某建筑工程公司诉某建筑公司北京分公司、某建筑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作为示范案例纳入案例库,以统一裁判尺度。
8月28日 上午 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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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回应:网红“铁头”已被抓

近日,一张杭州市公安局滨江区分局的扣押决定书在网络热传,图片显示,网红“铁头惩恶扬善”(原名董某明,下称“铁头”)被抓获。8月27日,据阳光报向阳视频,杭州市公安局滨江分局工作人员表示,铁头已被抓,具体涉案内容相关部门正在处理。图源:阳光报向阳视频2023年3月,铁头开始发布“打假”相关的短视频,涉及三亚海鲜市场乱象、金镶玉抽奖骗局、老年保健品骗局等,在几个月间迅速积累起几百万粉丝。2023年8月,因举报新东方违规补课,铁头陷入舆论漩涡。当年11月,铁头发文称,对于新东方学科类违规补课行为,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已经对其进行处罚。2023年10月,铁头还曾发预告视频称要打假东方甄选。对此,东方甄选回应称:“近日,某网络主播假借‘打假’之名,歪曲事实,恶意‘维权’,发布大量抹黑东方甄选的言论,严重侵犯公司声誉,给广大消费者带来困扰。我们已经发布律师函,并将采取必要措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网红“铁头”
8月28日 上午 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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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局干部退休当律师,被查!

案情摘要:时任集安市五女峰国家森林公园管理处主任、党支部书记赵某(已另案处理)在没有招投标的情况下,与浙江XX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嘉兴XX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代表谢某在2016年4月及2018年9月分别签订了价值18.5万元及24万元的生态厕所合同,在签订合同之前,谢某答应两次分别给付赵某好处费6万元和4万元,共计10万元。赵某为了躲避侦查,如何安全不留痕迹的受贿10万元,在2018年11月1日,用其本人手机及妻子徐某手机给被告人赵XX打电话详细询问方法,按照赵XX所传授的方法,2018年11月11日,赵某让其妹夫王某从敦化市乘火车来到长春市,赵某自己打车来到长春市火车站与王某接头,将新购买的手机、手机卡及事先准备好的四盒人参交付王某,由王某前往长春市龙嘉机场与谢某见面并收取10万元好处费,王某收到好处费后将钱款交付赵某。吉林省辉南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1)吉0523刑初54号公诉机关吉林省辉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XX,男,1950年3月4日出生,汉族,吉林省集安市人,大学本科文化,律师,退休于XX区司法局,中共党员,住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因涉嫌传授犯罪方法罪,于2020年12月29日被辉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1年1月12日被辉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通化市看守所。辩护人尹曼,吉林辉发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周希财,吉林通兴律师事务所律师。吉林省辉南县人民检察院以辉检一部刑诉〔2021〕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XX犯传授犯罪方法罪,于2021年4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孙广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XX及其辩护人尹曼和周希财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时任集安市五女峰国家森林公园管理处主任、党支部书记赵某(已另案处理)在没有招投标的情况下,与浙江XX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嘉兴XX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代表谢某在2016年4月及2018年9月分别签订了价值18.5万元及24万元的生态厕所合同,在签订合同之前,谢某答应两次分别给付赵某好处费6万元和4万元,共计10万元。赵某为了躲避侦查,如何安全不留痕迹的受贿10万元,在2018年11月1日,用其本人手机及妻子徐某手机给被告人赵XX打电话详细询问方法,按照赵XX所传授的方法,2018年11月11日,赵某让其妹夫王某从敦化市乘火车来到长春市,赵某自己打车来到长春市火车站与王某接头,将新购买的手机、手机卡及事先准备好的四盒人参交付王某,由王某前往长春市龙嘉机场与谢某见面并收取10万元好处费,王某收到好处费后将钱款交付赵某。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XX向赵某传授犯罪方法,使赵某实施了受贿犯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传授犯罪方法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XX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赵X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与罪名均无异议,当庭表示认罪、悔罪。辩护人尹曼辩称,1.被告人认罪认罚,应当从轻处罚;2.羁押时间已经四个月,达到了教育的目的,希望从轻判处。辩护人周希财辩称,完全同意被告人认罪认罚的决定。我发表如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曾是中层干部,为党为官几十年,多次受到表彰,此次犯罪纯属偶然,希望从轻;2.被告人年老体弱,患有多种疾病,希望结合案件实际给予从轻处罚。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上述事实,被告人赵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公民户籍信息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抓获经过、证人赵某、谢某等人的证言、产品买卖合同书及会计凭证、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诊断及病例、被告人赵XX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XX向他人传授犯罪方法,其行为已构成传授犯罪方法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赵XX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赵XX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综上,本院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危害后果及悔罪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XX犯传授犯罪方法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8月27日 上午 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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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离婚协议约定房屋归子女所有,子女所享有的权利能否排除法院对房屋的强制执行?

来源:法学45度离婚协议约定房屋归子女所有,子女所享有的过户登记请求权早于第三人对夫妻双方所形成的金钱债权的,可以排除第三人对房屋的执行——郑州市顺德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吕蔚然、刘惠敏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关
8月27日 上午 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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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出售但未过户的房屋能否排除强制执行?

案外人丘某在法院查封前已实际占有但未过户的登记在被执行人余某名下的房屋,申请执行人李某认为该房屋虽已出售但仍在余某名下,不能排除强制执行,故起诉请求继续对该房屋的执行。日前,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执行异议之诉,依法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李某与余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港北区法院根据李某的财产保全申请,依法查封了登记在余某名下的一宗不动产。案件进入执行程序,法院裁定拍卖上述不动产及地上建筑物。2023年7月13日,案外人丘某以涉案不动产为其所有为由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请求停止执行。法院核实后裁定中止对案涉不动产及地上建筑物的执行。李某对该执行裁定不服,认为上述不动产仍登记在余某名下,就还是余某的财产,不能排除强制执行,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继续对涉案不动产及地上建筑物的执行。法院查明,2005年4月27日,余某与丘某签订了《买卖房地契约》,约定余某将上述不动产及房屋以13.68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丘某,江某在中证人上签字。同日,余某收到全部价款后便将案涉房屋的土地使用权证原件及地契原件、不动产交付给丘某。之后,丘某将水电户名变更到其名下,并与家人一直在上述不动产居住至今。港北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九条规定:“案外人或者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案外人应当就其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承担举证证明责任。”本案中,丘某作为案外人,其在人民法院查封余某名下的不动产之前已与余某签订了《买卖房地契约》,该契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没有违反法律与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的合同。丘某提供的水电缴费记录等证据能够证明其在本案不动产查封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同时,丘某提供的余某出具的收条证明其已支付全部的案涉不动产价款。丘某称因无法联系到余某导致未办理过户登记,结合余某在本案诉讼中无法正常联系送达等情况,按照证据高度盖然性规则,应认为丘某关于案涉不动产系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的意见成立,故法院认为丘某对案涉房屋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因此,法院裁定中止对案涉不动产及地上建筑物的执行,并无不妥。李某要求继续执行案涉不动产及地上建筑物的诉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不予支持。法理评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三)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四)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案外人丘某在法院查封之前已支付全部价款并已实际占有使用登记在余某名下的不动产,虽未办理过户手续,但其对此无过错,可以排除法院强制执行。因此,李某要求继续执行余某名下的不动产及地上建筑物的诉请,依法不予支持。
8月27日 上午 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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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司法厅原厅长严重违纪违法,受重处分

据湖北日报报道,中国共产党湖北省第十二届委员会第七次全体会议,于2024年8月23日在武汉举行。全会审议并通过了《中共湖北省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龚举文同志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审查报告》,对省委常委会之前作出的给予龚举文同志留党察看一年处分的决定予以追认。龚举文简历龚举文,男,汉族,1965年8月生,湖北省郧西县人。其1988年7月参加工作,1995年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中南政法学院刑诉法专业毕业,硕士研究生,在职法学博士。1984.09—1988.07
8月27日 上午 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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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境外色情网站被罚款?警方回应

据广东省英德市公安局微信公众号“英德公安”24日消息,英德市公安局网警大队辟谣“浏览境外色情网站被英德网警罚款200元”。近日,英德市公安局民警工作中发现,一网民于2024年8月7日11时14分许,在短视频平台发布一则图文视频显示,2024年8月7日10时36分,扫二维码付款英德市网警200元,付款方留言“浏览境外色情网站”。警方立即介入调查,发现该视频为网民卜某P图编造的虚假信息。经民警普法宣传和教育,网民卜某表示诚恳接受批评,当场删除该视频,并承诺不再编造不实信息吸引关注,做到知法守法,坚决杜绝此类无底线博流量事件再次发生。来源|观察者网
8月26日 上午 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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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购房多年,买受人长期未办过户能否排除执行?

2015年10月,长春中院依据吉林银行凯旋支行申请,对孙家屯粮库强制执行,查封案涉房产。孟宪有以案外人的身份向长春中院院提出书面异议,长春中院裁定驳回其执行异议。孟宪有不服,向长春中院提起诉讼。4.
8月26日 上午 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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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同一案件涉及两个不同法律关系的,并非法院驳回原告起诉的合法理由

来源:民商事审判【裁判要旨】1.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涉及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且均为诉争的法律关系时,可以通过并列案由将两个法律关系合并在一个案件中进行审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修改后的的通知》指出,同一诉讼中涉及两个以上的法律关系的,应当依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关系的性质确定案由,均为诉争法律关系的,则按诉争的两个以上法律关系确定并列的两个案由。因此,同一案件涉及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并非人民法院驳回当事人起诉的合法理由。2.法律允许将诉争的两个不同法律关系合并在一个案件中进行审理。而且,在主要事实高度重叠、裁判结果上的相互牵连的特定情况下,将基于同一事实或者其他原因存在密切关系的不同法律关系在同一诉讼中解决,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实、明确法律责任和避免裁判冲突,有利于保护当事人利益和实现诉讼经济的目标。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8月26日 上午 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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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释〔2024〕8号!8月8日起施行(全文+解读)

来源:最高院法释〔2024〕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确定强制拆除行政诉讼案件被告及起诉期限的批复(2024年6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21次会议通过,自2024年8月8日起施行)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你院关于如何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四条中“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等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强制拆除其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不服提起诉讼的,以作出强制拆除决定的行政机关为被告;没有强制拆除决定书的,以具体实施强制拆除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未收到强制拆除决定书,实施强制拆除行为的主体不明确的,可以以现有证据初步证明实施强制拆除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认为原告起诉的被告不适格且能够确定适格被告的,应当告知原告变更被告;原告拒绝变更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人民法院经审查各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或者依职权调查后,仍不能确定适格被告的,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视情将有关材料移送有关机关调查并裁定中止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六个月起诉期限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四条规定的一年起诉期限,应当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且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为实施主体之日起计算。被告主张原告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及实施主体之日起已经超过法定起诉期限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此复。附:法释〔2024〕8号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确定强制拆除行政诉讼案件被告及起诉期限的批复》的理解与适用——载于《行政执法与行政审判》总第98集耿宝建,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庭长阎巍,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二级高级法官易旺,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一级高级法官助理2024年8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正确确定强制拆除行政诉讼案件被告及起诉期限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该司法解释的发布,对及时正确确定强制拆除行为引发的行政诉讼案件被告,防止程序空转,实质解决争议,及时高效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强制拆除职权,将发挥积极作用。一、批复的制定背景党的二十大报告将法治政府建设作为全面依法治国的重点任务和主体工程,对“扎实推进依法行政”作出重要部署,要求“全面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加大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执法力度,完善行政执法程序”。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进一步指出,要“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完善基层综合执法体制机制,健全行政执法监督体制机制”,“完善涉及公民人身权利强制措施以及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的制度”。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等不动产,在人民群众的各类财产构成中占有重要份额,对此类不动产的强制拆除涉及人民群众重大财产权益,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遵照法定程序,依法稳慎实施。“有恒产者有恒心”。切实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产权,是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基础。改革开放以来,通过大力推进产权制度改革,我国基本形成了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和产权保护法律框架,全社会产权保护意识不断增强,产权受保护的范围和程度不断拓展。法律层面,民法典第二百零七条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土地管理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对强制拆除行为的主体和程序都作出了明确规定,强制拆除领域已经实现了有法可依。根据法律规定,一个合法的强制拆除行为应当符合以下基本程序要求:(一)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拆除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依法保障当事人陈述、申辩等权利;(二)行政机关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强制拆除决定,并载明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名称、印章和日期等事项;(三)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向当事人送达催告书、强制拆除决定书等文书;(四)强制拆除时,行政执法人员应当表明身份,明确告知执法主体。但不容忽视的是,在土地房屋征收、违法建筑拆除、棚户区改造等工作中,违法强制拆除行为仍不时发生,强制拆除主体不明确的情况屡见不鲜,人民群众反映较为强烈。个别地方在未达成协议、未作出补偿决定的情况下,为推进项目建设,重效率轻法治,重实体轻程序,往往以“拆除违法建筑”“拆除危险房屋”“误拆”以及借“民事主体”名义拆迁等手段实施强制拆除。以某省为例,在全部败诉案件中,行政强制占比连续多年在40%以上,其中77%的涉行政强制案件败诉系因违反法定程序所致。调研中发现,相关强制拆除案件中经常出现房屋等建筑物和其他设施被拆除的事实和时间均确定无疑,但实施强制拆除行为的主体不明确,导致行政相对人提起诉讼时,被个别法院以“不存在适格被告”等为由,裁定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从而“告状无门”的情况,以及行政相对人向公安机关报案要求调查强制拆除主体甚至要求刑事立案,却仍查不出强制拆除主体的情况。个别案件中,即使行政相对人通过信访或者向上级公安机关反映后,查明了实施强制拆除的主体,但如果起诉时强制拆除已经超过一年,也可能会被个别法院以超过起诉期限为由,裁定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此类强制拆除主体不明确案件,既难以实现实质化解,又难以实现案结事了。我们认为,为全面准确理解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有关被告主体资格及起诉期限的规定,亟需通过司法解释统一法律适用标准,从源头上减少行政诉讼案件裁定驳回起诉、不予立案的比例,促进行政争议实质化解。2023年,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就“行政相对人仅知道房屋被拆除但不知道拆除主体,是否可以认定其已经知道行政行为内容”等问题,向最高人民法院请示。为了统一法律适用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决定以批复形式进行答复,为此制定了该批复。二、起草批复遵循的基本原则制定批复时,主要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是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该批复的制定,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推动法治国家、法治政府与法治社会一体建设。通过对强制拆除行为的依法监督,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确保在强制拆除领域落实有法必依。二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该批复的制定,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瞄准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息息相关的强制拆除领域,着力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程序空转”、纠纷解决周期长、实体权益救济不及时等问题,切实体现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愿望、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三是坚持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2014年修正的行政诉讼法明确将“解决行政争议”作为行政诉讼立法目的之一。在批复制定过程中,我们牢固树立“如我在诉”“双赢多赢共赢”“监督就是支持、支持就是监督”等理念,通过批复进一步明确人民法院在此类案件中具有依职权调查确定适格被告的职责,“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的内涵,以及被告主张原告起诉超过起诉期限时举证责任的承担等内容,更好推进行政争议实质解决,力促案结事了、政通人和、取信于民。三、批复的主要内容批复全文共两段,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一)进一步明确正确确定行政诉讼案件被告是原告和人民法院共同的责任正确确定行政诉讼案件的被告资格,既是依法受理、审理和裁判行政诉讼案件的需要,也是及时高效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需要。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根据上述规定,起诉必须符合“有明确的被告”这一起诉条件。对此,要注意区分“被告明确”和“被告适格”的关系。对于何为“被告明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释义》中作出解释:“所谓明确,就是指原告所诉被告清楚、具体、可以指认。”而“被告适格”通常指被告确系案件争议法律关系的相对方,可以承受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所确定的权利义务。“被告明确”属于起诉要件范畴,涉及起诉阶段进行的形式审查,除非被告明显不具有实质上的法律关系,否则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受理,因此,又被称为“形式适格”。而“被告适格”则属于诉讼要件审查范畴,与案件的审理并行于诉讼系属之后,是法院进行案件审理并作出裁判的前提条件,其功能在于确保诉讼程序的合法性。人民法院在立案后,经过实体审理,认定原告所起诉的被告不适格,原、被告之间并无相应的法律关系,则应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此情况属于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实体审理之后的处理问题,因此,又被称为“实质适格”。可见,正确确定行政诉讼案件被告,既包含了立案阶段对“被告明确”的审查,也包含了审理阶段对“被告适格”的审查。审判实践中,要注意正确把握、区分和处理“被告明确”与“被告适格”的关系。我们认为,正确确定行政诉讼案件被告,原告和人民法院需要承担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告在起诉状中基于初步证据确定作出被诉行政行为的具体、特定、可识别的行政机关,即可视为“有明确的被告”。至于起诉状载明的被告是否正确、适格,一般而言,是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要进一步审查确定的问题。人民法院如果认为作出被诉行政行为的主体不正确,具有依职权调查确定适格被告的职责与义务。在原告有初步证据证明后,被诉行政机关以被告主体不适格为由抗辩的,应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1.进一步明确强制拆除类案件中被告资格的确定规则。这是对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谁行为、谁被告”原则的具体落实。对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成有关职能部门对违法建筑实施强制拆除以及集体土地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的强制拆除案件被告资格的确定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25日公布的《关于正确确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政诉讼被告资格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作出较为系统的规定。批复在吸收前述司法解释中关于确定适格被告相关规定的同时,考虑到该批复所涉及的内容不仅包括前述强制拆除案件被告资格确定问题,还包括旧城改造、土地整理和危旧房屋处置等各类征收拆迁过程中的被告资格确定问题,在综合考虑审判实践情况的基础上,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强制拆除其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作出强制拆除决定的行政机关为被告;没有强制拆除决定书的,以具体实施强制拆除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2.进一步明确原告起诉行政机关时仅需承担初步举证责任。行政相对人未收到强制拆除决定书,实施强制拆除行为的主体不明确时,原告如何选择被告进行起诉,如何承担举证责任,是司法实践中的难点问题,争议较大。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有关部门在对相关征求意见函的回复中认为:“对于行政相对人的房屋被行政机关强制拆除后,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在审查时应以其初步知道行政强制拆除行为及其实施机关为标准,不必要求行政相对人提供准确的行政行为主体。”司法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部门亦持这种观点。我们采纳了这些意见。批复明确规定,原告可以以现有证据初步证明实施强制拆除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准确理解该规定,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把握:(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解释)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原告起诉状列明被告的名称等信息足以使被告与其他行政机关相区别即可;(2)在法院立案审查环节,对被告的要求仅为“明确”,并不要求“正确”;(3)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关于起诉时应当具有事实根据的规定,原告只要能够提供一定的证据,证明被诉强制拆除行为存在并可能系起诉状列明的被告所为,而非明显不具有被告实施该行为的可能性,即已履行了起诉阶段对于被告适格的举证责任。这既是起诉要件审查的应有之意,也是证据法理论对证明标准的要求:由于可能作出强制拆除行为的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教示义务,导致原告起诉时证明起诉状所列被告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难度加大,因此,不能苛求原告起诉状所列被告一定正确。3.进一步明确确定行政诉讼正确的被告是原告和人民法院共同的责任和义务。被告明确并不意味着被告正确,行政诉讼中的被告适格还要求实质性适格,即原告所诉被告应当是作出被诉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当原告所起诉的被告不适格时,人民法院能否主动依职权调查确定适格被告,实践中存在一定争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条规定:“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行政机关以及其他组织、公民调取证据。”该条规定了人民法院具有依职调查取证的权力。行政诉讼法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原告所起诉的被告不适格,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变更被告;原告不同意变更的,裁定驳回起诉。”第六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三)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的;……”上述规定表明,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具有依职权调查确定正确、适格被告的职责,对于起诉人错列被告的,不能迳行驳回起诉,而应加以释明引导,以协助原告正确确定被告。为推进行政争议及时实质化解,避免程序空转,批复进一步明确了人民法院具有依职权调查确定适格被告的职责与义务的相关内容。在关于人民法院应当何时告知原告变更被告的问题上,相比于行政诉讼法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批复增加了“且能够确定适格被告”的内容。根据批复规定,除非被告明显不适格,或者为规避法定管辖而多列被告,以及明显存在滥用诉讼权利等情形,即使原告所起诉的被告不适格,人民法院仍有义务查明适格被告,并告知当事人变更,而不能简单以被告不适格为由不予立案或者迳行裁定驳回起诉。当然,按照人民法院明确的释明引导变更适格被告,则是原告的义务;原告拒绝接受释明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2018)最高法行再119号行政裁定即指出:“同时,按照人民法院明确的释明引导变更适格被告,则是起诉人的义务;原告拒绝接受释明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因此,接受起诉状的中级人民法院对明显存在提高级别管辖、错列、多列被告的起诉,或者所诉行为明显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或者虽属于受案范围但不属于共同被告、不适宜一并审理的,应当先行释明引导,告知针对被告分别起诉,或者修改起诉状到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起诉。起诉人愿意接受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接受起诉状的中级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将起诉状移送至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由基层人民法院按照法律规定依法审查立案。起诉人拒绝按照释明的意见修改起诉状、变更适格被告,也不愿意到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起诉的,接受起诉状的中级人民法院可依据行政诉讼法解释第五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退回起诉状并记录在册;而无需裁定不予立案或者裁定驳回起诉,以免引发无效上诉和申请再审,浪费行政与司法资源,也延误起诉人选择正确诉讼渠道的时机甚至耽误法定起诉期限。”需要说明的是,即使相关行政机关均否认实施了强制拆除行为,人民法院根据法律规定与在案的初步证据,亦可通过推定等证明方式,确定强制拆除类案件的适格被告。在行政机关组织开展的集体土地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以及违建拆除等工作过程中,依法对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实施拆除,保障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既是有关部门的法定职权,也是其必须履行的义务,更是其应尽的职责。因此,当强制拆除行为发生在上述行政管理活动过程中时,上述法定主体在否认自己实施强制拆除时,有义务对该主张加以证明。例如,(2018)最高法行再119号行政裁定阐明:“不论此类主体在实际拆除中是否以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名义实施相应行为,法律责任仍应由拥有法定职权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承担;除非该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能够提供证据证明当地征地组织实施工作、强制拆除工作依法系由其他行政主体承担,其也不参与征地组织实施工作,或者有之前的生效裁判已经认定乡镇人民政府等主体实施了强制拆除行为。”(二)进一步明确人民法院经审查在案证据或者依职权调查后也无法确定适格被告时的处理方式强制拆除责任主体的确定,事关人民群众财产权、居住权等重大权益保护。当行政相对人未收到强制拆除决定书,实施强制拆除行为的主体不明确,相关行政机关互相推诿,人民法院经审查在案证据和依职权调查也无法确定适格被告时,人民法院不宜以“不存在适格被告”“被告不承认实施被诉强制拆除行为”等为由,迳行裁定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从而导致“告状无门”。针对前述情形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问题,批复作了进一步明确。1.明确无法确定适格被告时人民法院的移送义务。根据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行政强制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不论是土地房屋征收中对合法建筑的拆除,还是对违法建筑的拆除,均应严格履行相应程序,否则即构成违法。为全方位、无漏洞地保护公民合法权益,我国建立了民事、刑事和行政诉讼三种渠道,分别救济因民事侵权、刑事犯罪或者行政侵权而造成的合法权益损害。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释义》中指出,行政诉讼的目的之一是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人民法院将在审理行政诉讼案件中发现的行政机关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违法违纪行为或者犯罪行为的有关材料移送有权处理机关,是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重要方式。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进一步指出,要“健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各司其职,监察权、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执行权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体制机制,确保执法司法各环节全过程在有效制约监督下运行”。如前文所述,一个合法的强制拆除行为应当符合基本程序要求,但是违法强制拆除特别是暴力强制拆除行为往往并未履行相关程序。人民法院认为其中可能存在违法违纪行为或者犯罪行为的,可以依法移送。对此,批复明确规定,人民法院经审查各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或者依职权调查后,仍不能确定适格被告的,可以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视情将有关材料移送有关机关调查。如此规定,主要是考虑在行政诉讼案件审理中,鼓励人民法院主动积极作为,穷尽一切手段调查确定适格被告,通过人民法院向有关机关履行移送义务,以及有关机关的进一步深入调查,从而为调查确定适格被告创造条件,避免“久拖不决”,进而为及时审理案件、及时判定责任、及时保护被拆除人的合法权益奠定基础。当然,我们认为,人民法院根据调查取证情况结合行政实体法规定、证据法基本规则,绝大部分案件是完全可以确定适格被告的,因此,批复规定的是“可以”移送而非“应当”移送。2.明确人民法院移送有关案件材料后应当裁定中止诉讼。根据行政诉讼法解释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在诉讼过程中,当出现影响诉讼继续进行的情形时,应当中止诉讼,待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再恢复诉讼。为了查明适格被告,人民法院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将有关材料移送有关机关调查,在调查结果出来之前,考虑到适格被告仍未确定,影响诉讼继续进行,批复据此明确规定,此时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诉讼。有意见提出,裁定中止诉讼,容易产生长期未结案件,原告也可能因此对人民法院工作产生不满,建议将“裁定中止诉讼”修改为“裁定驳回起诉”。对此种意见,我们未予采纳。为防止案结事不了、一案结多案生现象,行政审判必须做实司法为民理念,行政法官必须主动担当作为,减少当事人的诉累。(三)进一步明确“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的具体内涵及起诉期限规定实践中,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是否包含行政主体,争议较大。调研中发现,老百姓针对强制拆除行为超过一年起诉期限提起行政诉讼,往往主张强制拆除当时其并不知道强制拆除是由何主体具体实施,后通过信访、复议或者另案诉讼等途径方知悉强制拆除主体继而提起本案诉讼,据此主张其起诉并未超过法定起诉期限,或者虽然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但系有正当理由。批复针对该问题以及被告主张原告起诉超过起诉期限时举证责任的承担问题进行了明确。1.明确“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的具体内涵。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有关部门在对相关征求意见函的回复中认为:“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中规定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应当理解为既包括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的内容,也包括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的主体。”我们采纳了这一意见,批复规定,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规定的六个月起诉期限与行政诉讼法解释第六十四条规定的一年起诉期限,应当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且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为实施主体之日起计算。有意见认为,如果将“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理解为包括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则起诉人以一直不知道被诉行政行为实施主体为由主张起诉未超过法定起诉期限,“陈年旧事”均可能形成诉讼,引发人民法院审理上的困难,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均难以保证。我们认为,适用行政诉讼法解释第六十四条规定的一年起诉期限规定的前提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机关实施了被诉行政行为,而知道作出行政行为的主体,是知道该行政行为的应有之义。在原告无从得知行为主体的情况下,由于无法满足起诉要件,因此其难以通过诉讼程序救济自身权利,这也就导致适用前述一年起诉期限规定的前提条件并不具备。对此,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有关部门认为:“考虑到起诉期限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诉讼权利,如行政机关实施拆除行为时行政相对人不在场,需要通过其他途径确认实施的行政机关的,建议在认定起算点时结合具体情况,作有利于相对人的理解和适用。”当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知道或者应当强制拆除行为发生后,应当及时提起行政诉讼,便于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取证,尽早确定适格被告,而不宜久拖不诉,防止因相关证据材料灭失而承担不利后果。2.进一步明确被告主张原告起诉超过起诉期限时举证责任的承担。批复规定,被告主张原告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及实施主体之日起已经超过法定起诉期限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这是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三款规定的进一步细化。法律要求一个完整的行政行为应当包括行政行为的内容、时间及告知行政相对人诉权和起诉期限。行政机关在作出涉及他人权益的行政行为时,有责任和义务告知行政相对人享有的诉权和起诉期限。因此,如果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法定起诉期限的,基于“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据规则,此时应当由被告承担相应举证责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明确指出,要“着力解决干部乱作为、不作为、不敢为、不善为问题”。强制拆除行为因具有强制性,涉及被强制主体的重大财产权益,因此,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程序,保障被强制主体依法获得救济的权利。“程序是法治和恣意而治的分水岭”,只有行政机关实施强制拆除时,及时作出强制拆除决定,依法表明身份,依法送达法律文书、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才能及时通过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等方式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让强制拆除纠纷得以及时通过法治化渠道获得解决,避免久拖不决,防范恶性事件发生。各级人民法院要以批复的公布为契机,在强制拆除主体不明的情况下,做实司法为民理念,依职权协助原告查明实施主体,确定适格被告,确保当事人依法获得救济的权利落到实处,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8月26日 上午 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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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前公示:副检察长、二级高级检察官拟任自治区党委巡视机构正职!

13:30—17:00受理电话:(0471)12380来信地址: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敕勒川大街1号内蒙古自治区党委组织部举报中心(邮编:010098)举报网址:12380.nmgdj.gov.cn特
8月25日 上午 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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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女律师涉嫌操控5000万的虚假拍卖!

来源:学法网家庭妇女王某,竟豪掷五千多万竞购厂房,然而事后却突然反悔,面对询问显得一无所知。这背后究竟隐藏着怎样的隐情?2022年6月的一天,执行法官倪圣哲找到竞买人王某进行执行谈话。半年多前的2021年11月,王某豪掷千金参与网络司法竞拍,出价果断,最终以5000万余元拍得一处7000㎡的厂房。但竞拍成功后,王某却悔拍了。司法拍卖竞拍成功后悔拍需要承担法律后果,买受人王某参拍的保证金117万余元将不予退还。付款截止日之前,拍卖公司和倪圣哲多次联系王某,她始终未置可否。在王某逾期未缴纳拍卖尾款后,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青浦区人民法院)依法确认王某悔拍。买受人王某的参拍动机让人疑惑不解,倪圣哲觉得其中定有问题,而问题的关键正和拍卖的标的物有关。被拍卖的厂房,属于被执行人缪某名下公司所有。缪某及其公司在青浦区人民法院涉及多个执行案件,被执行的标的金额非常巨大,债务本金即高达4300万余元。缪某一直想保住自己的厂房,通过各种手段拖延时间,试图找到破解债务的方法。但是,直到进入拍卖程序,缪某债务清偿仍是毫无进展。被执行人缪某拖延执行的一系列行为,结合买受人王某悔拍以及表现出的反常情况,让倪圣哲不由得怀疑:竞买人与被执行人串通,联合起来阻挠,或者说是拖延执行程序。在预交的保证金不予退还后,厂区重新拍卖,以4680万元的价格竞拍成交。而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两次拍卖之间产生的差价,需要由第一次悔拍的人来支付,也就是说第二次拍卖比第一次低出的790万,应该由王某支付。这时,王某的心理防线彻底崩塌,向倪圣哲坦言是缪某叫自己参与竞拍的。原来,缪某因自己无法参加竞拍,便让王某帮忙。但是涉案厂房二次拍卖成功,及随后出现的差额问题,缪某撒手不管,王某意识到自己要成为“替罪羊”,她悔不当初。王某向倪圣哲提供了缪某通过关联公司向她四次转账保证金的凭证及微信聊天记录。可转账没有说明目的、录音不涉及关键内容,买受人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确认被执行人缪某参与策划干扰司法拍卖。倪圣哲决定先来场攻心战,看看能否让缪某服软。可是缪某的态度依然强硬,一问三不知。倪圣哲知道,必须要有过硬的证据才能制服他。2022年7月24日,倪圣哲再次约谈王某,这一次谈话中的一个细节引起了法官的注意。这次参与拍卖的人员,除了已知的王某、缪某,还有被执行人公司的财务杨某和通过电话远程操控的律师陈某。财务杨某,是倪圣哲接下来调查的突破口。但杨某不接电话,倪圣哲决定上门突袭。根据杨某的描述,结合买受人王某的证词,缪某的代理律师陈某在第一次竞拍的时候发挥了重要作用。现有证据也足够指认陈某涉嫌干扰法院拍卖活动。于是,法官约谈了陈某,陈某承认了被执行人缪某策划参拍悔拍的情况。至此,整个案件的证据链闭环。2022年8月5日,青浦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发起了清场行动,同一天,合议庭也对被执行人缪某等人干扰司法拍卖作出处罚决定。买受人王某,没有购买意愿仍参加竞买属恶意悔拍,以浪费司法资源的方式拖延执行,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裁定重新拍卖低于原拍卖的价款,扣除保证金后不足部分由王某承担。被执行人缪某,唆使买受人恶意参拍竞价,扰乱司法拍卖秩序,并到庭虚假陈述。青浦区人民法院将继续拍卖缪某名下其他资产,并依照相关规定,决定对其处以罚款人民币10万元,并将“拒执罪”相关证据材料移送公安机关。同时,向被执行人代理律师陈某所在律师事务所发送了司法建议,并将该份司法建议抄送当地司法局。考虑到财务人员杨某对拍卖过程参与较少,虽到庭虚假陈述但后及时改正,如实供述了案件相关事实,青浦区人民法院决定对杨某进行依法训诫。最终,这起历时近9个月的干扰司法拍卖案被顺利解决。
8月25日 上午 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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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女子在长沙坐拥87套房,因涉罪被查封,即将被法院拍卖!

“重要通知!合肥李梅被查封的87套法拍房上拍了。”8月24日,这样一则消息在房屋中介的群里引发关注。潇湘晨报记者检索发现,上述87套房屋被挂在京东司法拍卖平台,目前处于“预告中”状态,将于9月29日10点正式开拍。潇湘晨报记者从长沙一名法拍房中介彭先生处获悉,这批房子是8月24日被统一挂上网的,“因为刚挂上去,暂时还没有人来问。都挂在京东上面,87套房,5个小区。半山壹号吉联苑20套(毛坯),辉煌国际城15套(毛坯),富兴嘉城30套(部分带出租装修),才子嘉都7套(毛坯),中航城15套(毛坯)。”彭先生认为,起拍价都是市场价,没有价格优势。“外地法院处置,房源众多,大概率不会组织统一看样,可提前自行上小区研究。”潇湘晨报记者注意到,上述87套房已全部挂在京东司法拍卖平台上。公开的执行裁定书里,公开了87套房产的详情。拍品所有人为李某。目前,上述待拍房屋,首页附上了房屋实拍视频。京东司法拍卖页面显示,天心区富兴嘉城有30个拍品,起拍价在78万余元至83万余元之间;雨花区才子嘉都7个拍品,起拍价格在74万余元至78万余元,芙蓉区辉煌城15
8月25日 上午 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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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实名举报公检法,官方通报!

日前,河南林州一男子崔中海通过微信公众号发布实名举报,称当地有部分公、检、法相关人士涉嫌徇私枉法、滥用职权,不作为乱作为,致使其被无辜关押近4年。24日,河南林州市政府新闻办通报称,已成立联合调查组。
8月25日 上午 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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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任警察学院党委书记

广西警察学院官方网站“现任领导”栏目显示,彭顺克已任广西警察学院党委书记。彭顺克简历彭顺克,男,壮族,1967年8月出生于广西宜州,籍贯广西河池,1995年4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在职研究生学历,文学学士。曾任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办公室(国际合作处)主任(处长)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督察长(兼)2019年3月,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党组成员、防城港市公安局党委书记、市委政法委第一副书记。2021年6月,来宾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2024年8月,广西警察学院党委书记。
8月24日 下午 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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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再次明确!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如何区分?

来源微信公号:劳动法行天下劳动关系是指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体经济组织(统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个人之间,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从用人单位领取报酬和受劳动保护所产生的法律关系。劳务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工者根据口头或书面约定,由劳动者向用工者提供一次性的或者是特定的劳动服务,用工者依约向劳动者支付劳务报酬的一种有偿服务的法律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第三十二条
8月24日 下午 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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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员额法官年收入多少?惊掉你的下巴

来源:今日头条;转自:法语无疆一陕西,四级高级法官,月工资平均在7000-8000,加上年终绩效奖金13000-15000,再加上考核奖16000,一年总收入在12万左右。三级高级法官按同比例计算年收入在15-16万左右。二级高级法官年收入接近20万。大概是这样子,各地还有差距,平均差不多。二以中部省份四线城市地市级一个四级高级员额法官为例。四级高级员额法官对应的行政级别可以是正科也可以是副处。比如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庭长是正科,对应一级员额法官,但年限比较久,是可以晋升到四级高级员额法官等级的。市中级法院的副院长,职务套改为四级高级员额法官,他们的待遇基本上差不多,唯一不同的副院长是副处实职,庭长虽是四级高级员额法官,但只是正科实职,工资要比副院长每月少两三百块钱。在本地,一个中级法院的庭长,如果他是四级高级员额法官的话,每月打卡工资有7000左右,每月住房公积金双边3500元,年底还有1.2至1.5万元的司法绩效。年终绩效奖金2.4万元,文明奖(以省文明单位为例)每年1万元。他的年收入是工资(7000*13)+办案绩效(15000)+年终奖金(24000)+文明奖(10000)+住房公积金(3500*13)=182000元。上述收入还不包括饭补和工会每年慰问费,这两项加起来也有5000左右。也就是说,本地一个四级高级员额法官一年的收入有十八万左右,在本地房价均价在5000元左右,一个月可以购买三个平米的房子了,属于中等偏上收入水平。以此类推,本地一个副科级相当于二级员额法官的话,他的年收入都会在12万以上,这样的收入在本地还是非常可观的。如果在沿海经济发达地区深圳,一个四级高级员额法官,年收入可以超过三十万,甚至还要多。因为法官的工资收入水平同比其他公务员要高50%,法官专业化建设带来的收入也是可观的。三内蒙古,基层法院受职数限制,三级法官一般是院长,四级法官一般是班子成员和临退老同志,四级法官一般年收入15万左右。绝大多数是一级和二级法官,一级法官一年现金收入大概12万左右,二级法官一年现金收入大约11万左右。但也跟入职早晚有关系,16年之前入职比之后的工资多一千左右四以本地西部三线城市为例。一个二级法官一年扣除公积金、社保、职业年金后,到手收入大概在12万左右(包括年终绩效)。其他单位同级别副科职公务员,一年扣除上述社保和公积金后,到手也就是八万多元,一年整整比法院少了4万多元。同样的收入,在其他单位基本上都是三调以上才能拿到。其他走领导职务的员额法官扣除各种社保的年入基本上都在15万以上,到四高18万+。五以江西某三线城市为例,一般来说刚刚入员额的年轻法官,扣除公积金、社保、医保,到手工资大概在十五万左右。有领导职务、职称较高的资深员额法官一般年均收入在十八万左右。六三线城市,副处级,四级高级法官.
8月24日 下午 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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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

律师诉状写错一个字,被驳回起诉并喜提司法建议书!

原告是杨惠成,律师在诉状里写成杨惠林,法院据此认为原告杨惠成不是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驳回起诉。
6月5日 上午 9: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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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

本科以下学历直升本科,最高补贴5000元,名额有限,速看!

今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指出要“办好特殊教育、继续教育、专门教育,支持和规范民办教育发展;支持中西部高等教育发展;发展在线教育,完善终身学习体系。”现就此报告作如下公告:
4月8日 上午 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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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三任司法部长被查!法考证书签名取消?

此前,唐一军前任司法部长傅政华因受贿、徇私枉法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4月3日 下午 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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谎称需用“肉棒撞击排毒”方式治愈妇科病,与7名女性多次发生性关系,构成强奸罪从重处罚

在被害人极度恐惧下,又谎称需要用“肉棒撞击排毒”(性交)的方式治愈上述疾病,在骗取被害人的信任后,其以女医生安排的男员工等身份,先后与易某某、刘某等七名女性多次发生性关系,并导致其中三人怀孕引产。
3月30日 下午 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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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

限招120人!2024学历提升免试入学招生通道开启,低学历在职人员均可报考!

政策扶持为响应国家政策,推动全民教育水平提升,全国多所高校启动【学历提升帮扶计划】:1、圆梦助学金:单科(只报大专、本科)申请3000元,专本连读申请5000元(圆梦计划助学金可用来抵扣学费。)
3月15日 下午 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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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

本科以下学历直升本科,每人补贴8000元,政策扶持名额有限,点击查看!

Plan届时由高校颁发本科证、学位证,证书教育部备案,国家承认,学信网可查,求职、升职享受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同等待遇,可考公考编。添加老师享“0元”办理入学
3月9日 下午 1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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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

正式通知!本科以下学历直升本科,最高补贴5000元,政策扶持名额有限,速看!

今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指出要“办好特殊教育、继续教育、专门教育,支持和规范民办教育发展;支持中西部高等教育发展;发展在线教育,完善终身学习体系。”特此作如下公告:
3月6日 下午 12:47